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在校学生 合法权益 保护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诚然,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本课题组之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于:第一,这一群体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未来,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之所在;第二,这一群体正处于长身体的特殊时期,此时对其的伤害不仅会影响到他的身体,还会影响到他的心灵,更有甚者会改变其终生的命运;第三,由于成人的思维惯性,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不为人所关注;第四,这一群体由于其自身诸如幼稚、无知、

学习压力过大等原因,无法或者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保护。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校中小学生合法人身权益的概念

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所谓利益是指权利主体的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人身利益等。利益被法律确认和固定以后,即成为权利。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是法律所确认的,中小学生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中小学生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1)。

佟丽华在其《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中,提出了中小学生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根据宪法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老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

4、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 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应该明确的是,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有的教师在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对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由于其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监护人代为执行,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购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另外,学生

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于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一些庆典活动等,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等,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给予撤销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等。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和权利主体为了预防、制止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

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年龄小,生性活泼好动而又有所叛逆,因此,在校期间不易管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概率很大。这类案件,属于侵权行为中特殊侵权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权益的主体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认知社会能力还不完全具备,身心发育不成熟,自制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差,缺乏理性,意欲冲动,因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几率比较高,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更应为社会所关注

2、中小学生属于弱势群体,不为社会所关注,处于弱势地

中小学生正在紧张的学习阶段,家长和社会对于其期望值过高,相对于其合法的权益,社会更关注中小学生的学习,而往往忽视其身心健康,尤其是其心理健康。

3、受侵害的地点在学校

中小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在学校,而学校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它对于中小学生的关注重点在其学习上,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比较大,这里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事故分为四类,即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及学生自我伤害事故(2)。

第一,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学校知道及应该知道学生特异体质、疾病,而在教学活动中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学校违反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第二,学校意外事故是指中小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外发生的突发性、伤害性侵害;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不了解或难以了解;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行为。

第三,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家长及学生本人应告知而未告知;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等。

第四,学生自我伤害事故是指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事故。学生由于对社会的认知能力较差,或是缺乏自我保护意思从而造成合法权益伤害的事故

二、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价值

价值是主体需要和客体适应与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关系,他无非是人们对有益于自己的某种外界物的主体体验和主观把握。而法律价值则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同样,对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就是为满足目前保障人权,保障弱者的需要。因此,对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的研究有其重要的价值,并且,从我国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薄弱的现状来考虑,对其进行研究也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它有利于青少年学生乐观健康成长

青少年一代,是国家未来建设的生力军,他们能否健康快乐成长关系着我国将来建设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全社会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调查显示,现在有很大一部分学校只重视升学率,反而忽视了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以及对学校设施的安全维护,导致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给学校、家长都造成许多不利影响。青少年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些伤害对其身体和精神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对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权益保护的研究,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

(二)有利于提醒全社会关注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社会对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的保护力度和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往往是在出现损害后果时,才感到法律、法规保障手段的薄弱性,此时才想起呼吁社会、政府加强保护。大量个案的出现也使得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本课题组此次调查范围遍及全国15个省份,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作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认识到在校中小学生的保护只靠司法行政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和参与,增强社会各界对在校中小学生保护的意识,从而使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它有利于及时、高效地解决事故纠纷

我国现在虽已有一些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针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且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极其欠缺。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很多人对其是否有法律效力争议很大,因而目前解决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问题还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

定。同时,学校、家长又想不出一个更好的方法去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本课题组对此的研究,目的也就是为解决来自各方的困惑,使这些纠纷能及时得到解决,使学校、家长得以安心,使受到侵害的中小学生及时得到保护,减少他们幼小心灵的创伤,同时及时惩罚犯罪,使侵害方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更有效地起到预防的作用,防止出现侵害中小学生权益的行为。

(四) 有利于保障在校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

通过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校的安全措施以及对纠纷的及时解决。这些都充分有力的保障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消除学校、家长对伤害事故的担心,使学校能更好发展素质教育,使在校中小学生能够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下学习、成长(3)。

(五)有利于繁荣我们的法学事业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就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变化, 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为我国法学事业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去填补和完善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国际法律制度接轨。

