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现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核定技术级别。

(二)本实施意见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开业许可和日常管理的依据。

二、补充意见

本市汽车维修企业(业户)除应符合《国标》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补充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

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汽车整车维修二类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2.技术负责人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

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3.检验人员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配备3名检验员,其中至少应配备1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2名检验员。

4.维修技术工人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工人。

整车维修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

整车维修二类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至少配备2名维修项目相适应的高级工。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维修项目相适应的中级工。

企业应与维修技术工人签定劳动合同。

5.管理人员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统计人员,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

少应配备1名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二)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设置技术、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车辆交接、维修作业、结帐收费等服务规范。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应建立规范的维修台帐,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业户)应备有汽车维修合同文本。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应签订维修合同。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企业(业户)由计算机统计、传递、打印的行业报表及结算凭证、工时和材料清单等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质量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

项维修业户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宗旨,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应保证修竣出厂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3.安全生产条件

对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及易发生危险的工位、部位等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和长期有效的防护装置与措施。

应设置电、气焊作业车间或封闭的工位,应在其工作间内作业。

应为维修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有配戴、使用的管理要求。 应备有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设置。

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4.环境保护条件

经营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

应保证打磨、喷涂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在其相应的工作间内进行。

(三)设施条件

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经营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

1.接待室

接待室应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明示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及监督电话等。

2.停车场

停车场应设置在厂区内,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用地,停车地点应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

3.生产厂房

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生产厂房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4.生产作业工位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设区域或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检测作业和停车。 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企业应设有专用汽车检测室或检测工位。

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国标》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四)设备条件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配置应符合生产要求,其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设备条件中允许外协的项目,其外协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应与外协企业签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或协议书。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实施意见的说明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2004(以下简称《国标》)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国标》严格区分行业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行为,突出对汽车维修业的基本要求。为了执行的延续性,《国标》保

留了汽车维修的三种分类模式,但对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重新进行了定义。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维修企业均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能对所承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维护、修理及更换。《国标》中三类维修业户仍然是进行汽车专项修理,但对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项目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对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不含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项目。下同)的要求区别较大。

《国标》是在我国汽车维修市场目前现状下修订和实施的,为严把汽车维修市场准入关,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监管,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7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要求,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国标》规定的条件进行了补充。为了便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便于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对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理解和掌握,将《国标》规定的条件和《实施意见》的补充条件进行如下说明:

一、人员条件

从事整车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2.汽车整车维修二类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二)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三)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配备3名检验员,其中至少应配备1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2.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

配备2名检验员。

(四)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3.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1名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六)价格核算人员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价格核算人员。

(七)统计人员

依据统计法规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健全和完善统计工作。

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统计人员;

2.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八)维修技术工人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1.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工人;

2.整车维修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

3.整车维修二类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至少配备2名高级工;

4.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至少配备1名中级工;

5.企业(业户)应与维修技术工人签定劳动合同。

二、经营管理条件

(一)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1.目前我国颁布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

2.目前我市和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等。

(二)明示与服务有关的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

1.业务受理程序

2.服务承诺制度

3.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岗位设置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如下岗位:

1.技术负责岗位

2.业务受理岗位

3.质量检验岗位

4.文件资料管理岗位

5.材料管理岗位

6.仪器设备管理岗位

7.价格结算岗位

8.统计岗位

9.安全生产岗位

10.尾气监测岗位(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专项维修业户)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应制定服务规范和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服务规范:

1.业务受理服务规范

2.车辆交接服务规范

3.维修作业服务规范

4.结帐收费服务规范

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1.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定期培训制度

2.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定期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定期培训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维修台帐

应建立规范的维修台帐,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规范的维修台帐可以是纸本文档,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应设有行业规定的记录内容,并按期报送。

(六)价格管理

对维修及维修服务价格管理的要求。

1.制定并执行维修及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2.实行明码标价

3.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

对汽车维修合同使用的要求。

1.企业(业户)应备有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2.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应签订维修合同。

(八)实行计算机管理

从事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行计算机管理,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也应实行计算机管理,要求:

1.行业报表

2.结算凭证

3.工时清单

4.材料清单

以上由计算机统计、传递、打印的报表及清单等应符合规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质量管理条件

(一)应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必须掌握执行如下标准:

1.国家技术标准

2.行业技术标准

3.相关技术标准

4.地方技术标准

5.企业技术标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标、行标、地标未规定,企业可制订标准)

(二)应具有并执行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1.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至少应具有并执行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

2.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确保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及时更新,并保持其完整。

(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从事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1.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2.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宗旨;

3.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四)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2.进出厂登记制度

3.检验制度

4.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7.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8.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应建立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档案包括:

1.维修合同

2.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

3.出厂合格证存根

4.结算凭证

5.工时清单

6.材料清单

(五)汽车尾气排放是本市环境质量重点监控项目之一,应保证修竣出厂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安全生产条件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如下:

(一)安全管理要求

1.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3.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制度建立包含:停车场、维修车间、库房、重要工位;

2.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消防两大方面。

(二)安全保护要求

1.应具有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安全)和消防两大方面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对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及易发生危险的工位、部位等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和长期有效的防护装置与措施;

3.应设置电、气焊作业车间或封闭的工位,应在其工作间内作业。;

4.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5.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应为维修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有配戴、使用的管理要求;

7.应备有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设置。

(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 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五、环境保护条件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环境保护条件要求如下: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

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措施

1.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4.应保证打磨、喷涂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在其相应的工作间内进行;

5.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三)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经营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

从事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取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设施条件

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经营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设施条件要求如下:

(一)接待室

1.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接待室应明示各类证、照;明示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明示主修车型、

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单价,明示监督电话等;

3.接待室应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

(二)停车场

1.应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2.停车场应设置在厂区内,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用地;

3.停车地点区域界定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地面平整坚实,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

4.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三)生产厂房及工位

1.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生产厂房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2.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设区域或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检测作业和停车;

3.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企业应设有专用汽车检测室或检测工位;

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四)专项维修

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国标》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七、设备条件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设备条件要求如下:

(一)技术要求

1.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3.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配置应符合生产要求,其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二)使用要求

1.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2.企业应配备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4.允许外协的项目,其外协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应与外协企业签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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