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编写与推广应用,促进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公司科技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中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直属项目部(以

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

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与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按照公司施工专业范围,公司工法分为矿山工程(含隧道等地下开拓工程和矿山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含路桥和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含工业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二章 工法的特点、内容及书写格式

第四条 工法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层次分明,文字简练,词句

规范,数据准确、可靠,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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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

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二)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

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四)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

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五)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当按照工艺发生

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必要的图表;

2.工艺流程要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

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工艺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来描述;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有所交代;

(六) 材料与设备:说明工法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名称、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能耗及数量;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七)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地方(行业)

标准、规范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并要列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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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地方(行业)

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九)环保措施: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地方

(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在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际效果(消耗的物料、工时、造价等)

以及文明施工中,综合分析应用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可与国内外类似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对工法内容是否符合满足国家关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有关要求,是否有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配套技术研发、集成和规模化应用方面也应有所说明;

(十一) 应用实例:说明应用工法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结

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实物工作量、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能证明该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工法文本要求

(一)工法内容要完整,名称应当与内容贴切,能直观反映工法

特色和工艺对象,必要时冠以限制词;

(二)工法题目层次要求:

1.工法名称;

2.完成单位名称;

3.主要完成人。

(三)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的标准格式进行编

排。

1.工法的叙述层次按照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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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是工法的主要单元,“章”的编号后是“章”的题目,“章”的题目是工法所含11部分的题目;“条”是工法的基本单元。编号示例说明如下:

章 节 条 款 项

2.工法中的表格、插图应有名称,图、表的使用要与文字描述相互呼应,图、表的编号以条文的编号为基础,如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或表时,可以在条号后加图、表的顺序号,例如图(一)(一)1-1,图(一)(一)1-2…;插图要符合制图标准;

3.工法中的公式编号与图、表的编号方法一致,以条为基础,

公式要居中。格式举例如下:A=Q/B×100% (8.(一)1-1) 式中 A—安全事故频率;

B—报告期平均职工人数;

Q—报告期发生安全事故人数;

(四) 工法文稿中的单位要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统一用符号表示,如m 、m2、m 3、kg、d、h等;专业术语要采用行业通用术语,

如使 - 4 -

用专用术语应加注解;

(五) 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无错字、漏字,幅面大的采取缩印或折叠。

第三章 工法的级别和申报

第七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一)企业级工法:各单位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进行开发、编写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公司科技委员会组织审定和发布;

(二)省(部)级工法:经查新、鉴定,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或行业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由公司推荐、申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审定和公布;

(三)国家级工法:经查新、鉴定,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由公司自愿申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协会向国家工法评审部门推荐,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和公布。

第八条 工法申报、评审、批准的程序:

(一)工法编写完成后,由完成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加盖单位公章,根据公司工法评审安排,及时向公司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 企业级工法由公司科技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发布;

(三) 经组织鉴定,工法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工法或国家级工法水平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九条 企业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 工法所提出的工艺,其关键技术达到公司先进水平,通 - 5 -

过工程实践后,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 工法关键技术已通过多个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和行之有效的,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三) 工法文本格式满足要求。

第十条 企业级工法的申报资料:

(一) 填报《企业级工法申报书》,文字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 工法文本文字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三) 工法中所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专利等鉴定书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四) 经财务部门签证认可的经济效益认证书或业主签证认可的社会效益认证书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五) 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其中应用证明不少于三个工程)、获奖情况等文字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第四章 工法的评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 单位自评推荐:各单位应组织单位内部进行工法的筛选、选题、编写、申报,并上报公司科技委员会办公室;

(二) 科技委员会办公室预审:公司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所受理的工法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三) 公司科技委员会评定:公司科技委员会根据公司《科技进步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组织工法评审。首先听取预审意见,然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和评审,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定意见;评审意见结果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四)企业级以上工法,由公司技术中心组织推荐、申报。 - 6 -

第十二条 工法的评审条件

工法评审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从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进性以及使用价值、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文字水平,装订等几方面考虑。具体评审条件按《科技进步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工法的表彰及奖励

(一) 公司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业绩考核、评先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工法奖励标准按公司《科技进步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工法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从公司科技研发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工法应用的跟踪,不断改进和创新,提升工法核心技术。其跟踪的主要内容:

(一) 通过多个工程的应用实践,完善和提升工法中有关施工工序、操作要点、机具设备、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新技术应用,及时补充、更新原有工法中有关内容,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三) 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直接引用,在工程完工要及时总结工法应用的效果。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 - 7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可申请专利、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工法管理的领导工作,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一) 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工法管理规划和编写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二) 组织企业级工法的评审工作;

(三) 组织工法的培训、学习、宣传交流,协助各单位做好工法编写、申报、推广应用工作;

(四) 组织推荐、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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