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王孝明: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种地非但不交各种税费,还可以得到国家补贴,使农民种地的收入得到了实惠,土地也随之珍贵起来,在农村出现一些将草原开垦为耕地,将林地毁坏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以取得更丰厚的经济效益,严重破坏了土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为了有效制止毁林开垦、毁坏草地、养殖水面的行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修正案将过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的具体案情应如何界定和适用法律问题,谈几点拙见。

一、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以触犯土地管理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是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对象中有耕地,《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象中有草原。但《森林法》中只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责任,并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破坏林地的行为所要依据的《森林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即使《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也构成犯罪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没有相应的依据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林地解释》)第一条,破坏林地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这

一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象也包括林地。农用地是一种生态系统,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区域气候,还能吸纳污染物,那么养殖水面和湿地是否可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对象呢,笔者认为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下简称理解和适用)中,谈到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时,明确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根据这一解释,养殖水面也应当作为农用地的范畴,因为养殖水面也是保护国家生态环境,有利于生态平衡的,只要是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破坏的,就应受到刑法保护,同样湿地也应列为农用地的范畴。

二、如何认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根据这一规定,改变耕地的用途,只能是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如果这样,对于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将耕地改为林地的行为就会钻法律上空白,而逍遥法外。《理解与适用》中,解释修正案中所说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非仅指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而且还包括非法将林地改为耕地或将林地改为养殖水面等非法将林地改作其他农用地的行为。这就说明改变耕地用途也可以是改作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对于改变林地的用途,《破坏林地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种植农作物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据此,明确了改变林地用途的内容,除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外,还包括在林地上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都应认定为改变林地用途。关于改变草原用途,就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是非法将草原开垦为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系将农用地改为他用,但也是用于其他农用地了,虽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理解与适用》将农用地改作其他农用地的

行为,应当认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关于改变被占用的湿地、养殖水面只要是非法改变的,认定的改变用途应当与上述草原、林地等相一致。

三、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

《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很明确,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是数量较大,但对于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没达到五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没达到十亩时,可否累计认定为“数量较大”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可以累计计算,因为是同一犯罪行为就应累计该行为的数量,如不累计计算,就会使毁坏后果较严重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9亩,12亩耕地被严重毁坏,危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不能累计,既不构成犯罪,非但不公平,反而给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但笔者认为数量可累计计算,可按基本农田以外的标准10亩作为数量较大的标准。关于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标准,《破坏林地的解释》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非法占用林地的数量较大标准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非法将草原改变用途,用于种植农作物的案件,但对非法占用草原法律却无“数量较大”的标准,使我们在办案中无所遵循。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均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和其他林地数量较大的标准均是十亩以上,据此,因草原并无种类区分,可以参照《破坏林地解释》按十亩以上为数量较大的标准执行,因为他们都属于农用地范畴。

四、如何认定“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程度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

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但如何认定“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呢?根据司法解释,应当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原种植条件完全被破坏,从而丧失种植条件,无法再种植,还包括由于非法改变了所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用途,而使原来种植的植被不复存在等情况。但非法占用草原,使草原造成大量毁坏的程度如何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是行为人已经将草原用机器进行了旋耕,等待春天时再种植作物,或正在旋耕时即被发现,还没有改变用途,如果按照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关于“毁坏”程度应当是“使农用地原种植条件完全被破坏,从而丧失种植条件,无法再种植,或使原来种植的植被不复存在”。我们曾到发案现场,只旋耕没种植作物的草原上还有一部份草原植被存在,种植条件也没有完全被破坏,是否视为刑法中的“毁坏”呢?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不能把行为人所旋耕的面积全部认定,应需要草原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现场对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对草原植被不复存在或种植条件完全被破坏的面积进行鉴定,然后才能认定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法律规定是有缺陷的,如农用地是否包括湿地和养殖水面?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多少?非法占用草原的毁坏程度问题等,还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

(作者系黑龙江省泰来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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