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

1、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3、饲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4、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70号)、《国务院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016号)。

5、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6、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056号)

7、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号 )

8、旧货和旧机动车销售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

9、黄金减免增值税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086号)

10、飞机维修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税(2000)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

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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