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

2015.10.14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继光 金铁锋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将三证合为一证,将三个号码合为一个号码,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和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我国有些地区实行的改革试点,如“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或者“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一照三号”,作为一种过渡措施是可以的,但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仅仅是简化了三证登记制度而已。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应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基本原则。比较稳妥的做法应该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之上,直接为已经存在的市场主体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不需要企业再次提交原始资料进行登记。

对于企业在办理税务事项时所需要的一些特殊认证管理,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可以通过完善纳税人的信息管理来实现,即在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中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管理,但不通过发证的方式来体现。如果未来“营改增”完成之后,仍然需要保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可以采取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的办法。

税务登记制度的取消并不代表税务登记工作内容的取消,税务机关仍应当有专人负责税务登记工作,只是工作性质应从之前的资料审核与录入转变为信息采集,即从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政府信息中采集相关的税务登记信息,形成有关纳税人的完整的信息库。该信息库还应当在未来的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完善,应当将纳税人与税务管理有关的重要信息,如取得特殊身份(如高新技术企业)、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等信息都录入该信息库之中,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和科学管理。未来,政府信息平台完善之后,政府各部门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的信息平台,税务机关应主动采集与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相关的信息,而不需要纳税人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来备案。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登记的条款应当修改,适当增加有关对纳税人进行信息管理的规定,基本原则是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采集纳税人与税收管理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与纳税人的信用有关的信息,最终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化管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标题“税务登记”可以修改为“税务信息管理”,应对税务信息管理的内容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专门的税务信息管理办法以取代现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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