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芜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实现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前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芜湖大学生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

第三条 芜湖大学生创业苗圃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通全科技园,日常管理工作由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大学生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创业团队办理进驻大学生创业苗圃的有关手续;

(三)开展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辅导、培训、培育、宣传、融资项目合作、产学研对接工作;

(四)为进驻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 孵化条件:

(一)、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列入国家、省、市着力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考虑;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孵化程序

(一)、孵化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大学生创业苗圃孵化的愿望、理由及期限;

(二)、出具《芜湖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

(三)、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四)、创业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

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

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给申请者,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孵化器,并登记在册。

第八条 审批

在受理孵化申请后,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大学生创业苗圃专家评审会评审。对评审会认定符合入孵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通知创业团队按程序签署入驻孵化服务协议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九条 办理孵化手续

创业团队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到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安全保障协议;

第十条 孵化服务协议

孵化服务协议是大学生创业苗圃与创业团队之间就服务、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爱护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提供的办公用品和设施;

(三)、遵守大学生创业苗圃的物业、装潢、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遵守与大学生创业苗圃签订的各项协议;

(五)、及时准确地向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报送创业发展情况,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六)、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举办的各项培训、培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入孵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对创业团队研发项目进展、遵守园区管理规定、参加园区培训、培育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团队继续留园发展或支持创业团队扩大发展的依据,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创业项目在孵化期间,享受大学生创业苗圃免费提供的创业场地、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和上网服务;

(二)、创业项目在孵化期间,享受大学生创业苗圃免费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和创业培训服务;

(三)、创业项目在入孵期间,享受大学生创业苗圃免费提供项目宣传、项目融资对接服务

和产学研合作服务;

(四)、创业项目成熟时优先进入通全科技园创业发展;

(五)、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孵出类型

(一)毕业:经过大学生创业苗圃一段时间孵化,创业团队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具备自主创业的能力,从苗圃离开进入通全科技园正式创业。

(二)肄业:创业团队经过孵化,无法开展自主创业,提前离开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开展自主创业而离开孵化器。大学生创业苗圃不再保留其孵化企业的资格,取消各类扶持。

第十六条 企业孵出程序

(一)要求正式创业的团队,应先填写《大学生创业苗圃毕业申请表》,并附上毕业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经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二)肄业团队,由大学生创业苗圃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已无法达到创业标准的,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时限到后仍达不到创业标准,则通知其作为肄业处理,企业接到通知后办理肄业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团队,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大学生创业苗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没能在大学生创业苗圃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六)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创业团队,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大学生创业苗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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