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负责海外高层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才,作为特聘专家,待遇。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 “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55,一:

(一)专家学者;

(二)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

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专项办协调及时掌握海外人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年度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

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从2008引进500

第三条 在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

(一)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后45

第十三条 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

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5-10年,重点

第三条 作,国家重点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年度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

(二)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技部申报。

第八条 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引进500名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中国有商业金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

(一)科研成果;

大影响。

第七条 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

附 则

第十二条 引进能够突破国组织部门参照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产业领域,从2008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

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第七条

(一)且其技术成果国际

(二)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

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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