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      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 《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   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   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1.2关于自由和理性   洛克进一步分析,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在第39页写道:“人的自由是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反过来说 ,如果一个人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限制的自由,那就等于降到低于人的同野兽一样的不幸的状态。   2.法治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的法治理论是这个时期最为典型的理论,被视为一种经典。洛克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1法治的基本含义   2.1.1国家必须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就是说,这种法律必须是从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他在第80页说:“谁握有骨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2.1.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他在第138页写下了他的又一句法律经典名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他说:“当法律完全停止的时候,政府也显然搁浅了,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群众。”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   2.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第58页写道:“每一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他甚至在第158页提到,对于居于高位手握大权的人要从严要求。所以“损害罪行,不管是出自戴五冕的人或微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任何差异。   2.2关于特权   洛克把自由裁权称之为“特权”,他在第14章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论述特权,洛克在第102页将特权定义为:“这种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权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在洛克看来,特权应由执行权来掌握。他在第102到103页说明了特权存在的两个必要性,一是因为立法权不经常存在,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理;二是法律不能预见所以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在偶然事件的情况下,如果严格和杀板的执行法律,那么结果反而有害。他在第102页举例说,在邻居失火的情况下,政府要把无辜的人房屋拆掉以阻止火势的蔓延。当然,特权应用的目的,在于社会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利和利益。   在任何运用特权时,洛克讲了3个问题。   2.2.1在政府建立初期,政府的统治差不多全凭特权进行,这时,国家几乎和家族无多大差别。   2.2.2特权只能是人民授予他们的统治者们的。但是,当君主为私利而滥用特权时,人民就要用法律来限制这种特权。因为:“对于某些情况,人民认为有限制特权的需要,这些是他们和他们的祖先曾广泛的留给君主,凭他的智慧专门用于正当的方面,即用于为人民谋利益的方面的。”   2.2.3如果君主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作为他们特权的标准,这就有可能使特权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危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往往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在这个时候洛克说惟有上天来判定是否使用得当,因为有特权的执行权与立法权之间没有裁判者。   2.3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在洛克看来,暴政就是他在第127所描述的:“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接着他借詹姆士一世在1603年对议会的议员们所作的话归纳了国王与暴君的区别: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利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所以“如果被违反而结果与旁人有害,则法律以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3.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洛克认为没有理由把自由与法律对立起来,相反,他在下篇第35页写道:“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为规定。”他继续解释说,假设人们不要法律会更快乐,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件无用之物而归于消灭;反之,既然承认法律的价值,就表明法律对人们有益。那么,为什么往往会有人觉得法律会限制甚至会废除自由呢?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律的目的不理解,尤其是把法律防范人们不致坠入泥坑和悬崖的作用称为对自由的“限制”,这是一种无知和误解。既然如此,那么自由和法律到底是种什么关系呢?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自由思想是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论》上下篇中,无处不闪烁着自由的火花。洛克认为,自由、生命、财产是不可分离的自然权利,其中自由是更本质的。虽然洛克规定政府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财产权,但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然而,当洛克在论述自由的时候,却总把它与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这样描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从这句经典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为自由和法治谁也离不开谁,自由是内在的,法治是外在的,是自由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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