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

编者按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6年来,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认真履行行职责、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6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本版将分两期刊发19个单位的经验和做法。

北京:建立“3+N”社区矫正模式

首都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控,以无漏管、无脱管、无重新犯罪、无影响安全稳定事件的“四无”佳绩,为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作出了应有贡献。

发挥合力,着力构建无缝对接、运转协调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

市、区(县)和街(乡)三级形成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并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和力量有效衔接、整合起来,形成工作体系。

立足基层,着力推行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支专业专职力量。抽调367名监狱劳教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一所至少一名;招聘848名社工,一所平均2至3名。“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6年多来,通过对抽调监狱劳教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

加强规范,着力完善结构严密、实用配套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北京共建立67项制度,形成了制度体系。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难等瓶颈问题,首都综治委转发1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完善了所管对象落户、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大监所罪犯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减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好化解了“剥权”人员管理难的问题。

安全为先,着力健全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重点人防控机制。一是加强排查。做到一月一排查、法定节假日前必排

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科学分类。运用《社区服刑罪犯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量表进行危险评估,根据危险大小划分为A、B、C三类。三是教育转化。对经评估划为C类的重点服刑罪犯,制定方案,促其转化。四是严密管控。对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消除危险的重点服刑罪犯,成立以司法所长牵头,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区民警、矫正社工、社区干部、志愿者、重点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共同管控。五是应急处置,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矫正为本,着力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帮教新方法和新途径。为提高矫正效果,他们开展个案矫正和以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为内容的分阶段教育。各区(县)成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专门为所管对象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帮扶服务,并要求每个区(县)建立集教育、技能培训和无家可归人员临时宿舍安置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基地。

吉林:每个司法所增配3个岗位

2006年年初,吉林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3年来,全省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队伍组建、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紧紧依靠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密切与相关部门

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3年来,吉林省司法厅积极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省委书记王珉多次强调“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之初,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就机构设置、队伍组建和专项经费等问题,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

着眼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调整内设机构,设置统一规范的专门管理机构。省、市(州)、县(市、区)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原有帮教安置工作职能并入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一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增配了一名领导职数,兼任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力量。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均设置了编制部门批准的专门管理工作机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以政府出资配备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今年5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司法厅印发了《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为全省基层司法所配备2643个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平均每所增配3名工作人员,

计划分两年两期完成配备任务。今年为575个司法所配备

1725个公益性岗位,首批聘用人员已于7月份经培训后上岗。明年初,还将为306个司法所配备918个公益性岗位。

努力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争取必要的投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2006年试点之初,省财政当年就拨付120万元用于启动工作。2007年以后,省财政每年拨付省级工作经费100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省已有近半的市(州)、县(市、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从明年起,省财政及地方财政每年将拿出2500多万元,用于支付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上海检察机关:百余建议书保证监督实效

2002年8月,上海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以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确保非监禁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为重点,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全市检察机关均落实分管检察长为主管领导,监所检察部门为职能机构,专门人员从事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明确“三及时、四落实、五清楚”工作要求,即通过日常检察监督,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监管表现和矫正改造情况,做到“任务、岗位、人员和责任”的四个落实,实现对矫正工作“环境、关

系、动态、台账、档案”的五个清楚。明确将参与矫正检察情况列入考核内容,确保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建章立制,夯实基础。一是建立检察工作流程制度。上海市检察院制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办法》,明确了“职能衔接、矫正介入、执行变更、期满宣告”四个主要矫正环节的检察内容和操作程序,适时完善了相应的监督流程。二是建立矫正衔接工作制度。上海市检察院在开展核查纠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监督机制建设,牵头组织相关机关制定《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从监外执行的判、交、送、接、管、帮、罚等环节建立衔接制约机制。三是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他们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司法奖惩、期满宣告等执法活动,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纠正违法、查办案件等监督方法,并积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的研发应用,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实效。近3年来,针对矫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11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均被采纳,收到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加强调研,探索创新。他们以监外执行罪犯罪错程度和改造表现确定重点人员,与公、法、司等机关和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定时、定点”约见这些重点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开展诸如劳动、生活、健康等权利保护方面的关爱性工作,

