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代化进程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与调适_舒小昀

英国现代化进程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与调适

舒小昀

(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 南京 210093)

摘 要:权利的冲突与调适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权利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的表现。贵族争取人身权是英国社会正式保护人身权的开始, 随后出现大规模的、涉及不同阶层保护人身权的潮流, 进一步提出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权利。英国以政治革命的方式解决财产关系问题, 到1689年的革命把统治权和财产分开以后, 私人财产权利在英国生效。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个人的财产权利, 这就使得人可以更安全地从事经济活动。不同法律规定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冲突的来源, 与历史牵连还是决裂成为权利冲突中的两难选择。英国现代化进程也是一个权利扩张的时期,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发展具有渐进性, 表现为实现权利的范围逐渐推广和种类逐步增加。

关键词:现代化; 人身权; 财产权; 冲突; 调适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9) 09-0115-07

  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 不同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 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

定性、模糊性, 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①不同的权利在具体适用中往往不能同时得到行使, 权利的冲突与调适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权利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的表现。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与调适在英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主要是生存权与自由权。人身权的主体是人, 既包括习俗和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 又包括行使权利的观念或原则。就涉及的内容来看, 马歇尔划分出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 分别涉及人

身自由、参与政治、享受福利的权利。就涉及的

阶层来看, 贵族争取人身权是英国社会正式保护人身权的开始, 随后出现大规模的、涉及不同阶层保护人身权的潮流, 社会下层将人身权作为反对社会不公正的工具, 进一步提出在经济、社会领域

的权利。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911年的《议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等规定了基本的人身权。

英国人身权演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人身权牵涉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变化。1215年的《大宪章》主要规范国王与贵族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一些条款中涉及人身权, 第1条规定“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 并允许严行遵守, 永矢勿渝”; 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 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决,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 或加以其他任何损害”; 第52条规定“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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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城堡, 自由或合法权利者, 余(指国王) 等应立

即归还之”。《大宪章》“是借强力从不乐意的国

例”。这就在法律上断绝了今后国王或其他权力

机构援用判例法或习惯法重新限制人身权的可能。但《权利法案》没有充分明确议会的权力, 普选权等也没有得到明确保障。

在相当长的时期, 参政权和选举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社会参与是人身权扩大的标志。英国选举权的扩大经过了三个阶段:以地位与身份决定选举权, 以财产状况决定选举权, 以年龄与居住时间决定选举权。18世纪60年代, 英国掀起了争取选举权的运动, 到19世纪30、40年代发展为全国性的“宪章运动”, 1837年的人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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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提出了六点要求 。到19世纪末, 宪章运动的

王那儿挤压出来的”④, 以法律形式保障人身权,

许多规定成为后来人身权发展的基础。“这是一块西方封建主义留下的化石。”⑤下院1610年递交请愿书提出:“在不列颠臣民所享有的各种传统权利中, `他们视作最为珍贵者, 即给予那些本属于不列颠君王及其成员的权利, 不受任何不确定的及专断的统治, 而受具有确定性的法治所引导和调整……; 正是基于此一根据, 生成并发展出了不列颠人民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即适用于他们的生命、土地、身体和财物的惩罚, 不得超过本国普通法所规定者, 亦不能超过其通过议会而共同同意颁布的法规所规定者' ”⑥。从此, 权利被人们当作是一种遗产, 通过双方约定来界定权利成为一种正式的做法。

1628年《权利请愿书》援引先例:“任何人除经依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 不论其身份环境状况如何, 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 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采邑, 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 或

⑦剥夺其生存之权利”。这一种政策也渗透在此后的各种法律之中。英国1640年颁布《人身保护

六项要求已基本实现:成年男子普选权在1884年前后初步实现; 平等选区原则在1885年确立; 无记名投票制1872年实施; 议会代表由每7年改选一次降为每5年改选一次; 1885年废除下院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 从1911年起, 议员支薪400英

21 镑。妇女的选举权到20世纪初才获得。议会先后几次修改选举法, 1918年, 议会通过《国民参政

法》, 规定凡成年男子和30岁以上的女子“均得登记为各该选举区之国会议员选举人”, 选举权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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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才最终得到法律确认。英国的普选权逐渐普及到全民。

