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的国际经验

  重要的组成部分。小额信贷是金融服务向贫困人口的扩展,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各国纷纷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改造,小额信贷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

  

  小额信贷的产生及其发展

  

  小额信贷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

  款的模式,目的仍然是消除农村的贫困。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女性。女性处于社会的下层,妇女获得贷款有助于提高家庭和孩子的福利水平。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向非农的微型企业或自我雇佣者提供小额贷款;贷款的发放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及非正规的社区团体;一般通过联合担保和强制储蓄的方式防御贷款风险。由于对分散小农的服务交易成本高,而且往往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理财知识和各种技术培训,一般利率略高于商业银行的借款利率。由于意识到穷人也有金融服务的需求,小额信贷出现了商业契机。

  跨入21世纪,各国纷纷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改造。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新模式的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仍然是低收入阶层,但覆盖所有城市和农村的低收入阶层;不仅提供小额贷款,还提供现金提取、储蓄、保险、养老和抚恤以及汇款等多种金融服务;借款人可以是联合担保的,也可以是个人;金融服务的组织将主要是商业化的小额信贷银行;资金的来源也将多元化。特别是很多国家开始尝试通过商业银行提供小额信贷。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升级提供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为商业银行;二是扩展原有的商业银行向小额信贷服务;三是新建专门的小额信贷商业银行。

  

  各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国际经验

  

  各国发展小额信贷,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鲜事物,虽然因各国国情不同而使小额信贷的运作方式及发展路径存在很大差异,但由于小额信贷业务性质的基本一致性,所以它在各国的发展又具有许多共性。

  

  以穷人作为贷款对象

  小额信贷,顾名思义,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定是穷人。格莱珉乡村银行明确规定只有无地或无财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格莱珉乡村银行的成员。所谓无地,是指土地少于半公顷的人;所谓无财产,是指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一公顷土地价值的人。格莱珉乡村银行贷款对象在加入小组时,100%符合这个条件。马来西亚利用格莱珉乡村银行模式实施的扶贫项目则明确使用另一个标准,即国家贫困线以下80%最贫困的人口。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它的贷款对象是正规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小农,一般是在农村中收入较低的20%人群中选择有还贷能

  力的人。

  

  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

  农户自助组织的建立是小额信贷项目成功的关键,因为它不仅是贷款传递的渠道,也是交换思想的论坛。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比较严格地遵守格莱珉乡村银行模式组织小组和中心,也有一些国家做了变更。菲律宾ESA-K项目,是由25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其规模实际上接近于格莱珉乡村银行的一个中心。虽然没有严格的中心会议制度,但是每个成员都必须自愿参加,每个小组都必须取得共识:增加资金的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改进管理能力,并承诺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他们还在一起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

  格莱珉乡村银行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为银行提供的便利条件是:(1)提供资金支持,以4%~5%的利息向格莱珉乡村银行提供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2)法律支持,允许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3)政府支持,对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用格莱珉乡村银行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在1986年发起时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研究性项目,到1997年,该机构已经在马来西亚13个州的9个州建立了35个营业所,有461个雇员,覆盖的贫困农户占全国贫困人口一半以上,其规模和影响仅次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马来西亚政府对该机构的支持表现在:董事会成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同时聘请一些高级政府官员为顾问。机构的日常运行保持相对独立,但是同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在进行技术推广时,AIM也向从联邦到乡村的各类、各级部门寻求帮助(如兽医、农艺、渔业和市场等)。从AIM建立的1986年到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该机构无偿提供了部份财政拨款,作为机构运行费。

  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以非政府操作为主

  尽管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活动都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他们都是作为独立的组织系统存在的,并且按照金融市场的规则独立运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是当前的主流。印度成功的小额信贷项目是自我就业妇女协会,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准金融机构。即使是政府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管理方式。在80年代,菲律宾、印度和巴基斯担等国都曾经得到国际组织的帮助,由政府出面在农村地区大规模推广小额信贷项目。但是,传统贴息贷款的弊病在这些官方大规模推广的小额信贷项目中无法得到克服:官员腐败、目标偏离、利益漏出、还贷率低等等。最后,这些项目都失败了。