受到了普遍欢迎。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轻微犯罪人员扩大假释试点工作。上海市检察院协调市公法司签署了《关于推进依法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以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老病残、外省籍罪犯为主要对象,设定了优先适用假释若干标准,促进依法适用假释工作的开展,增强了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江苏:探索心理矫正促科学监管

江苏省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省份。6年来,历经局部试点、全面试点和深化试点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日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今年6月底,累计接收矫正对象93223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1%。

选树标杆抓试点。江苏省厅采取“点上激活、面上规范、线上推进”的方法,围绕“队伍整齐、执法规范、管理严密、教育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明显”的目标,突出抓好20个“省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了试点工作快速、均衡、规范发展。 坚持把提高矫正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努力把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一是不断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注重工作衔接环节的落实,切实抓好人头排查、集中衔接和移交宣告工作,防止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等现象的发生。坚持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建

立健全管控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审前评估和风险评估体系,切实提高监管科学化水平。全面实施分类管理,加强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管控。探索技术防范手段,建立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实现对重点矫正对象的定位监控,有效维护了监管安全。

二是着力构建科学矫正体系。积极探索分类教育方法,努力提高矫正教育的针对性;积极探索心理矫正方法,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积极探索激励教育方法,激发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的积极性。截至6月底,全省累计有122名矫正对象被裁定减刑。积极探索矫正基地建设,建立县级集中教育矫正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进一步整合资源,全面提升矫正工作质量。

三是注重建立帮扶解困体系。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为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矫正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相应困难补助;为有就业愿望、暂无工作的矫正对象,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全省共建立就业基地1410个,开展技能培训15060人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2276人,安排困难补助243.6万元。

试点以来,江苏省按照“人员到位、保障有力、理论支撑”的思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有力促进了试点

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建立了由司法所专编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的执法工作者、由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工作者和由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三支工作队伍。目前全省共配备专职工作者2162人,招募志愿者47680人。大力加强经费保障机制建设。2006年,江苏省司法厅商请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2008年,又与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年度专项补助,2008年、2009年共拨付专项资金6545万元。6年来,全省累计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逾2亿元。

浙江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协调解决难题

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通过全省各级职能部门为期7年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目前,浙江省11个市、1158个乡镇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现有矫正人员32140名,已有25307名被顺利解除矫正。今年1至6月,全省共查处再犯新罪的矫正人员16名,收监79名,治安处罚35名,再犯新罪率为0.14%,远低于全国1%的比率。

健全规章制度。浙江省公安厅研究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章,对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衔接流程

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发扬创新精神,通过不断总结、完善、积累经验,把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上升为规范制度,有力推进了公安机关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深化社区矫正各项管理措施。一是对于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监改规定屡教不改的监外罪犯,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二是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做好与原判单位或裁定机关联系,建议收监处理,以控制重新犯罪的苗头倾向;三是对重新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为切实减少和弥补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还以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对监管工作加大了考核力度,促使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浙江省建立了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等长效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2007年开展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浙江省公安厅积极协同省司法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共核查监外执行罪犯34818人,核查纠正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1919名,向外省发送跨省异地执行监外罪犯5063名,协查外省发来异地执行监外罪犯1416名。对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充分发挥公安信息系统优势。结合“二代证”发放工作,全面查找相关人员的居住地和转递情况,并通报矫正办,以确保辖区矫正对象管理全覆盖。同时,为

切实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方面组织社区民警主动参加街道、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主动向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传授公安机关在“五种监管对象”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历年来司法厅组织的多次司法干部业务培训中,浙江省公安厅均专门安排人员就社区矫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以往的做法进行讲解。

山东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四成

截至今年8月底,山东省120多个试点法院已累计向社区矫正组织移送各类矫正对象31346人,已解除矫正13800人,其中重新犯罪的22人,再犯率为0.7‰,基本实现了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较为顺利地回归社会的工作目标。

针对“矫正对象多,人员复杂,社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提出了“立足审判实际,以规范非监禁刑适用、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为重点,积极配合做好矫正对象衔接和帮助改造”的工作要求,确定了试点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力求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不断提高和巩固。