选举权的普及扩大了下院的社会基础, 增强了社会影响力。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资产者获得选举权, 它把一切有产者在财产的基础上联合起来, 共同保卫宪政。第二次和第三次议会改革把工人阶级也接纳进政体之中。第四次和第五次议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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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把妇女吸收进政治的主体。1832年大约4%的成年人口拥有选举权; 在1867年的改革之后, 这个数字只上升到8%左右。到1911年, 联合王国全部成年人口中不到30%的人能够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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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公民的选举权一直拖到1918年才实现。1948年通过的《代表制和人民法案》废除大学选区和一切重复投票权后, 英国实现了公民的平等选举权。1970年, 英国又将选举年龄降低到18岁。现在英国对选民资格的规定是:(1) 年满18岁; (2) 居住于本选区; (3) 为英国国民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 (4) 精神正常(非精神病患者) ; (5) 非犯叛国罪或其他重罪且在服刑中; (6) 非因选举舞弊

法》, 采用令状“保证当事人不受非法拘押和非法逮捕”⑧。1679年相关法律规定: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 不得逮捕羁押任何人。已依

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 定期移送法院审理; 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 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 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 解送、保释或释

放被捕人, 违者可处罚金。《人身保护法》的执行时续时断, 詹姆斯二世在1685年终止了《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一项宣布臣民的权利与自由和确定王位继承的法案。它表明保障人身权的决心:“向国王请愿, 乃臣民之权利, 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 皆为非法”, 确认一系列基本人权, 包括信教自由、请愿权、防卫和置备武器权、选举自由、议员在议会内言论或辩论和议事自由、陪审权、定罪前不受罚金和没收财产权、伸冤权等, 最后强调, “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 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

英国现代化进程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与调适

被定罪而又未满5年; (7) 非有权任上院议员之贵

61 族。在英国政治民主化道路上, 18世纪实现权力

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提到财产权便自然地使我们想到所有主, 一提到所有主也便自然地使我们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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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有关财产权的争论主要形成于16、17世纪。洛克认为, 当某个人的劳动对一部分公有财产施加了劳动之后, 这部分财产就属于他私人所有。“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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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这种劳动附加上了

向议会转移, 19世纪, 则实现权力向下院转移。

资产阶级获取政治资源之后, 社会下层个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工资劳动者没有自己的土地, 只有人身自由:“自由劳动力之存在。他们不但在法律上可以自由地———而且在经济上亦须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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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不受限制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政治和经济手段需要结合起来才能解决问题。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 是指人对财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涵盖物和人两个方面:作为存在的物本身是人支配的对象; 人支配存在的能力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 财产权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 “财产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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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另一方面, 财产权的行使是人财富欲望的表现, 它反映占有支配物的能力。在英国, “私人财产权体系”的产生是一个重要现象。“私人财产权体系”是“一种以私人财产权利为核心的观念和制度的综合体, 包括绝对私人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行使私人财产权利的自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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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 财产权会保障个人的生存, 为个人追求更美好生活提供物质基础。

一些东西, 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财产权源于政治社会, 是人为的结果。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化。

财产权是所有者和与此物相关的其他人的关系。1797年于北安普敦郡的朗兹提交的一份反对圈地的请愿书提到对公有地权利的丧失对农民生活有严重影响。“请允许请愿人向下院陈述, 在享有公有地权利之茅舍农和其他人等之教区, 于改良土地的借口下, 意欲圈围公有地。请愿人将被剥夺其现享有之在上述土地上放牧若干母牛、牛犊和羊的宝贵特权。这种特权不仅在严冬能够供养他们本人及家庭, 当时他们甚至有钱也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那儿买不到必需的最少量牛奶和乳清; 另外, 也不能以合理的价格供应牧主幼畜和瘦畜, 使之养肥后上市, 以较为公道的价格供应一般消费。他们认为放牧权是建立普遍富裕和廉价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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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最合理和最有效的途径。” 1839年5月全国请愿书写道:“我们处于苛捐杂税的压迫下, 可是还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求; 商人在破产的边缘上战栗; 工人们饿得要死; 资金不能获得利润, 劳力得不到报酬; 工匠的家庭空空如也, 当铺却堆满东

52西; 济贫院拥挤不堪, 制造厂却无人光顾。” 私有

财产权是一些权利的集合体。“所有权制度固定了个人(persona ) 和物(res ) 这两个观念, 然后02

用财产或所有权的法律形式把它们连结起来。” 从名为《出租阿勃洛得庄园的契约》文件中可以看出, 16世纪初英国地主将整个庄园全部财产出租给一个农业资本家去经营:“随同庄园租佃的是:庄园的全部住宅、建筑物、耕地、草地、牧场、饲料、鸽房、水堰、水源、鱼池和养兔场以及庄园所属的

