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温湿度表校准规程

技 术 标 准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测量范围在温度5℃~50℃、湿度10%RH~90%RH的指针式温湿度计的内部校准操作。 二、概述

机械式温湿度计:采用毛发、尼龙及有效高分子镀膜材料等感湿原件、可直接指示相对湿度的指针型和记录型湿度计。它包括毛发湿度表、毛发湿度记录仪等。

机械式温湿度计:由湿度部分(机械式湿度计或干湿表)和温度部分(双金属温度计或玻璃体温度计)组成的一体式温湿度两用仪器。 三、指针式温湿度计计量性能要求

1、温度示值误差:温湿度计的温度示值误差不得超过±2.0℃; 2、相对湿度示值误差

温湿度计的相对湿度示值误差不得超过: a、±5%RH(40%RH~70%RH,20℃)

b、±7%RH(40%RH以下或70%RH以上,20℃) 3、重复性

a、温度重复性:应≤0.5℃; b、湿度重复性:应≤2%RH 四、校准用计量标准器要求:

1、通风温湿度表

应选用电子数显通风温湿度表,能同时显示相对湿度和温度,其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温湿度计量标准器技术要求

2、配套设备

温湿度检定箱:温湿度检定箱必须具有自动调温功能,箱内工作室的有效容积不小于40L,且应配有开门和大面积透明观察窗。其技术指标均应符合下表要求:

五、校准方法

1、将被校准的温湿度表与校准用标准温湿度表同时置于温湿度检定箱中,温度检定点设定为15℃、20℃、30℃三个点;湿度检定点:检定箱内温度设为20℃时,湿度设置为40%RH、60%RH、80%RH三个点。标准温湿度表与被检温湿度表的差值不得超出上述第三项指针式温湿度计计量性能要求指标。

2、重复以上校准三次,被检温湿度表重复性均应符合上述第三项指针式温

湿度计计量性能要求指标。 六、校准结果判定

被校准温湿度表按以上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温湿度示值误差均符合上述第三项指针式温湿度计计量性能要求为校准合格,可以正常使用;温湿度示值误差如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指针式温湿度计计量性能要求指标为校准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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