目前,全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达40%以上,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50%,而同期非监禁刑再犯占再犯总数的比重不足10%,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呈明显下降态势。

全省法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发挥假释制度在引导和鼓励罪犯复归社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8年,全省法院的假释适用率约占9%,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假释再犯罪率普遍较低。

为增强非监禁刑适用的公开和公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由青岛中院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人格调查”制度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步扩展到适用非监禁刑的所有案件,并推广到全省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一些试点法院还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审理程序,积极推行假释听证、裁前公示和在监狱中进行民主测评等做法,有效保障了服刑罪犯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为落实“阳光审判”,加强社会监督作出了积极努力和有益探索,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工作,山东高院出台了《关于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先后起草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原则和程序规范,统一了常见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以确保非监禁刑适用与全省社会治安形势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相适应。 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组

织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山东各地法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及时送达公安和社区矫正组织。一些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衔接关口前伸后延,实现二者的“无缝衔接”。

《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后,各地法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加强交流和沟通,根据社区矫正组织和公安机关的提请,对表现较好的管制犯和有立功的缓刑犯、假释犯,予以减刑奖励,对考验期间严重违法、违规或犯新罪、发现漏罪的缓刑犯、假释犯,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和假释。

湖北:五大制度建完整矫正体系

湖北省于2004年11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265个乡镇(街道),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万余名。在试点工作中,全省始终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狠抓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2005年7月,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司法行政制度建设五年规划》,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了部署,提出了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一个体系、两大阶段、三个重点、四个保障”的总体目标。一个体系,即建设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两大阶段,即社区矫正启动阶段和进入日常矫正阶段的制度建设;三个重点,即组织领导、工作流程、

工作考核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重点加强、重点保障和先行建立;四个保障,即保障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和成员单位协调工作的有序运行,使整个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有计划、分步骤、整体推进。

在4年多的试点实践中,湖北省坚持学习研究、征求意见、试验论证、充实完善并重,制定了37个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五大制度系列。在组织领导制度系列中,出台了《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9个制度。在队伍建设制度系列中,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工作纪律、培训教育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等5个文件。在日常监管教育制度系列中,出台了工作流程、监管、教育、基础工作、心理咨询室建设等12个制度。在考核评估制度系列中,出台了计分考核、工作考核和矫正对象奖惩办法等4个制度。在衔接协调制度系列中,制定了《湖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等7个文件。上述5个制度系列,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湖北省逐步完善了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措施。各地普遍实行了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及个案矫正。坚持开展半年和年终工作检查考核,根据矫正对象现实表现,实行“日计分、月考察、季鉴定、年考评”。截至目前,共给予25名矫正对象减刑奖励;对8

名矫正对象给予治安处罚,给予5名矫正对象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坚持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坚持严格管理与人性化帮扶相结合。2008年,全省对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471人次,为1186人落实了责任田,指导就业1134人。

重庆:九成乡镇试点无重新犯罪

重庆市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以“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形成特点”为思路,不断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目前,试点乡镇(街道)已达89%,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495名,无一人重新犯罪,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建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009年6月,经市编委同意,重庆市司法局单独成立了社区矫正处,管理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40个区县司法局已有27个单独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科。每个司法所建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部分村居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组或工作站。

培育了高素质的社区矫正专业化工作队伍。坚持高标准选人。建立了以司法助理员为主,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密切配合,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支队伍。区(县)司法局将精干力量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公安机关将社情掌握准、业务能力强的民警指定为责任片警。各区(县)注重从退休民警、教师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中选聘社

会志愿者。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围绕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采取示范培训、岗前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并邀请专家学者授课。近年来,先后组织社区矫正培训班10余期,累计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9300余人次。

实施了高质量的教育改造措施。一是实施分类管理和委托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改造情况、心理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允许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并在全市范围实行了委托管理机制。二是扎实开展教育改造。采取个别教育与分类教育、思想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职业技能等日常教育,力求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全市已建立教育基地63个,组织集中教育26204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8672人次。三是探索实施心理矫正。聘请社会心理学专业人士对社区服刑人员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实施心理治疗。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测试量表已在全市范围使用,开展心理咨询4971人次。四是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对表现突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记功的奖励,对拒不接受教育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上半年,已对873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奖励,对565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惩戒,

