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政策原因而被宣布无效

合同因政策原因而被宣布无效――关于婴儿M的案件

关于合同因为不合法或不道德等政策原因被法院宣布无效的美国合同法经典判例当属“关于婴儿M的案件”(In re: Baby M)。这个案例在美国被拍成电影,广为人知。

事实与判决

本案发生地点是美国新泽西州。1985年2月,威廉・斯德恩与玛丽・柏斯・怀特海德通过不孕中心签署了代孕合同。合同中叙述:斯德恩的妻子伊丽莎白不能生育,斯德恩夫妇想要个孩子,怀特海德太太愿意作为代孕母亲,由斯德恩先生作为父亲生一个孩子。合同规定,通过使用斯德恩先生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怀特海德太太怀孕,孩子出生后送给斯德恩夫妇,然后办理终止母亲权利的一切必要手续,以便其后能由斯德恩太太收养孩子。孩子出生并交给斯德恩先生后,斯德恩先生应支付给怀特海德太太1万美元。经过几次人工授精,怀特海德太太怀孕。1986年3月27日,婴儿M出生。由于怀特海德太太与孩子很有感情,不肯把孩子还给斯德恩先生,一场争夺婴儿M的斗争开始。

斯德恩先生在当地法院起诉怀特海德太太,要求执行代孕合同,认为根据代孕合同孩子应由斯德恩夫妇监护,怀特海德太太的母亲权利应终止,斯德恩太太应被允许收养孩子。法庭的记录显示,法院担心一旦怀特太太得知斯德恩向法院申请获得孩子,怀特太太会带着孩子逃离。而事实真的就这样发生了。在法院签发命令要求怀特海德太太归还孩子后并由当地警察强制执行时,怀特海德太太带着孩子逃离了新泽西州,来到美国南部的佛罗里达州。她们先是躲在怀特海德的父母家,此后的3个月里,她们换了20多家旅馆、汽车旅馆和住所居住。在这过程中,怀特海德太太还不时打电话给斯德恩先生。双方在电话里的争吵逐渐升级,怀特海德太太还威胁自杀并杀死孩子。最后,斯德恩夫妇发现了怀特海德太太和孩子的藏身之处,通过在佛罗里达州的补充法律程序,获得法院令要求怀特海德太太交还孩子。当地警察执行了这个法院令,在孩子的祖父母家里找到孩子,带回到新泽西州并交给斯德恩先生。

一审法院认为,管辖该案件的各种法律,包括有关收养、父母权利终止以及与收养有关的金钱支付的法律,均不适用于代孕合同,因为立法机构通过这些法律时出现基于法院所享有的兼顾各方利益的权力,一审法院判决代孕合同有效,应予执行。法官说:“在这个案件里,一个男人付出他的精子,而一个女人付出她的卵子,他们两个人通过预先计划共同努力去创造一个孩子,就此便有了一个合同。”法院判决给予

合同实际履行的救济,并命令孩子的独家监护权给予斯德恩先生,怀特海德太太的母亲权利终止。

怀特海德太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判决将孩子的监护权给予斯德恩先生,理由是这样做对孩子的利益最为有利。上诉法院的这项判决并不是基于代孕合同的规定。相反,上诉法院判决代孕合同是不可执行的,因为代孕合同与现行法律冲突并且与该州的公共政策相冲突。上诉法院认为,向一位代孕母亲支付金钱“触犯刑律,并且对女性可能有辱人格”。

关于代孕合同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上诉法院认为:代孕合同与禁止利用金钱进行收养的法律相冲突。双方在设计代孕安排时对该问题给予了相当的考虑,以便不违反法律。这种设计的安排是:收养母亲即斯德恩太太不是代孕合同一方;支付给怀特海德太太的钱是其服务费用而不是收养费用;声明合同的唯一目的是“给孩子亲生的生物学上的父亲即威廉・斯德恩一个孩子”,支付金钱的目的是“对服务和花费的补偿,在任何方面均不是终止父母权利的费用,也不是换取同意放弃抚养权的费用”。但是,很清楚,金钱的支付和金钱的接受是与收养相关的。

关于代孕合同违反公共政策的问题,法官认为:代孕合同确定孩子与亲生父母中的一个永远分离,而我们的公共政策一直是,孩子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与亲生父母中的两个在一起生活并由双亲抚养成人。代孕合同还违反了新泽西州关于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权利是平等的、父亲对孩子不享有比母亲更多的权利这一公共政策。“不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和孩子的关系平等地延伸至每个孩子和每个父母”。

法官还指出,在签署代孕合同之前,关于代孕问题不孕中心并没有就放弃孩子很困难这一问题进一步询问怀特海德太太的意见。如果进一步询问,可能会危害不孕中心的费用收入。记录表明,怀特海德太太和斯德恩夫妇均没有被问询这一有可能终结代孕安排的事实。亲生母亲从未做出完全自愿和基于被充分告知的决定,因为很清楚,在孩子出生之前亲生母亲所做的任何决定,在重要的意义上讲,都不是基于告知而做出的;而在孩子出生之后,亲生母亲的任何决定又都被事先存在的合同承诺、诉讼的威胁以及为获得1万美元的经济动机所逼迫,不是完全自愿的。控制此次交易的人对亲生母亲的利益关切极少。而且最糟糕的是,代孕合同完全忽视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没有考虑孩子不与亲生母亲共同生活会对孩子产生什么影响。法官指出,这是出售孩子的交易,或者至少是出售母亲对孩子的权利的交易,唯一减轻这种交易情形的因素为购买者之一是孩子的父亲。法官指出,被禁止的、与收养相关的金钱交易所伴有的几乎所有的罪恶在本案里都具备了。

法官最后指出,本案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是代孕合同被用于在损害穷人的情况下满足富人的利益。虽然在本案中,斯德恩夫妇算不上富人,怀特海德一家也不是穷人。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代孕母亲不太可能出现在20%的高收入女性群体中,而更多是出现在20%的低收入女性群体中。在本案中,确实怀特海德太太同意签署代孕合同是基于对金钱的需要,她也应该知道签署这种合同会出现的后果。但是,法官认为,怀特海德太太是否同意无关紧要,因为在一个文明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买不来的。在美国,根据较早的先例规则,可以用金钱买来的行为虽然是“自愿的”,但并不意味着这种交易是好的或不受规制和禁止的。雇主不得以极低的工资雇佣劳工,不得雇佣女工干男人的活却拿较低的工资,也不得雇佣童工劳动,更不得雇佣劳工在不安全和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工作,尽管在上述情形中劳工可能是“自愿的”。法官指出,“总之,与金钱所能购买到的一切相比,社会还有更为重要的价值,不管是劳动、爱情或生命。”最后,法官判定,在新泽西州,出售孩子的代孕合同是无效的。

法理

根据美国合同法,即使一个合同满足所有要件,但法官仍有可能因交易的不合法或不道德等其他政策原因,拒绝当事人的强制履行合同的诉求。在这个问题上,相互冲突的两个价值规范是合同自由和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当法官决定将天平偏向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时,那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所涉及的公共政策所保护的价值,一定比我们所要保护的合同自由更为重要。这种推定是对法官基于公共政策宣布合同无效的最合理的、表面上的观察和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官因政策原因宣布合同无效时一般比较谨慎。这是因为如果这个规则被滥用,可能会不适当地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如果这种规则滥用的结果不合理地导致交易当事人不适当地承担本应由社会承担的外在化成本,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交易就不再是一个有“效率”的交易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根本就不会签署该合同或放弃交易机会。这样的后果会使整个市场上交易量减少,影响大家对贸易和投资的热情,使得经济变得不活跃。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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