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交付通知书》的回复

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你公司寄送的《交付通知书》,现答复如下:

1.根据《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样板间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参照标准,须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并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60日内不得拆除”,但你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情况下,擅自拆除开盘时的样板间,加之《购房合同》关于装修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开盘时的样板房拆除之后本人无法确定本人购买的房屋装修是否和开盘时样板房装修一致(除开盘时本人亲自参观的样板房之外的样板房概不承认),请提出有效且合理的方式确保本人房屋装修与样板房一致,否则本人将以你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退房。

2.本人发现,目前小区绿化状况和销售时宣传的规划存在巨大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按照销售时的绿化规划进行整改,否则本人将以你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退房。

3.小区设计和建设应当保障业主安全,但由于你公司设计缺陷和对安全问题的忽视,导致室内装修和小区公共设施设置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真石漆阳台颗粒尖锐,极易导致受伤;连廊没有进行包窗,挑空处没有安装防坠设施;走廊灯具为开关式,且灯光较暗,无法保证夜间通行安全。要求你公司对上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否则本人将以你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退房。

请你公司收到本回复后三日内答复本人,如拒不答复,视你公司同意本人退房要求。

此复!

楼号户号:

业主签名: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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