有4人因违法违纪被收监执行。五是加强帮扶工作。以重点扶持和适度扶持为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上半年,重庆市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726人,落实责任田4402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1533人次,指导就业或就学3411人次。

天津:各部门配合提高矫正质量

2003年,天津市被确定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几年来,天津以“促进罪犯改造,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审判、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试点以来,人民法院把社区矫正纳入审判工作重要内容,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同时防止非监禁刑的非法适用和滥用。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各工作环节的监督。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开展试点工作,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

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2008年8月,天津市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向市内6区的

63个司法所派驻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部分区县司法局还聘请了一批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管教经验的政法离退休干部作为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加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力度。天津市先后举办了全市司法所干部综合素质培训班、轮训班,还采取走访培训、交流培训、以考代训等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进一步指导、推动和交流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刊《社区矫正工作通讯》,还编写了《天津社区矫正必读》。

狠抓制度建设。天津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天津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协作机制意见(试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并统一制作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卷宗。 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一方面加强公益劳动矫正,采取集中组织和分散劳动相结合的方法,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具体情况、文化程度、家庭状况等,由本人自愿选定每周劳动时间,并安排不同的公益劳动内容。另一方面,整合监狱警察、心理专家、医院、学校等资源,成立心理咨询室、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形成合力,实施

“爱心工程”。如塘沽区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八个一”活动,即维护一片绿地、救助一户困难家庭、义务清整一处卫生、扶助一名困难学生、帮助一位残疾人生活、为一位孤老户服务、维护一处治安秩序、为社区一个活动献力,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年五月份辖区举办的“邻居节”,使他们在活动中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上海市司法局:构建社区矫正三大支持系统

上海市司法局在司法部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推动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两院两部”要求,立足刑罚执行、勇于探索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探索建立“三支队伍”,凸显政府与社会资源整合优势。一是建立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刑罚执行队伍,承担刑罚执行职责。上海以“准矫正官”为标准,自上而下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较为过硬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队伍。

二是建立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化帮教队伍,用帮教服务促进刑罚执行。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理念,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团———“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组建起一支近500人的专业化社工队伍。其中57%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9.4%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62%具有社工师资格。

三是建立以社会帮教志愿者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为社工专业化帮教提供资源支持。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逐步构建了遍及18个区县的志愿者组织网络,建立起一支包括心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多种专业人才及社会热心人士在内的近万人的志愿者队伍,并吸纳了400余家企业作为团体会员。目前,上海为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一个由社工和志愿者参加的帮教小组,形成了立体帮教网络。

探索构建“三大支持系统”,凸显社区矫正开放性优势: 一是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着力构建社区服刑人员“生存支持系统”,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2004年至2008年,上海共建成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356个,累计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2103人,组织参加技能培训1868人,帮助解决住房困难170人,助学复学362人,协助申请低保4045人,解决养老金278人,解决临时性补助3972人。

二是构建心理支持系统,重建融入社会的健康心理。努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构建“心理支持系统”,探索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几年来,全市共建立93个“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工作室”,培养了127名社工心理咨询师,发展了282名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组建了来自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的9名专家组成的心

理矫正督导组,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系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2254次,对3045名心理异常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个案心理咨询,委托专业医疗机构对162名有严重心理疾患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心理治疗。

三是构建社会支持系统,营造促进回归的良好氛围。首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其次,努力在社区服刑人员周边营造一个平等、接纳、宽容的小环境。第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大环境,引导社会民众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山西省司法厅:1132名村官充实司法所一线

山西省于2007年开始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2009年由试点推向全省,目前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028名,已有540名按期解除矫正。

完善相关制度。山西根据“两院两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山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规定》等7个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实际探索出“帮、引、管、解”思路及“三落实、四必访、五清楚”措施,编印《社区服刑人员手册》,下发到每位服刑人员手中,并对非监禁刑审前调查评估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完善三个结合,提升管理水平。一是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所建设结合起来。以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为基点,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全面夯实司法所组织、队伍、