12一切什物、家畜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所有权强调客观享有的长期性。“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

财产权的核心是排他性的权利, 总会针对一个人或一些人。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英国人从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理论中寻找依据。洛克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财产权, 政府成立后便必须保护财产权。“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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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国家就是一个保护国民利益的社会团体, 要尽可能

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 乃是财产权关系。……财产权可下定义为:在不违犯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围以内, 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 并禁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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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财产权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的一种权力, 人们的收益需要以某种方式在国民和国家之间进行分割。“未经人民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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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同意, 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补偿原则由此被提了出来, 议会可能通过征税权向国王讨价还价以获得特权或满足要求的手段。蒲伯在《人论》中写道:“人就像藤萝, 他的生存靠别的东西支持, 他拥抱别人, 就从拥抱中得到了力量。就像行星, 一面绕自己的轴心转动, 同时又兜圈子, 绕着太阳而行, 同样, 两种协调的动作, 作人的心灵的动机, —种为个人自己, 一种为大众全

82体。” 斯图亚特君主的贫穷使他在税收问题上侵

的革命把统治权和财产分开以后, 私人财产权利才在英国生效。

从本质上来说, 财产权是一个社会的和政治

的概念。“财产权必须被定义为决定生产制度中所有者和非所有者等各种集团之间关系、分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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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集团在社会生产所获得份额的社会权利。” 从

18世纪60年代开始, 人们发动激进运动, 成立各种政治团体, 举行集会, 出版刊物, 抨击腐败的议会选举制度, 要求进行议会改革, 形成一股政治势力。1776年, 部分工厂主联合起来迫使议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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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印花税法》。国家需要保证国民的安全, 维持竞争所必需的条件。

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个人的财产权利, 这就使得人可以更安全地从事经济活动。英国发展了一套有效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有效率的组织可以建立制度化的设施, 并确立财产所有权, 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 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在所有经济要素中, 财产所有权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财产所有权的初期发展及其用于鼓励创新这些方面, 英国具有一系列优越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一个集中化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机构, 存在着一个由各种垄断特权支配或控制的地方市场的庞杂体系。”英国鼓励创新的第一个专利法在17世纪产生了, 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起来, 1688年和1695年期间, 股份公司的数目就从22个上升到150个, 随即又创立法律机构提供一个更为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新的制度设施有了一个重要的进展, 即用正式的契约制度代替了过去非正式的制度, 就是说, 他们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各种形式, 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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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种合作和竞争的方法。” 由

犯国民的自由:“国王贫穷造成的不幸后果就是当他不能为近臣提供金钱时, 他就经常授予他们垄92

断或允许他们接受贿赂以使其他人得到垄断。” 1610年, 下院针对新税制进行请愿时声称“这将损害商业, 摧毁商人和航运, 引起您的臣民财富的

03不足和衰微” 。威廉三世统治英国的十多年共颁布了809个法规, 几乎有四分之三与地产、圈

地、地方运输等有关。1688年, 英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约50人, 此后死刑人数迅速上升, 到18世纪前, 已经超过200人, 其中大部分人涉及侵犯财

13 产。为了对付城乡的犯罪活动, 1724年颁布的新

法制订了至少50种新的死刑罪名, 多数涉及侵犯

23 财产。穷人乞讨就要被剥光上衣, 当众鞭打得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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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血迹斑斑。财产权需要得到法律保护。

财产不只是物质的东西, 利用这些东西能达到赚钱的能力也是财产, “垄断是一种由国王通过特许状、委任状及其它一些东西形成的制度。它授予个人或团体, 其目的就是给予他们专有的购买、出售、制造、使用任何东西及工作的权力, 而其他任何人或团体则不能享有他们曾经拥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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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权, 或在他们的合法贸易中受到阻碍。” 在

5317世纪,“一位国王就因授予专利权而丧命。” 因

于为财产所有权体系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

使之取得了持续的经济增长。

封建社会奉行等级制度和特权。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事实上的特权, 人享有权利的多少往往按照占有资本的多少来进行分配。不同法律规定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冲突的来源。16世纪就有许多人努力论证适应商人的法律体制, 希望废

此, “对国王权力的限制, 削减国王特权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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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于一场革命”。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财