总之,本课题的研究有着其重要的意义,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处理伤害事故纠纷提供指导,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依据,为学生家长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为立法部门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三、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权益保障现状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02年7月-2003年1月对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权益保障及预防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此次调查以问卷为主,结合个别访问,涉及全国15个省份,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份本次调查学校95所,其中私立学校13所。学校在农村、县城、城市的分布情况为:农村为11所,县城31所,城市43所,分别占学校总数的22. 11%,32.63%、45.26%,在校生为2000人以上的学校48所,占总数的50. 53%。该调查问卷反映内容均真实可靠。对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最基本的资料。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本课题组又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对我国的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安全保卫状况

1. 关于学校是否有安全围墙的调查表明,91. 58%的学校有安全围墙,

5. 26%的学校仅有残垣断壁,可翻可爬,而没有围墙的学校占了3.13%。从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校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学生在有围墙的校园里能有起码的安全保障,而少数残垣断壁或干脆不设围墙的学校中,在校生的安全状况就值得关注了。学校不设围墙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学校所在地治安确实良好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因而没有设围墙的必要;其二,物质方面极度匮乏,没有设围墙的能力;其三,校方或政府不够重视,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但以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来看,任何地方恐怕都达不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太平盛世状态,况且,即使治安状况再好,也应保持居安思危的心态,对在校中小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给予充分的保护。据调查资料显示,大部分的无围墙或残垣断壁的学校分布在农村或乡镇。显然,第一种可能应予排除而物质条件成为重要因素。课题组认为,物质条件差是个客观存在的障碍,但给学校设围墙应该不至于让当地政府陷入财政危机,学校所在地居民也完全可以合理筹资建一围墙。但遗憾的是,当孩子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教室上课时,却无人对此表示担忧、关注,更无任何实际行动保障孩子的安全。由此,人们的安全意识在此就可见一斑,对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2. 有门卫的学校占有围墙学校的92. 63%、门卫阻止陌生人进入的占

75.79%,当然如果没有围墙那门卫也就无从谈起了,但有些有围墙的学校却不设门卫,这也同样使学校的安全大打折扣,而有门卫的学校中,又有部分学校门卫根本不阻止陌生人进入,如此门卫也就形同虚设,对在校中小学生安全保障作用甚微。可见还有相当部分学校安全措施不到位,学生处境令人担忧。

3. 午夜12点以后落锁的学校为93. 68%,这表明绝大多数学校对在校住宿的学生的安全保障予以重视。诚然不落锁的个别学校中有些是无寄宿学生的,可出于对校内财物的保护也不应疏忽。在有住校生的学校中,午夜大门不落锁使围墙也失去作用,给住宿生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随时会受到侵害。

4. 女生宿舍有专人管理的学校为85. 26%,其中农村女生宿舍有专人管理的为76. 19%、县城为83. 87%,城市为95. 39%,在校中小学生本身属于弱势群体,而住校女生又是弱势中的弱者,女生宿舍无专人管理,应是校方的严重失职,住校女生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就可想而知。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女生宿舍无专人管理的现象以农村最为严重,县城、城市依次递减。这说明,城市学校的安全意识和物质条件明显优于农村。

(二)中小学校的消防情况

1. 在对长江以北学校的采暖方式的调查中,使用煤炉方式采暖的学校为

7. 79%,空调为7. 79%,使用暖气的为49. 35%,炭火为0,无采暖设施的为35.06%。煤炉与空调所占的比例相当,这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煤炉安全隐患较大,且环境污染严重,而空调耗费过高,不是一般学校能采用的,所以比重都较小。暖气的使用较为安全,费用低廉,因而使用普遍。但仍有35.06%的学校无任何采暖设备。据调查,这些学校集中在农村、乡镇,物质因素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是江北学校无采暖的重要原因。

2. 有消防器材的学校为49.47%,上过消防课的学校为32. 63%,会使用消防器材的占32. 6%。以上数据表明,半数以上学校没有消防器材,难以应付突发的火险等情况,尤其部分用煤炉取暖的学校,火灾隐患大,更应配备消防器材。且用煤炉取暖的学校多数处在农村,消防器材更为少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极为严重。而在有消防器材的学校中,也只有65%的学校学生表示会使用消防器。由此可见,消防器材很大程度上也只是摆设,学生不会使用,使其并没有起到实际有效的作用。

