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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健全和提供税务资料

税收法规中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如下文件规定:

文件

规定

《会计法》

主席令[1999]24号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A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会[2001]41号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 [1996]19号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法》

主席令[2005]42号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税收征管法》

主席令[2001]49号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公司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会计核算健全”主要包括:

1、必须配备专业的、有资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即:有人)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如实设立登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即:有账)

3、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会计内控制度。(即:有制度)

税收法规中所谓“提供税务资料的”是指如下文件规定:

文件

规定税务资料

事项说明

《税收征管法》

主席令[2001]49号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5]20号

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总局令[2003]7号

其他纳税资料

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10]587号

发票购买薄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的发票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总局令[2011]25 号

开具索取的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1996]19号

原始凭证(发票)

会计账簿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1998]32号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保管期限为15年。

国税发[2005]179号

总局公告[2012]2号

税务行政文书

税务受理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涉税事项审批、税务涉税事项备案、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纳税核准、税务处罚等税务文书。

税收规范性文件

其他税务资料

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或者报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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