  

  鼓励穷人储蓄

  对于没有储蓄观念的穷人来说,要求他们定期、少量储蓄,不仅是经营机构扩大本金来源的一种手段,更是帮助穷人了解储蓄是一种资本积累方式的手段,从而树立理财观念。贫困的原因有时并不仅仅是没有收入,而是在有少数收入时不善管理。

  巴基斯坦MARVI福利协会的经验普遍受到国际组织推崇。 MARVI是一个村庄,1993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资助了4150美元开展这个项目,建立了这个协会,通过吸收储蓄、发放贷款促进妇女就业。到1997年,该协会已经累计向86名妇女提供了12835美元的贷款,贷款者的家庭收入普遍有明显提高。该协会也向妇女提供技术培训,但是更多地是向她们进行使用信贷资金、进行小额储蓄的管理方面的教育。现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孟加拉国、哥伦比亚、尼泊尔、印度尼西亚推广这个经验,并已经开始在中国进行试验。

  

  对中国发展小额信贷的启示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正在开展大规模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以试点单位江西婺源县为例,在仅一年时间内就对所有农户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发放了近6万户贷款证,其中4万户拿到了贷款,占持证农户的70%。到2006年6月底,江西婺源县小额信贷发放总额已达2.2亿人民币,其规模与发放速度是国内任何其他的小额贷款试点地区不可比拟的。这充分显示了国内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小额贷款的效力。虽然以一般农民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与国际通行的以贫困户为主的小额贷款有很多差别,但国际经验与教训对我国进一步大规模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中国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合理的贷款利率。

  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的资金补助。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

  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规模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 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强培训。

  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表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又一关键所在。农民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的反应不够灵敏,对适用技术的了解不够。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

  我国农民同样也亟待培训。他们需要了解新的技术,特别是要学会如何应对市场的需求来不断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有了较好的培训,就能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也能减少小额贷款的风险。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对农户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介入。

  小额信贷的大规模开展需要国家的扶助。

  小额信贷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一种利用金融与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广大农民增加收支的一个极好办法。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克服各种障碍与不足。

  首先要解决的是信贷资金的问题。如前所述,在农村信用社吸储能力不足、而贷款需求较大时,应通过中央银行扩大再贷款的方式,或通过市场机制从邮政储蓄中拆借。国家还可以通过减少税费来帮助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问题可以一方面用适度提高利率加以缓解,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额信贷给予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来减少农村信用社的操作成本。此外,国家还可以承担一部分对农民的培训费用。

  最后,小额信贷主要是为种植、养殖业服务的,而这些行业受天气、市场的影响很大。国家可以从每年的救灾款中拿出一部分来建立小额信贷的保险基金,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中国应吸取的失败教训

  在国外小额贷款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多。那么我们应该吸取国外哪些失败的教训呢?

  首先要防止政府部门对小额贷款过度干预。政府行为对农村信用的最大破坏莫过于对农业贷款的减免措施,这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信用,往往要多年的时间才能恢复。此外,地方政府部门还可能在推行小额贷款过程中过多地干涉银行机构挑选贷款户、确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的权力。

  在我国推行的农村小额信贷中,地方政府与党组织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与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如果没有这些支持,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大规模推广农户信用评定,以及小额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防止一些基层干部对小额信贷的过度干涉。例如,一些干部强迫借了小额信贷的农民去投资他们所推行的项目,甚至还有一些地方要求农民用借款来上交税费与提留等。这些都会增加小额信贷的风险。在宏观层面上,中央银行也要对小额信贷的发放与操作严格监管以防止这些问题大面积出现。

  总之,多年的试点表明,针对广大农民的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贷是扶助农业同时也帮助农民弱势群体的极好方法。在合理的利率水平和税费水平下,它可以达到农民与农村信用社双赢的局面。与其他的金融工具相比,它是一种能使大部分农民受益,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民受益的好形式。但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对小额信贷的大规模开展,有关部门要给予从政策上到物质上的支持。否则,在农村信用社逐渐商业化的过程中,趋利避险的商业运作原则会使信用社不愿意扩大、甚至逐渐退出这一领域的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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