业务、制度和基础设施各项建设,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二是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定期业务培训,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技能,能够依法规范地开展工作。46个县将新录用的1132名“村官”调整到司法所帮助工作,充实了社区矫正一线工作力量,有效缓解了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三是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与经费保障结合起来。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协调,争取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各市也积极争取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

发挥四个加强,为社区矫正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体系。一是加强协调,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为顺利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各市结合实际组织较大规模的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活动,并根据原始档案材料逐人、逐户进行核对,确保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登记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二是加强监管,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山西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期汇报活动状况和思想情况,各市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外出和迁居审批手续,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确立“首问责任制”,即无论社区服刑人员的户口是否在辖区范围,只要到司法所报到就先接收,以保证不出现漏管现象。三是加强教育矫正,矫正效果初步显现。司法所为每个社区服刑人

员制订矫正方案,集中组织他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参加为敬老院、福利院义务劳动等公益劳动。四是加强帮困解难,切实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通过落实责任田,帮助申请低保等措施,改善他们回归社会的外部环境,消除某些容易诱发犯罪的客观因素,为社区服刑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六化”模式形成社会参与格局

黑龙江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六化”工作模式,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运行。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94人,无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为“平安龙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组织建设网络化。黑龙江省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主管政法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13个部门组成,省司法厅厅长兼办公室主任,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司法所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

队伍建设多元化。在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上,全省实行了三支力量协作配合的方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属监狱、劳教所抽调民警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派出所社区民警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

监督。在志愿者队伍建设上,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要求,有计划地培育和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作用,使志愿者队伍实现专业化。目前,全省共有志愿者1405人,主要由法律和心理学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对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衔接工作规范化。黑龙江省对矫正衔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首次移交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执行“见人见档、人档齐全”的要求,接收率达到100%。

教育方式多样化。黑龙江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角度、多层次、分阶段的教育工作模式。多角度,是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上法制课、到监狱实地参观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开展引导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感召教育,激发他们树立社会责任感。多层次,是重视家庭影响,对家庭关系存在问题的,从缓和矛盾入手,间接地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分阶段,是将教育分为入矫、常规、解矫前三个阶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加以甄别分析,确立各阶段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实施个案矫正。

监督管理制度化。试点地区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排查,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控包干责任制。

帮扶解困社会化。截至目前,全省先后帮助41名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232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就业,免费组织劳动技能培训185人次,为106名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捐款、捐物,为33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了2400亩责任田。使社区服刑人员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减少了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从而进一步激发其悔过自新、自觉接受改造的积极性。

云南省司法厅:定向招生开展双语社区矫正

2009年1月,社区矫正工作在云南省全面推开。

加强矫正队伍建设。着力抓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干警为主体的矫正队伍和热心矫正工作的法律及心理学专家,高校学生、村(居)和社区管理人员等参与的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与此同时,为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自2008年起,云南省从劳教系统选派了1000名警察,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了2500名年轻干部,分批充实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针对少数民族较多,司法所缺少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人员的实际,经多方协调,云南今明两年分两批从全省25个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定向生390名,委托云南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培养,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了基础。

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两院两部”文件

精神,云南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等5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运行的基本框架。今年5月,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省级相关12个部门对实施方案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了问责制度。

加大管控矫正力度。他们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今年国庆期间,全省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帮教管控工作的通知》,实现了国庆期间刑释解教人员和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和脱管漏管失控率为零的目标。

着力建立保障机制。云南省制定出台的《关于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相关社会保障的通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正在加快出台。该意见明确了省、州市、县区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杭州市司法局:三个延伸实现工作无缝对接

杭州市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率、重新犯罪率和改好率呈现出“两低一高”的良好态势。

坚持以制度化规范试点工作、以规范化推进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定期报到、公益劳动、集中教

育、会客审批、外出审批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形成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细化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要求,解决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充实队伍,落实经费。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目标,努力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市编办、财政局和司法局联合下文,为司法所配备108名社区矫正专职“司法协理员”。先后从市属监所抽调了17名干警参与矫正工作。市司法局和团市委、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一起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组建了一支专门为未成年服刑人员帮教服务的志愿者队伍。注重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五老”余热,促进帮教工作。

