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第00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具体人格权(4星考点)

2016年第00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具体人格权(4星考点)

命题方式提示

本部分主要考查侵犯人格权的具体情形,如侵犯肖像权、侵犯姓名权、侵犯名誉权等。

基础知识概述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已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公民因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还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六、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七、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考点精析

1.须注意,三大本中侵犯肖像权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2.如何区别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侵犯隐私权是“秘而宣之”,两者的区别在于“这事”有还是木有,如果木有侵犯名誉,如果有侵犯隐私。

3.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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