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上主要基于会计的职业判断。税务处理上,一要区分后续支出性质,二要区分后续支出的金额,由此导致不同的处理方式。

1.固定资产资本化处理。例如改建支出、大范围的装修支出等,一般金额较大且可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需要对固定资产原有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重新确定其计税基础。这与会计资本化处理没有区别。

2.费用化处理。例如日常维护费、不符合税法条件的大修理费支出等。对于日常维护费,税法与会计没有区别。对于大修理支出,税法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限制条件,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费用化处理。如某固定资产汽车大修,汽车原值为100万元,大修支出49万元,会计上作为费用处理,税法上也作为费用处理。

3.会计费用化处理,税法资本化处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会计上作为费用处理。符合税法上两个限制条件的支出,税法上作资本化处理。如某固定资产汽车大修,汽车原值为100万元,大修支出51万元,大修后延长寿命2年,只不过税法上的资本化处理并不是要改变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4.会计资本化处理,税法费用化处理。特别是部分大修理支出,会计上判断构成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予以资本化,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两个限制条件,只能费用化处理。如固定资产机床大修理,更换了新的配置,机床原值100万元,大修理支出49万元,会计上予以资本化,税法上作费用化处理。

以上4种处理方式中,会计与税法费用化或资本化基本一致。对于会计费用化、税法资本化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多见,实务中易产生混淆的是会计资本化后,在税务处理中应当选择资本化而选择了费用化处理的情形,因适用税法条款错误而导致错误的纳税结果。

例:2009年8月,甲公司对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房屋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预计使

用年限30年,已经使用5年。截至2009年10月,甲公司更新改造支出1000万元,更新改造后预计使用寿命延长5年。

1.2009年8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500=2500(万元),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在建工程 25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2009年10月更新改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固定资产 3500

贷:在建工程 3500。

3.2009年11月、12月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完成,满足会计上的资本化条件,应增加固定资产成本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计提折旧3500÷(30-5+5)÷12×2=19.44(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9.44

贷:累计折旧 19.44。

更新改造资本化处理,2009年会计处理共计提折旧3000÷30÷12×8+19.44=86.11(万元),除折旧变化外,更新改造支出没有对利润总额造成影响。

税务处理方面,甲公司认为以上更新改造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原因有两方面:(一)修理支出1000万元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3000万元的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了5年,在2年以上。

因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所以应当费用化处理,更新改造支出的1000万元可以直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费用10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折旧费用=3000÷30-86.11=13.89(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1000+13.89)×25%=253.47(万元)。

以上的纳税处理实际上混淆了税法关于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的纳税差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虽然没有金额的限制,但是其性质与大修理支出有本质的区别。通常理解所谓大修理是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根据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检修,以维持其正常的运转和使用。而改建是指支出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且能够使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等都有较大的改进。更新改造支出占房屋原值的比例为33.33%(1000÷3000),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规定,而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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