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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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rl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深府办(2012J45号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

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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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

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

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深府(2010)193号),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制定以下暂衍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J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局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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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

þ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

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

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二)对于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

工业区等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缴交地价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二、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

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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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用

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办理用

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四

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

价标准执行。

(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的,由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和在深圳市注册且执业范围为广东省或全国的土地评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市场机构"按照同等规则分别进行评估,地价金额按照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评估结果和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的

场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85%计收。其中古市)3家市场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评估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公开、公平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参与,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3家市场机构,市场评估的组织费用和评估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六)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按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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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按照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内交清。

三、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

(七)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相关

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加强实施监管;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项目,应抓紧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搬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应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市规划国土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监督,积极推

行城市更新业务的网上申报,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系统,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八)市规划国土委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

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首期未完

成实施主体确认的。(九)在市规划国土委及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建立

『自~苟言t治=τ~哼~-寸事~曹亏平

城市更新项目优先集中审批机制,内部优化调整和充实城市更新业务部门人员,集中办理城市更新相关审批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

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和优化政府服务,及时总结梳理本暂行措施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合力,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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