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8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

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我省以生态示范创建为有效载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大力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我省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园、场)达到487个,其中省生态示范乡镇45个。为更好地推进省生态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结合当前环保工作的重点(节能减排)以及考核验收中的一些实际情况,我局对《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以下简称《考核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自今年起,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的建设和考核验收按本《考核验收标准》执行,申报材料要求及验收程序见附件三,原有关 — 1 —

指标体系及考核验收办法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今年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9月20日止。

附件:

— 2 — 1.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 2.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申报书 3.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申报及验收工作程序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

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

(2008年7月31日修订)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公众参与

创建单位领导对创建生态示范区目的意义有深刻理解,指导思想明确;设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氛围浓厚。

(二)编制了乡镇环境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大)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三)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近3年内无一般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辖区内布局合理,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

(五)创建基础良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产业。

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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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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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标说明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佛山市各县(市、区);

惠州市:市区 惠东县 博罗县 惠阳区;

肇庆市:市区 高要市 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

汕头市 汕尾市 潮州市 揭阳市 阳江市 湛江市 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

韶关市 河源市 梅州市 清远市 云浮市各县(市、区); 惠州市:龙门县;

肇庆市:广宁县 德庆县 封开县 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近3年内无一般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由上级发改、 — 5 —

经贸、环保等部门提供证明);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近3年内无一般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由上级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2、辖区内布局合理,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道路整洁,环境优美”,是指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辖区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3、创建基础良好:指曾被授予百强、卫生、绿化、文明、教育等先进称号。

(三)考核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 6 —

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由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2、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指农民人均各种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之和扣除各项生产性支出后的收入。该收入体现农民生活水平。由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3、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利用自来水厂和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等其他饮水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要求达到100%。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和现场查看供水设施。

4、生态示范村所占比例(%):指全镇范围内各级生态示范村(或生态文明村等)占总的村数比例。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5、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6、地表水环境质量: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流域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7、大气环境质量: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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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声环境质量: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达到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9、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由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10、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乡镇必须要求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人工湿地等处理工程。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1、建成区生活垃圾清运率(%):指收集、清运的垃圾占全部生活垃圾的百分比。要求达到100%。由环卫或城建部门提供数据。

12、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占全部生活垃圾的百分比。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卫生填埋、制造沼气和堆肥等,相关处理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要求无害化处理率≥90%。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3、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中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废物占总医疗废物产生量— 8 —

的比例。处理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14、城镇卫生厕所建设和管理:符合《广东省卫生镇指标》规定:本镇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75%以上,镇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镇区公厕规划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均为水冲式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其中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不少于80%。公厕管理符合卫生标准。由爱卫部门提供证明。

1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由环保或农业部门提供数据。

1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指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由城建部门提供数据。

17、森林覆盖率(%):指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四旁林之和占土地面积百分比。以具体区域实际的地形特征决定其采用山区或平原标准。由林业部门提供数据。

18、绿化覆盖率(%):指村镇建成区绿化投影面积占总面积 — 9 —

之百分比。由城建部门提供数据。

19、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计算。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

20、水土流失治理率(%):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由水利部门提供数据。

21、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指经治理合格的矿山面积占需治理的矿山面积的百分比。由国土部门提供数据。

22、生态农业模式建设: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建立和管理一个动态平衡,结构优化,输入合理,经济上可行的农业生态系统,促进物质在系统内的循环利用和多次重复利用,减少燃料、肥料、饲料和其他原材料的输入,以求得尽可能多的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输出,从而获得生产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经济效益四者统一的综合效果。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如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由相关部门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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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申报表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制

11 —附件二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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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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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申报及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乡镇对照《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四份):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申报书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二)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推荐。

(三)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并加署意见,于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局。

二、考核验收

(一)省环保局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验收意见。

(二)省环保局对拟命名名单进行审议。 三、公示

经审议后,对拟命名的乡镇在“广东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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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省环保局转达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并把结果报省环保局,或由省环保局视情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由广东省环保局命名为“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并颁发牌匾。

五、复查

对已命名的“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对辖区的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省环保局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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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生态示范乡镇 标准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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