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一、制定目的二、指导思想

第一章三、党章和党的纪律的理解

四、条例坚持的原则一、违纪第二章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由轻到重)

适用规则:

第三章

党员个人和党组织(16-25) (26)

总则

马列毛邓三科学发展观习总的讲话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分对象:党组织和党员

违纪行为:违反(4类),危害(3类)对党员:(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对党组织:(一)改组 (二)解散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2.可以从轻

3.可以免予党纪处分4.应当免予党纪处分5.应当从重或者加重6.应当加重

一人数个违纪行为:合并,加重第1条第2条第3条

第4条

第6条第9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39条第2款第18条第37条第19条第23条

第三章

党员个人和党组织(16-25) (26)

1.贪污受贿、失职渎职2.虽不犯罪但违纪第四章

3.其他违法行为

4.不起诉或者免于处罚的5.故意犯罪被判主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 过失犯罪判三年以上的

第五章

1.预备党员违纪的

2.违纪后下落不明的3.处分前死亡或者死亡后 又发现严重违纪的4.责任人员区分

一个行为数个条款:较重,特别共同违纪

(1)共同故意(2)经济违纪(3)教唆违纪党组织:共同故意的,共同违纪

过失违纪的,按作用和责任分

应当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视情况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视情节轻重,最重开除党籍

应当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应当开除党籍

情节轻的,保留;重的取消(一)严重违纪的,开除党籍(二)下落不明超六个月的,除名应当开除党籍的开除;

应当留党察看以下(含),不再处分(一)直接责任者(二)主要领导责任者(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2条第33条

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二)检举、属实(四)主动上交(五)其他立功

(一)不收敛、不收(三)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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