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审查员告诉你三种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资深审查员告诉你:三种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或由专利代理机构代替申请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后,首先检查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时,就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告知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出申请号。接着对这些受理的发明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发现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则根据案情情况分别发出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缺陷的,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此以外,还针对不同的案情,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通知书、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等。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提交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补办有关手续或补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或者陈述意见。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的,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其它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这些都是可以通过一些代理事务所,如专利巴巴上进行处理)。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经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或者对于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已针对该缺陷发生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未消除该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将会作出驳回决定或其它各种结论性通知书。对于上述结论性通知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采用权利恢复请求或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初步审查时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经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后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公布。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或由专利代理机构代替申请提交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后,首先检查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时,就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告知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出申请号。接着对这些受理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发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则根据案情情况分别发出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缺陷的,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此以外,还针对不同的案情,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等。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提交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补办有关手续或补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或者陈述意见。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的,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其它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经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明显实质性缺陷的,

或者对于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已针对该缺陷发生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未消除该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将会作出驳回决定或其它各种结论性通知书。对于上述结论性通知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采用权利恢复请求或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初步审查时,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经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后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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