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款:“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一般而言:被抚养人范围包括了:未成年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如果还有其他扶养人,一般需要提供扶养关系证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期限×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赔偿期限: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例如残疾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争议问题: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在实践中此处有一争议:如果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不同时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那么是按照扶养人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被扶养人的标准计算?实践中各法院操作不一,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扶养人身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原因有三:

原因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此处明确的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原因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

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此处更明确的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此处的受害人即扶养人。

原因三: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失补偿原则,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扶养人向被扶养人支付的生活费等。抚养人是城镇居民的,其收入较高,相应的支付的抚养费也较高,因此应根据抚养人的情况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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