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土流网)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院报告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关于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专项跟踪检查的指示精神,在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农委于9—12月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农委全体会听取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工作汇报,审议了国务院办公厅转报的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召开了北京、山东、江苏、四川、辽宁、甘肃等六省(市)人大农委负责同志座谈会,组成三个调研组赴河南、福建、广东、海南等四省开展调研,并委托天津、河北、湖南、广西、重庆、山西、吉林等七省(区、市)人大在本省(区、市)调研,采取多种方式,共了解了全国17个省(区、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我和八位副主任委员及部分委员先后参与了有关跟踪检查工作。各地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跟踪检查,问题抓得准、抓得实,是推动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

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将农村社会保障作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加强了领导,加大了工作推进力度,在完善制度、落实资金、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

(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农保工作,加强了领导,于7月成立了以张德江副总理为组长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8月召开了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会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今年选择10%的县(市)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目前,已经审批和即将审批的试点县共320个,占县(市)总数的11.6%,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人口约有1500多万。一些省份还积极筹集资金,扩大覆盖面。北京、天津已经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海南省计划用两年时间、重庆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中央确定的新农保试点之外,江苏省在所有县、山西省在40多个县自筹资金开展了新农保探索。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9月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4521万人,比今年3月底增加了21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1%。今年第二季度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督促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新的提高。9月与3月比较,

农村低保标准人均增长13.2元,达到9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增长11元,达到6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参加新农合农民达到8.33亿人,参合率为94%,比年初提高了2.5个百分点,人均筹资水平100元以上,农民次均住院补偿金额达到1200元,最高支付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6倍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从25%提高到41%,一半地区新农合住院补偿比在2008年基础上提高了5个百分点。明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新农合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缓解。与此同时,农村医疗救助水平也进一步提高。今年6月,民政、财政、卫生、人保等4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使救助范围更加合理,补助方案更加符合实际,与新农合衔接更加紧密。今年前9个月,农村医疗共救助3500多万人次,并补助3200多万农村困难群众参加了新农合。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的审议意见,主要是改善五保供养生活条件和提高集中供养率。为此,有关部门着力推进了这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改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二是努力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今年9月底与第一季度比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增加1.3万人,达到552.2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59.2万人,集中供养率28.9%,比3月份增长了0.4%,集中供养月人均支出水平为181元。

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至今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464万人,比年初增加4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563万人,比年初增加1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4292万人,比年初增加26万人。针对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着手研究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损害。国务院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策措施和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按照中央关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截至9月末,全国29个省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12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养老保障或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庆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1982年以来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厦门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月人均可领取养老金650元,较好解决了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来源问题。江苏省积极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除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外,还从目前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这部分占各地全部保障资金的22%—28%,全省共有约14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

今年的中央财政预算,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拉动内需、保障民生的重点来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补贴资金有较大幅度地增加,也为新农保试点预留了资金。新农保试点方面,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助。第一批试点全部实施后,中央财政2009—2010年度增加支出约100亿元,地方财政增加支出约43亿元。一些地方在中央确定的底线标准基础上,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或增加缴费补助等方式主动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在新农合方面,截至9月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总额的76.4%。今年前9个月,中央和地方财政农村低保支出237.6亿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64.2亿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28.6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4.5%、23.6%和71.3%。

(三)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的,制度种类较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要重视制度之间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注意了农村低保、新农保、新农合、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朝着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整体效能的方向努力。比如,一些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将老农保与新农保进行了整合,许多地方完善了新农合报销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开始实行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天津市对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整合,在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和成都市、厦门市、郑州市等地,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保障。

(四) 加强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落实惠民便民措施

针对农村社保工作量大面广的特点,各地普遍重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我们调查的福建省,率先开展了就业保障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基本能力“三基”建设。全省100%的街道、97%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98.7%的社区、93%的村配备了专兼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镇、村五级劳动保障工作服务体系。

二、 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一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保障水平还较低,有的刚处在试点阶段,一些地方资金配套压力较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对滞后,农民工参保率不高,管理手段和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要充分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农村社会保障这项重大惠农政策落实好,把好事办好、办实。建议:

(一) 适当调整新农保试点工作部署,加快进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拉动内需的重大举措,广大农民非常期盼。但是按照当前安排,要到2020年才能实现全国覆盖,跨度过长会造成地区之间新的不平衡,引发一些矛盾。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基本具备了实现新农保全覆盖的能力和条件,建议在第一批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步伐,尽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覆盖。

(二) 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财政投入。要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吸引农民参加农村社会保障。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尽快实现制度全覆盖目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保障投入。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对中西部省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东部省份的贫困县、经济发展较慢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减少或取消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配套资金。

(三) 按照城乡统筹思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

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个时期内不可能消除城乡差别,但无论是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设计,还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要为实现城乡统筹打好基础。用城乡统筹、公平共享的思路指导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朝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努力。制度设计要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要为今后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留出接口,如新农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等制度,都有一个制度衔接问题,有的还有一个关系转续的问题;农村低保与农村社会救济、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也都需要统筹考虑、有机衔接。总之,应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制度统一、保障水平适度、相互协调且互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同时,还要抓紧制度的完善,建议国务院抓紧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城乡医疗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进一步规范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四) 加大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当前,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还是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国务院自2006年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了规定,明确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但目前的落实情况不够平衡,有些地方的社保资金筹措不能完全到位,一些被征地农民还未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新的被征地农民与老的被征地农民在利益补偿上也出现一些新的不平衡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事关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着力抓好落实工作,督促各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集资金。建议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程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还较低。建议针对农民工特点,抓紧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规定,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解除他们参保的后顾之忧。对建筑业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特征行业的农民工,要建立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五) 加强部门合作和资源共享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设计、各方参与、形成合力。人保、卫生、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在基层,特别是在乡镇一级,应整合劳动保障、新农合、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支撑能力建设,整合现有网络平台,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扩大信息化服务范围,方便农民参保和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要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加强工作监督。

要切实保障农村社保基金运行安全。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基金规模不断增大,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筹资、预算、划拨、发放,严格审计和监管,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积极探索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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