3. 四层楼以上楼梯狭窄的学校为16. 84%,这表明有相当部分的学校教学楼结构不合理,一旦发生火灾、遭险等突发事件,狭窄的楼梯是学生脱险的一大障碍,同时可能因拥挤造成更多的不必要的伤亡。此种教学楼的楼梯必须调整重建。

4. 知道“119”含义的学生为91. 58%,“119”为最基本的火警常识,但仍有少数学生竟不知道“119”为何意。一旦发生火灾之类的险情,学生就根本无法及时通知消防队,无法自救,更无法做到救人。这表明学校老师在日常教育中对安全教育存在很大的漏洞。

(三)师生关系

1. 调查学生中,受过体罚的为24.21%。显然,老师对学生的讽刺挖苦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受体罚的学生比例相对少一些,但体罚学生的现象仍存在就不可忽视。究其原因,其一,中小学校强调的升学率给老师施加了很大压力,多数情况下还直接与老师的奖惩、任免挂钩,造成老师在教育

方式上的过激行为。其二,教师的法制意识还不高。因我国多年的教育传统,“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等思想根深蒂固,很多老师秉承此志,一心苛严教学,以求不误人子弟,从而忽视了这种教学方式给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甚至不惜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很多地方教师的法律意识薄,从而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其三,学生的素质也存在问题,如今学生身为独生子女,在父母面前娇纵任性,在学校的表现以自我为中心,对老师缺乏尊重,学习上不认真,这也是受老师讽刺、体罚的重要原因。其四,个别老师的自身素质也有待提高,中小学生作为弱势群体,本应该循着教育为本的方针,而不应对其身心进行伤害。

2. 老师私拆信件的比例为8. 42%,说明绝大多数学生的隐私还是得到了尊重和保障。可在访问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学校老师明确表示禁止学生通信,如有信件一概扣留,这也就变相剥夺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在私拆信件的老师中,他们多数认为学生尚未成年,没有隐私权可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四)体育课、体育比赛中的安全问题

1. 老师在体育课上强调安全问题的占75. 79%,大多数老师有较强的安全意识,而另外少数不强调安全的老师,一是安全意识不够,二是对学生不够负责缺乏老师应有的责任感。

2. 体育课出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认为由老师负责的占17. 89%,学校负责的占43. 16%,侵权人负责的占45. 26%。自认倒霉的占5.26%,其中有部分学生认为老师、学校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大部分学生认为学校应是学生的监护方,而侵权人行为是损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认为学校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占的比例较大。而有些学生认为老师是直接负责学生体育课安全的,应承担部分责任。自认倒霉的所占比例较小,这也说明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提高。

(五)学校物件致害问题

危房致人损害中,认为学校负责的占74. 74%,仅有1. 05%的学生认为应有自己负责。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认为学校负责的占77. 8%,自己负责的为4.12%有过错的人为24.21%,部分认为学校和有过错人共同承担责任。学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证明学生的法律意

识再不断提高和增强,在侵权来源中找到侵权方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六)学校的安全意识

在调查中,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为64. 21%,尊重学生权利的为

72.63%,强制学生保险的为43.16%。总体看来,状况并不糟糕,但其中问题也不容忽视,不少学校安全意识还是很差,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重视。知其果,究其因,物质投入还是很少,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中小学校中普及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国家教育部颁布了酝酿多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使得学校、家长、学生对中小学生的伤害不再无奈。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快立法工作,为依法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可操作性,依法打击侵害中小学生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中小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强化政府行为。从上面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

四、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研究

从调查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令人担忧,仅就调查的内容来看,安全设施、采暖方式、师生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责任纠纷持续升温。鉴于此,研究怎样更好地保障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出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思想认识

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大多数问题、隐患存在的原因,在于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很明显的疏漏视而不见。我国有些地区虽然贫困,物质投入只是杯水车薪,但只要人们有足够的意识时刻关注中小学生权益的保护,这种状况也会得到很大改观,所以,提高人们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具体措施如下:

1. 增强校方的责任感

当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后,管理责任自然转移到学校身上,家长不可能再对孩子在校的种种行为时刻监护,因此学校是学生安全的保护者。而今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在很多人看来,

学校有推卸责任之嫌,这使很多家长对校方的责任感提出质疑,大大降低了家长对学校的信任程度。因此,教育部应定期对校领导及老师进行培训教育,责令校方制定一系列制度,将学生的安全保护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该措施应该以教育部的最后考评决定对校方的奖惩,以学校一年内发生事故为标准,评出“家长最放心学校”和“家长最担心学校”以舆论方式给校方 施加压力,增强校方责任感。

