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兼职目的

论大学生兼职目的以及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高考人数的不断增加,在校大学生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从而大学生做兼职的人数也有增长。从77年恢复高考以来,每年入取的人数逐年递增,到了2012年入取人数就有685万人,大学生做兼职的人也在逐年递增。大学生兼职市场也被更多的中介商利用,兼职市场的扩大,从中的利益空间也在扩大。进入千禧年,大学生兼职权益被侵害问题年年都有,我们本次论文,从调查问卷入手,深入分析大学生是基于什么原因做兼职,是否因为现在的大学生关注社会问题权益被侵害问题会因此减少,进行分析。

一、调查过程与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各校学生进行调查。一共有550份问卷,回收率100%,其中有86份无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84.4%。在数据处理时,我们采用了SPSSI17.0对数据进行分析。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兼职目的分析

具调查显示,34.32%的学生是锻炼一下自己能力,5.90%是补贴家用,11.26%是补贴生活费或学费,37.00%是赚点零花

钱,11.52%是其他原因。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是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由于现在书本上的知识在日后的就业以及创业中不能够很好的帮助大学生,所以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大学生选择用兼职这种途径来锻炼自己的能力。同时,也有一部分是赚取一部分零用钱,由此可以看出现在的大学生自主能力有一定提升,不在过多的依靠家庭父母,因为进入大学,随后就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学生更多的为以后踏入社会在做打算。兼职可以为了大学生提供一个认识社会的一个平台,让大学生去了解这个社会、去累积一定的工作经验

由图可以看出65.41%的学生来自女生,35.59%的学生来自男生,做兼职的人群中女生有绝大多数,女生在中学时期是被家庭保护,她们需要做兼职去了解这个社会,同时也希望锻炼自己的能力来适应这个社会,没有以后生活全靠父母或者是伴侣,也体现了新时期女性的独立性在增强。同时,根据最新的调查显示,女生在大学比男生开销大,所以女生会更多的选择兼职来满足自

身的购买欲。

有一部分大学生做兼职是补贴家用以及生活费或者学费,这种情况是基于国家的各种政策所导致的。近年来,国家的出台了一系列帮助那些贫困学生的政策,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助学贷款等等一些政策很好的减轻的贫困学生家庭的压力。因为这些政策不能帮助所有贫困家庭的学生,所有还是出现了一部分大学生去做兼职来补贴家用、生活费或者是学费。在调查中,9.66%的学生来自大城市,41.55%的学生来自中小城市,48.79%的学生来自来自农村地区,所以那些48.79%的农村学生,大多家庭环境不好,所以导致他们需要去做兼职。由于这部分学生对兼职的需求大,所以有一定的盲目性,更多的为了薪酬很容易被骗。很多学生并没有给予家庭过多的负担,很多学生满足自身的欲望是靠自己的努力,这对中国社会来说是一个相当不错的信号,啃老族会逐步的减少,同时学生对自己的要求也在提升。

具调查,有69.44%的学生在小型企业工作,由于小型企业在各方面不如大型企业那样规范,也很容易导致学生的权益被侵害,小型企业流动性强,学生出现权益被侵害,不容易得到补偿。

(二)、获取兼职信息分析

调查显示,20.11%的学生中介宣传(广告等),54.70%的学生同学或朋友介绍,5.63%的学生学校团委等组织介绍,16.35%的学生自己找的,3.21%的学生通过其他方式。

由数据看出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途径并不广泛,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性。有54.70%的学生通过同学或者是朋友介绍,这种方式能够尽可能的免去一定的中介费,同时这样介绍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性,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去认识工作的性质对工作有一定的详细了解,也可以免去面试。但是目前大多非法传销通过大学生这种途径,因为大学生刚刚开始认识社会,自身防护能力低,所以大学生是最容易下手的一种群体。

有20.11%的大学生是通过广告来寻找兼职,这种方式对兼职的信息认知不全,很有可能过多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因为中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往往通过收取押金或是培训费等方式来盈利。这种信息鱼目混珠,刚入大学的大学生由于自身防护能力低的原因,上当的几率大幅增加。

