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李天一案件及其思考

1、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及与人治思维方式的区别

法律思维是排除个人主观的感情,依循法律逻辑,合理地从法律之立场,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台湾)王泽鉴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已被普遍地接受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方式。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构建法治所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是靠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地培养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在官员和民众法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常态时,我们才能说法治真正地实现了。

法治思维方式或称法律思维方式郑成良老师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理由优于结论。

2、法律思维的特征

(1)法律至上(讲法律)

法律至上就是法律最高,就是宪法至上,就是人民主权至上。所谓法律最高,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受法律的支配,人人只受法律的支配。法律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我们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就是坚持法律的最高性,坚持宪法的至上性,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性。这里主要讲的是法与情的pk,怎么样能达到双赢的结果?案例:相声演员艾国生,血染四合院。2006年11月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2007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2)权力制约(讲证据)

权力制约原则的定义是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孟德斯鸠

现代社会分权主要模式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

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3)、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原则:宪法在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公民享受各种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

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

我们为什么要了解人权?儿童虐待,家庭暴力,死刑,体罚,强奸„„你的身边是否发生过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果侵犯人权情形无处不在,则人权与政府、与我们个人都有关系。

二战时期是一个人权屡遭践踏的时代:犹太人集中营、随意入侵别国等。今天又是一个人权话语泛滥的时代。美国随意干涉我国人权、达赖与热那亚以人权为借口肆意在我国境内制造恐怖事件。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胡锦涛在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人权的“权”:三代同堂?

第一代人权 第二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 性质 防御权 受益权 集体权

背景17、18世纪自由主义 19、20世纪社会主义 20世纪末反帝国主义与环境保护

內容 政治参与权、表达自由、公正审判 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 发展权、民族自决权与环境权

(4)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谚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法谚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请问:公安机关能否在抓到李天一后直接将其送到法院审判吗?

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 (程序终结)

二、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几种关系

1、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 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本身的优良。为什么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 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2、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区别: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

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但两者却有显著的区别。

案例女子公交车上丢千余元现金 近百乘客甘愿被搜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宪法》第51条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到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1)依法行使和享有自由的权利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由和平等是社会思想与行动的两个方面

第一只有自由平等才有可能,没有自由平等是句空话。(奴隶社会)

第二平等是自由的保证,这个你应该可以理解

第三自由会要求更多的平等,不管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思想方面

第四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你不可能说我要天上的星星。平等也是相对的不可能有有绝对的平等就像你出生,不可能家里和外面的其他家族一样。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5、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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