狠抓矫正质量。一是坚持因人施矫。各司法所认真开展好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第一堂法制课、第一次公益劳动、第一次思想汇报、第一次家访和第一次考评等“五个一”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个案,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二是坚持分类矫正。制定出台《分类教育实施意见》,还对80后、90后服刑人员、外来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坚持心理矫正。科学运用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着力三个延伸。即将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至法庭,向

下延伸至社区和村,向后延伸至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向前延伸至法庭。萧山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法院、派出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负责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住所,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等,实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二是向下延伸至社区、村及相关单位。发挥社区(村)贴近服刑人员生活环境的优势,将一部分帮教、家访、谈话谈心、公益劳动等工作内容委托给社区(村),以便及时掌握服刑人员动态,确保社区矫正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向后延伸至安置帮教。建德市司法局、林业局、杭州市东郊监狱联合建立了浙江省第一个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身的“一体化”基地———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该基地既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基地,又是那些“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就业基地,较好地实现了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

重庆市检察院:主动参与服务把牢三个关口

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坚持党委政府主导推动,检察机关主动参与服务的工作格局。全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既是监督者,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角色定位,积极投入社区矫正工作。

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进基层等“六进”

活动,深入乡镇(街道)等地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为近千名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社会保障、就业、学习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协助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共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集体法制教育82次,提供法律咨询1598人次。

开展适用非监禁刑检察,积极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正确运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职能,先后建议法院对主观恶习深、社会反映不好的112名罪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罚,保证了社区矫正适用的质量。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突出对社区矫正交接环节的检察,共发现和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执行期有误等问题500余件。

认真开展矫正处遇监督,积极把好处遇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检察,先后建议对350名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群众反映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其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人;建议对200余名不遵守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惩戒,其中2名社区服刑人员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收监执行刑罚,1人因又犯罪被数罪并罚,依法从重处理。

开展矫正管理活动监督,积极把好制度落实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检察,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偏差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和纠正未落实相关制度52件。建议

社区矫正组织对300余名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实行委托管理,防止这部分矫正对象脱管失控。认真开展矫正解除检察,共发现和纠正执行机关不按期办理解除手续46件,有力维护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

探索法律监督新模式,积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全市12个基层检察院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抽调专门检察人员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巡回监督。部分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街道)建立联络员制度,协助建立社区民警、矫正工作人员、居(村)委会负责人、监护人、邻居“五管一”的帮教小组。

山东省检察院:精细化法律监督覆盖全区域

自2004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后,山东省检察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检察院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出台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并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延伸到乡镇、村居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形成了覆盖社区矫正全区域的监督工作体系。

准确定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200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各类违法行为725人次,监督收监447人,监督建立帮教组织705个。

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实行与法律文书“见面”、与责任民警见面、与社区矫正组织负责人见面、与矫正对象

见面的“四见面”制度,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文书交付的检察。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法律文书,及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核对,认真检察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交付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加强对矫正对象交付的检察。通过检察社区矫正部门通知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时间、地点、办理的登记手续、是否符合矫正条件等,对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矫正和接收过程、程序进行监督。 加强对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监督。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和帮教组织,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发生脱管现象。

对没有落实监管措施,没有建立监管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并注意在监督中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有关机关理性、文明监管。 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社区矫正监督的重要内容。工作中,对没有悔改表现、严重违反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建议收监。

加强对解除矫正的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及时宣布解除矫正,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山东省检察机关把防止刑期、考验期届满后继续被作为罪犯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除矫正工作进行检察,对不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

依法监督纠正。两年多以来,全省共监督纠正未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306人。

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楚、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楚、对执行机关监管矫正情况清楚的“三清楚”为目标,探索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研究开发了《监外执行罪犯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省内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督。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积极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实现了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强化了政法各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创新了日常监管模式。

通辽市司法局:分级管理提前制定监管措施

通辽市社区矫正工作从基层着眼,从基础入手,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实施分级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和现实表现,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级别,加强对重点人、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管理。对重点人做到“基本情况明、矫正思路清、个案措施强”,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到位,不脱管、不漏管,把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落实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人的活动情况。介入审前调查工作。在适用缓刑和裁定假释前,人民法院委托旗县(区)司法局对罪犯的家庭