2. 增强家长的教育意识

很多家长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后一切责任应由校方承担,自己再无任何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如果学生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校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肇事学生的家长是诉讼对象,对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家教良好的孩子比家长不负责任的孩子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在校期间处在相对安全状态。因此,校方与家长应定时沟通,通过家长会等形式了解孩子在校情况,由校方向家长阐明责任的分担,提请家长注意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并且就以往案例向家长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对孩子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校园暴力事件主要因为学生素质偏低,一些学生的心理扭曲,这在独生子女、单亲儿童、不睦家庭中的孩子较为多见,所以加强对孩子的关爱教育至关重要。

3. 提高在校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据调查,67. 3%的学生不会使用消防器,有些学生甚至不知道“119”的含义。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尚待提高,如2001年9月28日,沈阳市某小学生下课后向操场跑去,被另一同学撞掉两颗门牙,就体现了这一弊端。除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外,在校期间校方应通过讲座、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充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另外,专门开设自护课堂,由受过专业培训的老师对学生进行自护能力训练,并进行模拟练习。同时开设校长信箱,对老师私拆信件、辱骂殴打等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4. 增强政府的重视程度,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国家应向各级政府下达行政命令,将保护在校中小学生的任务落到实处。政府可组织部分下岗工人、转业军人进行培训。然后分配到各学校专门负

责学生的权益保护工作,由政府支付工资,可减轻学校负担,避免老师责任过重压力过大、教学质量下降。另外,政府可通过公益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呼吁捐款,为在校中小学生的权益保护工程建立储备基金,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促使人们的有效监督,为工作提供切实保障和坚强后盾

(二)增强对中小学校的资金投入

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学没有围墙的学校占3.16%,仅有残垣断壁的学校占5.26%,没有门卫的学校占7.3%,没有消防器材的占50.5%。这种状况的存在,一方面说明各放对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学校的资金严重缺乏。资金短缺带来的后果是非常明显的:第一,教学建筑及各项设备缺乏或得不到及时更新,使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受到很大威胁,更谈不上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利的实现。第二,由于资金短缺,一些教师的工资拖欠不发,一方面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更容易忽视对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有志青年不愿投身教育事业,影响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素质,中小学教师整体水平和素质的偏低,也是引发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及生活获得照顾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中小学校的投资力度,从现实情况来看,扩大投资也是可行的。

1. 增加对中小学校的财政拨款

据有关资料显示,当今各国对教育事业投资世界平均水平为国内投资的

5. 2%,一般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为3. 9%和3.0%,而我国教育投资离4%的目标还相距甚远(4)。由此可见,我国教育投资偏低,而在各级教育经费中,近年来对高等教育急剧增加,初等教育却相对萎缩,90年代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学校的投资比例为35. 22:36.22:21.47,高等教育竟超过2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可见,我国对中小学校财政拨款是又很大空间的。

2. 通过各种社会渠道募集资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富裕群体,也就有了更多的闲散资金。如果能把这部分资金投资于教育,可解决目前地方的财政困难,从而弥补中小学校经费的不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吸收民间资本,本课题组认为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加以解决:一是行政主管部门派专

人通过各种途径扩大教育宣传,鼓励组织或个人向教育机构捐资;二是鼓励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中小学校投资,接受投资的学校实行公私联办,投资人可以参与收益的分配。实行办学社会化,完成国家办学向社会办学的转化,也必将促使我国教育事业的长足健康发展。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推行教育体制改革

调查资料显示,学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并保障其贯彻落实,才能更好的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大力推行教育体制改革,才能使各项制度最终落实。

1. 实行学校用品标准化制度

中小学生的身体、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变化,对校园各种物品有其自身的要求。也只有满足他们这种需求,才能达到教育、爱护他们的最终目的。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对中小学用品实行标准化管理。比如:课桌椅的高度会影响到中小学生的身体发育,灯光的亮度会对他们的势力产生影响,以及楼梯的宽度、地面的光滑度、食品的营养成分的含量等等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也都应制定相应符合中小学生身体特征的标准,对不符合特定标准的物品严禁流入中小学校园。

