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音乐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

音乐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专业代码)与专门化方向 专业名称:音乐(140800)。

专门化方向:声乐表演、器乐表演专门化方向。 二、入学要求与基本学制

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3年。 三、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需要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掌握对应职业岗位必备的知识与能力,能胜任声乐和器乐表演等艺术生产、服务与管理一线工作,具有职业生涯发展基础和终身学习能力的技术技能型音乐人才。

五、综合素质及职业能力 (一)综合素质

1. 热爱祖国,初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 具有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开拓创新。

3. 具备必须的科学文化知识、文艺基础知识、音乐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拓展所需知识。

4. 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5. 具有正确的文艺观和审美观,能够在欣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过程中不断陶冶情操,提高素养。

6.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基本的就业和创业知识。 (二)职业能力 1. 行业通用能力

(1)基本的汉语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初步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2)初步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信息收集、处理能力。 (3)继续学习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4)初步的社会活动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适应岗位变化的能力。 (5)较熟练的简谱或五线谱视谱即唱及一定的听音记谱能力。

(6)初步的钢琴演奏和伴奏能力。 (7)一定的音乐表现能力。 (8)初步的形体表演能力。

(9)正确的艺术审美和音乐鉴赏能力。 2. 职业特定能力

(1)较熟练的演唱基本技能(声乐表演方向)和演奏基本技能(器乐表演方向)。

(2)一定的合唱能力(声乐表演方向)和合奏能力(器乐表演方向)。 (3)初步的音乐专业辅导、社会文化指导及其它专业拓展能力。 六、课程结构及教学时间分配表 1、课程结构

2. 教学时间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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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学进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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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学案总学时:声乐表演方向为3150;器乐表演方向为3118。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必修、限选及人文类任选课与其他类教育活动)约占42%;专业课程(包括基础平台课程、技能方向课程、顶岗实习、专业任选课程)约占58%,任选课程约占10%。

2. 总学分声乐表演方向为183;器乐表演方向为181。计算方法: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以课程的课时数为依据,一般以16-18个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根据周课

时计算学分,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入学教育、军训、职业实践、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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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业教师基本要求

1. 本专业专任专业教师与在籍学生之比为1:20;专任专业教师应具有艺术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达5%及以上;高级职称达20%及以上;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10%-30%,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占70%及以上。

2.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30%及以上,应符合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的《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证书目录(试行) 》规定要求。

3. 专业教师应认真践行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教育思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关心爱护学生,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能适应现代职业教育教学要求(如理实一体化教学、信息化教学等),积极参加“五课”教研、教学改革、教学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完成教师业务培训和专业实践任务,终身学习,勇于创新。兼职教师须经过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和考核,每学期承担不少于30学时的教学任务。

十、实训(实验)基本条件

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及课程设置的需要,按每班30名学生为基准,校内实训教学功能室配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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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编制说明

1. 本方案主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12]36号)编制。

2. 本方案适用于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音乐专业(声乐表演方向、器乐表演方向)。各学校在制订本校该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时,可在本方案原则框架下,根据本校实际或学生升学等不同的学习意愿,对课程设置及其课时、学分作适当调整。

3. 本方案实行“2.5+0.5”人才培养模式,专业教学时间共分为6个学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5个学期,校外顶岗实习时间1个学期。每学期按20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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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授课时间第一学期为15周,第六学期为19周,其余均为17周。每周课程不超过30学时。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的学时比例为4:6。必修与限选公共基础课程占总学时的38%,必修与限选专业技能课程占总学时的52%,任选课占总学时的比例为10%。

4. 本方案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分别设有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是为不同专门化方向或学习目标的学生设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模块化课程;任选课是为拓展学生知识和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潜能、满足学生继续学习需要而设定的课程。任选课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10%。

5. 实训实习是重要的必修课程,有校内外职业实践活动、顶岗实习及毕业汇报演出等。学校应成立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推进校企合作,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定顶岗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将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自我评价相结合,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6.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本,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做中学、做中教”,理实一体,开展项目教学、场景教学、主题教学和岗位教学,注重因材施教;坚持教学质量评价主体、方式、过程的多元化,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学生和家长的参与,探索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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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音乐专业职业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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