情况、交友范围、再犯可能性、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意见,作为裁量时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则能够提前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制定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性。

二是实施分阶段教育。根据矫正期限分为初始矫正、常规矫正、解除前矫正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把每月5日、15日、25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谈话、公益劳动日。将公益劳动基地设在敬老院和光荣院。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公益劳动,实行公益劳动记分制,并作为奖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措施,因人施矫,形成“四帮一”矫正模式。长期聘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对思想悲观、消极情绪严重、抵触心理较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把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帮助解决生活、医疗上的困难,帮助办理银行贷款、减免税费,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近年来,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导就业408人次,帮助申请低保204人,解决养老金45人,申请临时补助35人,解决其他困难80多件。

马鞍山市司法局:六个到位加强制度化规范化

安徽省马鞍山市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围绕“提高矫正质量、避免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旨,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财政保障落实到位。全市按社区服刑人员人均

2000-2500元/年的标准,将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出台《马鞍山市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纳入工作范畴。市民政部门下发《关于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符合低保、“五保”等社会救济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社会救助。

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到位。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村(社区)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四级网络全覆盖。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帮扶。市司法局与市关工委联合下发《关于“五老”人员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五老”(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老战士)人员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操作流程到位。一是把好入口关。登记接收社区服刑人

员时,必须做到“两见面、双接收”,即社区服刑人员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员同时见面,司法所同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和相关法律文书。二是把好移交关。设计了社区服刑人员材料移交清单,要求对每份移交档案、文书进行登记、签字。三是把好出口关。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按期送达《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等部门。 分类管理到位。制定下发了《社区服刑人员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等级管理测定办法(试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差异,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机制创立到位。一是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制定《马鞍山市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实行社区矫正组织在法院审理轻刑案件时提前介入制度。目前,法院已将186例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委托司法所实施。二是规范奖惩兑现机制。制定《马鞍山市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办法(试行)》,明确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兑现减刑、收监等奖惩措施。

信息化建设到位。运用安徽省司法厅研发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流程操作,实现社区矫正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市司法局投入40万元,开发了集定位跟踪、轨迹查询、实时预警、信息提示和报表自动

生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花山区试点使用。

大庆市司法局:矫正方式多样化灵活帮教

黑龙江省大庆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矫治,灵活性帮教的原则,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创建平安大庆作出了贡献。截至目前,共接收矫正对象87人,已解除矫正38人,迁居1人,现有在册人数48人。通过有效矫治,现无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以人为本。对待矫正对象采取生活中不嫌弃、思想上不放弃、政策上不歧视的原则,力争用真情打动每一名矫正对象。两年多来,在全面了解掌握每一名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他们积极找对策、想办法,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为生活困难、无业可就的矫正对象协调联系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及就业等有关事宜。

对症下药。犯罪不同,违法行为不同,矫正方法理应不同。一是针对每一个矫正对象设计单项矫正计划,实施个案矫正。二是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茶话会,对矫正对象进行亲情感化。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相互之间便于交流、便于沟通的特点,本着方便、就近、先进带动落后的原则,把矫正对象按照犯罪类型、居住地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编为“三人一组”,矫正对象以组为单位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组织的

一些有益活动,使矫正对象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实现了管理的科学化、效率化。

分类矫正。将矫正对象的管理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对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矫正对象实行宽松式管理,在家访、谈话、请假等方面予以放宽;对表现较好、情况稳定的矫正对象实行普通式管理;对思想不稳定,不积极参加集中教育、集体劳动的人员,列入严管式管理,加大走访、谈话、教育力度。

场所矫正。建立公益劳动场所,对矫正对象进行劳动教育,规范矫正对象的劳动方式、劳动时间;建立警示教育场所,组织未入过狱所的矫正对象到监狱、劳教所接受集中教育,体验狱所内的劳动、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场所,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范围,共为27名矫正对象进行了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增强了对生活的信心;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场所,对新接收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分清类别进行个案矫正。通过场所矫正,活化了矫正方法,注重了环境育人,收到令人鼓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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