73产的魔法把砂子变成了黄金” 。所有权在19世

纪成为了一种绝对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基础。绝对所有权让英国人为之奋斗了几个世纪。英国以政治革命的方式解决财产关系问题, 直到1689年

英国现代化进程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与调适

除各种封建义务, 创建建立在契约自由和财产私有基础之上的公民社会。到18世纪末, 人们似乎想拒绝承认过去是累积的权利之源。但正是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 人们摆脱了自然状态。“人人应有, 决不可视为一种特别利益。申言之:此类权利既为人人所应有, 它只是寻常法律推行之下所成结晶品, 又是寻常法院保护下所得产物。准此以谈, 我们当可适用一个通则于一特殊事件中, 而知所谓人身自由的权利不是宪法的结果却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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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根源”。与历史牵连还是决裂成为权利冲突中的两难选择。

民在这类不能获利的工作上浪费时间; 但真正的原因却是因为他们喜欢打猎, 并想从下层人民手

54中夺取一切。” 社会下层通过偷猎来表达他们对贵族有意无意的反抗, 捍卫自己的传统权利。这

场斗争的结果以“动物权”的名义结束, 社会下层获得了传统的权利, 社会上层找到了一个好借口。在英国, 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及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较早受到法律的确认, 而平等权则长期没有得到重视。虽然1688年《权利法案》规定议员实行自由选举。1701年, 在下院的513名议员中, 代表和部分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人有400多名, 大致情况是:从事工商业和金融业的人有61人, 军官48人, 律师法官62人, 国家文职人员和职业政客113人, 土地贵族27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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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与土地贵族有亲戚关系的约百余人。在面积2000英亩、年收入2, 000英镑以上的地产中, 议员家庭占有70%;在年收入10000英镑以上的地产中, 91%是由议员家庭占有。如果一个家庭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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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地产, 它的家庭成员大多在政治上很活跃。18世纪的政治家博林布罗克在1749年说:“拥有地产的人是我们政治之舟的真正船主, 而那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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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货币的人只不过是船上的乘客而已。” 1715年, 贵族全部或部分控制的自治市有48个, 从中选出68名议会议员; 1747年, 这类议席上升到

94 167席; 1784年末, 则超过200席。贵族制造的理论依据是:“表决全国或地方税的议会, 应由对所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使涉及习惯、道德的问题, 这使得权利冲突变得更加复杂。人在权利冲突中会因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而做出不同的权利

选择。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 马克思公开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辩论:“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 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 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

24的权利。” 对乡间的穷人来说, 有些传统权利绝非无关紧要。如打猎是他们维持自己和家庭生计

的重要手段。将猎获的动物肉用作食物是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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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享受。而对贵族而言, 狩猎则被当作一种身

份的象征和休闲行为。1757年, 《伦敦杂志》收到一封来信写道:农民的辛勤劳动让打猎的人毁于一旦:至少1/3的小麦等作物被野兔吃了。贵族打猎时马和猎狗在地里到处跑, 践踏农作物, 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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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有的人对此视而不见, 却反其道而行之, 要对下层民众进行限制和惩罚:“那些置生意和工作于不顾, 一味沉溺于打猎、钓鱼等活动, 以至于既毁了自己又连累邻里的下层生意人、学徒、挥霍之徒, 必然造成巨大危害。有鉴于此, 如果他们中有人敢于去打猎、放鹰、钓鱼或抓家禽(除非是有资格的学徒, 并且是陪主人同去) , 他就应当……受到其他惩罚。”到18世纪60年代, 有6个法案是针对猎捕小动物的偷猎者的。此后的56年共颁布了33个这样的法案。斯密对《狩猎法》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公正公平不会导致这一切……他们所给的原因是, 这一禁令是为了阻止下层人

加的税作某些支付的人选出。不交税的人, 通过他们的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 就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 “代表权的范围与纳税的范围

05相同, 无过无不及, 是符合英国制度的理论的。” 15在实际中,“建立在财产和庇护基础上的” 社会

还没有完全瓦解。

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源在于清楚地界定权利来源。1628年《权利请愿书》写道:“灵俗两界贵族众议员集议国会, 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二世临朝时, 制一项条例……又国会复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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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二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

柏克认为, 英国人的权利是英国历史的产物, 因而为这个国家所特有。其他民族因历史经验的不同而享有自己的独特权利。潘恩主张, 权利源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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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同样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人, 与他们生活的国度、历史无关, 权利具有普遍性。这又与政府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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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权威紧密联系起来。国家正式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而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并为人民保

