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谷万圣节活动

成都交通电台FM91.4

“欢乐谷万圣节”活动合作协议

甲方: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欢乐谷旅游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16号

乙方:成都东润和佳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丽都路16号时代丽都美语1栋2单元1102

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与甲方就“欢乐谷万圣节”活动进行合作,并按合作方案就乙方负责在成都交通电台FM91.4执行活动及配合宣传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1、宣传费:指因乙方与甲方就“欢乐谷万圣节”活动进行合作,乙方按合作方案在成都交通电台FM91.4进行宣传,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发布全部费用。

2、错发: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在成都交通电台FM91.4的宣传内容在工作时间内连续1小时以上的严重错误投放。

3、漏发: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在成都交通电台FM91.4的宣传内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投放。

第二条:宣传事项

1、宣传发布时间:

乙方为甲方在合同指定电台:成都交通电台FM91.4,配合活动宣传。该宣传发布期为: 2010年 10月 10 日至2010年 10 月29 日。

2、宣传排期见附件。

3、活动、宣传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的活动及宣传发布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该费用为包干费用,包含了成都交通电台按活动详案在成都欢乐谷的现场活动、宣传、税费、手续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为本合同支付其他费用。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

付:

在乙方将活动及宣传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供监播报告及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甲方于收到乙方等额有效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 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4、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1) 开户名称:成都东润和佳广告有限公司

(2) 银行帐号:[***********]6

(3) 银行名称: 中信银行武成支行

6、活动及宣传的验收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活动方案进行活动及宣传执行,活动及宣传发布结束后,乙方出示监播证明及监播、活动现场图片及录像带给甲方。甲方人员在收到乙方的监播带后应及时验收。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项下发布的成都交通电台FM91.4,“欢乐谷万圣节”活动宣传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在宣传发布开始之日前2日向乙方交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发布广告的迟延交付,广告发布期顺延。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宣传费用。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发布广告所必须的文件资料。

4、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宣传内容是真实、合法的。

5、甲方提供的宣传内容、设计服务、相关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如对成都交通电台FM91.4,“欢乐谷万圣节”活动宣传的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有权在成都交通电台FM91.4,“欢乐谷万圣节”活动宣传内容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立即予以改正或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成都交通电台FM91.4发布关于“欢乐谷万圣节”活动宣传的内容。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宣传投放技术服务。

3、乙方在广告投放结束后为甲方提供监播带。若没严格按照排期进行宣传投放,甲方有权扣除总金额的2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4、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指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5、若对宣传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乙方保证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立即予以改正或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6、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认定的乙方制定的活动方案执行在成都欢乐谷相关现场活动。

7、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宣传内容等相关资料仅限于本合同项下使用,若擅自用于其它地方将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条:担保

甲乙双方向对方保证其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六条: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执行现场活动及宣传内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逾期5天,甲方如同意继续合作,则顺延合作时间。如果甲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缴纳违约金。

合同期内乙方如擅自解除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退还已支付的但未执行的活动费用及的宣传发布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网络堵塞或中断、黑客袭击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知及合同变更

1、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成,以传真、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件形式发送。

2、通知及函件若为传真形式,则送达时间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则送达时间应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航空挂号邮件发送,则送达时间应以邮局之发送单据为凭,自发送之日起七日为准。

3、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是为检索方便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欢乐谷旅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成都东润和佳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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