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反担保措施

反 担 保 措 施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企业提供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以及企业法人(或包括企业领导成员)的个人资产连带反担保等。

一、保证反担保

1、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连续两年盈利。

2、反担保单位资料:(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4)贷款证;(5)资信证明;(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等。二、抵押反担保

((1)营业执照(6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副本)(70%2)验资报告;7)法定代表人证明 1)4)3) (;(;(()企业章程;

企业可以就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1

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评估材

不得抵押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抵押物清单;((

料;(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5)抵押物投保证明。

(四)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产或者乡(镇)民政府规定的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五)企业提供抵押物的值的计算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2、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三、质押反担保(一)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 (2)以城市房地70%; 70%交通运输工具 5)(1、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

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四)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五)质押物的值的计算 (1(2)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净值计算)不高于(2)质物所有权证明;70%50%。

(3)质物评估材料;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3)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 (4))以50%;质物清单;

(1

)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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