2.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

调查资料显示不设门卫的学校占7. 3%,门卫不阻止外人进入的占24. 2%,大门夜间不落锁的占6. 3%,楼梯过窄的占16. 8%,学生不会用消防器材的占67.3%,表明目前我国中小学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权随时有可能受到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呼唤完善的安全制度:

(1)行政主管机关要及时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设置、建筑物限期进行拆除或整改;对履行保护教育中小学生职责不利的学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2)中小学校与当地派出所实行联防,请公安民警定期向中小学生进行安全常识及自卫能力的教育培养,增强中小学生自立自护能力。(3)上体育课或开展活动时制定特殊的安全规则,避免学生受到身体伤害(4)学校建立中小学生病历档案,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了解学生身体状况。

3. 强制推行保险制度,建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互助金

伴随着办学社会化的发展校内学生伤害赔偿纳入社会范畴也成为必然。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足够的赔付能力。目前中小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爱子心切。强制学校投保责任险、学生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还是可行的(5)。这样一来,校园事故赔偿纠纷可以得到及时解决,既可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可使受到伤害的中小学生得到及时弥补。

也有学者主张再各市建立校内伤害事故赔偿互助金(6)。由学校出钱,每年按标准交市教委统一管理,对受害中小学生的赔偿金额从互助金中支付。鉴于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学资金不足,这种制度不可能在全国推行,但个别发达城市还是可以适用的。

4. 建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仲裁制度

由于当前我国校内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造成法官判案难,以至于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使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赔偿,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学习。建立学校伤害事故仲裁委员会,聘请资深的教育专家、法学专家作为仲裁员,仲裁裁决也会更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可信度(7)。因此可以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起诉(8)。

5. 推行教育体制改革

中小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时有发生,私拆、扣留学生信件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权、隐私权及通信自由的权利。这种现状的存在表明中小学教师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泊外,最终根源于我国教育体制的弊端。目前,教育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改革考试制度继续推进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

(2)改革对学校及对老师的评定制度,不能只针对升学率及考试成绩来判断一所学校或一名老师,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使教育达到真正教书育人的目的;

(3)改革教育人事制度,打破“家庭校”用人模式,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教育事业。

(四)建立独立的校园保障法

我国现阶段立法体系中,关于在校中小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新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而如今在校中小学生权益保护的形势严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法规的规定散乱无序,给法官判案解决纠纷带来极大不便,而九月一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的规章,在法律适用中仅起参照作用,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又必要制定独立健全的校园保障法对这一关系进行调整。

我国现阶段以义务教育为主,但私立学校异军突起,在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应对现状全面考虑,以防止立法的疏漏,同时借鉴国外经验亦有重要意义。如加拿大关于学校事故立法中的一些规定:

1. 学校事故认定的原则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9)。

细心父母原则主要针对教师而言,要求教师用审慎的或细心的父母对待子女的态度去对待学生;替代性原则主要针对校方管理者,校产占有者相关责任而言的,指法律上规定的,尽管一个人自身不应该承担责任或没有过错,但他应为另一个人的过失承担责任;共同过失原则,基于地域限制和法律限制。原告和被告共同过失责任较为普遍,共同过失是建立在原告因自身疏忽而造成的事故基础上,父母和老师对儿童的侵权行为都要负责任。

2.我国立法应以学校监护问题、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学校事故保险救济等方式对在校中小学生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调整;建立社会保险、转嫁赔偿责任,使学校伤害事故赔偿社会化是一条良方。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学生的父母与学校不只是一种民事上合同关系,更是一种非经济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需要在认识到自身责任的同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立更好发挥其教育功能。

【注释】

注释:

(1)参见 江平主编《民法学》2000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80页。

(2)参见 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31日。

(3)参见 牛国华 《未成年学生监护权的转移及监护责任的承担载《法制日报》1996年10月24日

(4)参见《政府如何投资教育》 载《南方周末》98.9.25。

(5)参见 谭晓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若干重要问题探讨》《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7期。

(6)参见 关于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汇报。

(7)参见 张玉堂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防范与救助》 99上海“全国部分省市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

(8)参见 谭晓玉吴凤丽《关于中小学生发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 载《上海教育科研》2001年第9期第七页

(9)参见 吴振宇 王洪斌刘朋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学校事故立法问题的启示》载《上海教育科研》2001年第9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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