有16.35%的大学生自己寻找兼职,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更加详细的去认识自己需要的工作,但是危险性大,自身保护不足,很容易被欺骗。这种方式,可以免去许多冠冕堂皇的一些信息。

5.63%的大学生是由校方介绍,3.21%通过其他方式。由校方介绍这种途径安全性高,也能够很好的管理做兼职的学生。

(三)、兼职形式分析

数据显示,5.36%的学生选择制造业,2.68%的学生选择建筑业,17.16%的学生选择批发和零售业,4.56%的学生选择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0.48%的学生选择住宿和餐饮业,

7.24%的学生选择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2.52%的学生选择其他行业。 学生兼职主要选择在住宿、餐饮、批发和零售行业,这类型的行业需求量大,学生容易上手,在22.52%其他行业中,许多学生选择做家教。在这些类型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安排,可变化性强,兼职时间不固定,薪酬来得快,所以这些类型的兼职成为了大多学生的首选。由此看来,大学生选择兼职的行业与自己所学的专业并无多大联系。 大学学习中,有许多的空余时间,在调查的学生中,每周工作几小时的占有33.51%每周工作一至两天的学生占有29.00%,薪酬水平在80元左右。由此看来,做兼职来解决生活问题是不可能的,主要还是缓解一定平时花销。

在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女生的薪酬往往比大多男生多。女生因为有很强的购买欲,所以女生会更多的去选择做兼职来满足自己在经济上的需求,同时也很容易出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四)、合同签订

根据调查,有75.34%的学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24.66%的学生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学生中有40.22%是兼职单位要求签合同,15.22%是由学校宣传或老师提醒。在75.3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学生中有58.01%的兼职单位不要求签合同,6.41%的兼职单位不同意签合同。说明大多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有2.49%的学生不相信合同能保护自己,2.85%的学生认为签不签合同都会受法律保护。这些数据说明有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很好的法律概念。

三、大学生权益保护以及建议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都比较淡薄,认为自己法律知识中60.05%和低27.08%,这主要是因为大学生法律知识主要是学校宣传以及社会宣传。学校宣传主要是源于书本上的知识,社会宣传是因为社会上出现做兼职权益被侵害案件屡见不鲜。基于国内现有的教育制度,如果不是经管类以及人文社科类的学生很难有

一定的法律知识。

在大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有44.24%的学生选择直接和单位对话协商处理,12.87%的学生选择请家长、亲戚朋友帮助处理。当自身受到侵害往往大学生不知道如何正确的去维护自身权益。只有14.21%的学生选择请政府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士帮忙处理。由于大学生兼职不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还无法避免人格遭受侵害。面对权益遭受侵害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无不说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因为根据相关侵权法的规定: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非法民事侵害,侵权法通常主要以故意、过失或严格责任原则来衡量、确定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其他相关责任。[1]所以大学生可以通过侵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的空白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然而,由于大多数兼职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者被私人雇佣,雇佣者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资格,此类兼职学生就显然不属于5劳动法6的保护对象。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0,不是/劳动0关系,国家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

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0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并不受5劳动法6的保护。[2]按照5劳动法6第2条规定划分,凡与5劳动法6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为劳动关系;与其他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为雇佣关系。[3]可见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既然如此,雇主对劳工除了有劳资给付义务之外,尚有保护照顾义务,包括对雇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保护,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不受伤害及职业病伤害。但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环境存在不安全隐患,说明了雇主违反了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照顾义务,雇主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2007年6月26日,财政部和教育部两个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文件规定:/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0[5]而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力是很廉价的。工资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多而增多,工资过低,而且还存在雇主无故拖欠或克扣报酬的现象。假如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管理予以重视,首先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上做表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工资,那么在校外兼职的大学生的权益受损也许会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 许传玺.侵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 2006(2):77-84.

[2] 关于贯彻执行5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6若干问题的意见

[Z].劳动部[1995]第309号.

[3] 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J].云南大学 学报:法学版,2006(3):49-53.

[4] 曹艳春.论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J].法学论坛,2003

(3):101-106.

[5]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5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 理办法6的通知[Z](教财[2007]第7号).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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