主体自身通过合作和交换可以化解权利冲突。“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式的, 或者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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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彼此直接或有限交换的关系”。权利本身就是

留人身权是英国法制的根本。

权利冲突要进行利益衡量。个体权利、基本权利和权利位阶的变化反映的是社会的价值观

念。“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原则上被理解为`权利义务' 。权利虽然是个人主义型的, 但决不单纯是直接的个人主义, 而是以社会的相互尊重意识为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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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同时, 社会性也以个人的权利意识为媒介。” 君主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威随意征税, 征税必须得到人民或者是他们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如不得本人的同意, 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 使受制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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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政治权力。” 政府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一个关系的概念, 权利需要相互认可, 尊重别人的

权利就是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出现权利冲突的时候可以本着合作的态度来达成和解。冲突会实现社会本身的整合。

英国现代化进程也是一个权利扩张的时期,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发展具有渐进性, 表现为实现权利的范围逐渐推广和种类逐步增加:先是男性公民享有政治权利, 再扩大到女性公民、然后是所有民族的公民; 而男性公民中是有一定财产数额的男性公民先享有政治权利, 再推广到无财产的其他男性公民。从权利种类来看, 经历了从人身权利到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过程。身份、财产、性别不再成为人们获得和行使权利的障碍。

注:

 ①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

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②马歇尔、吉登斯等:《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 第10—11页。

 ③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 第227—232页。

 ④C . H . 麦基文:《宪政古今》,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67

页。

 ⑤R . C . 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35页。

 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 , 三联书店2003年版, 第211

页。

 ⑦⑩ 2董云虎、刘武萍编:5《世界人权约法总览》, 四川人民出版

社1990年版, 第236、241—242、235页。

 ⑧Henry Campbell Bl ack , Black ' s Law Dictionary , Wes t Publis hing

Co . , 1979, p . 638.

 ⑨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叛国犯和重罪犯; 战时或遇紧急状态,

得停止《人身保护法》的效力。1816年增定可在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休庭期间签发人身保护状。1862年扩大《人身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960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苏格兰和爱尔兰分别于1701年和1782年颁布同样法令。

  1凡年满二十一岁之男子, 精神健全, 目前不在因犯罪而坐牢

之列者, 都有选举权; 秘密投票———以保障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利; 国会议员不应有财产的资格限制———使各选区得选拔他们爱戴的人, 不论贫富; 议员支薪———以便一个诚实的商人、工人和其他等人, 能离职充当其选区的代表, 为国家的利

财产和其它的权利。“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 ……就会看到, 我们的剧中人的

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 昂首前行; 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人, 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 雄心勃勃; 一个战战兢兢, 畏缩不前, 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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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以此实现人

的逐渐解放, 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条件和环境。

权利深深地植根于人的道德价值体系之中。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财富集中、分配不均严重损害了一部分人的权利, 权力干预成为一种不得不为的选择。政府一方面对侵犯财产的行为采取高压手段, 另一方面确保重视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个人的社会权利,“即个人作为共同体及其内部的联合体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它们享有追求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特定的自我目的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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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犯的自由权。” 在1875年, 议会通过的《企

业主和工人法》承认企业主和工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进入20世纪, 福利制度逐步完善标志一种权利冲突解决办法的成型。

权利冲突可以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并重来寻求平衡。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的交换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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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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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服务; 选区平均分配———按照选民人数产生代表, 不让小的选区侵占大区的选票; 国会每年改选———此系防止发生贿赂与恫吓事件的最有效办法, 因为七年一次的改选可能使某选区被收买(即使采用秘密投票) 。但每隔十二个月收买选区一次(在普选制度下) 恐无人有此财力; 而议员的任期既为一年, 就不能像现在这样公然违抗和出卖选举他们的人。参见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第348页。  2 16应克复等:1《西方民主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版, 第233、508页。

  3刘杰:1《国际人权体制———历史的逻辑比较》, 上海社会科学

院出版社2000年版, 第105页。

  4钱乘旦:1《变动与适应———对英国现代化过程的再认识》,《史

学集刊》2002年第2期。

  5鲍尔斯、金蒂斯:1《民主和资本主义》,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56页。

  7郑乐平编译:1《经济·社会·宗教———马克斯·韦伯文选》, 上海

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 第118页。

  8戴维·M . 1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叫日报出版社1979年

版, 第729页。

  9赵文洪:1《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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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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