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直诉程序的适用率的不足

论我国直诉程序的适用率的不足

摘 要 本文以某市y 区检察院2012年度办理直诉案件的相关案

卷资料和数据为对象,对直诉程序适用率的不足作了简要的分析和

论述。

关键词 直诉程序 直诉案件 适用率

作者简介:司徒洁、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一、y 区人民检察院直诉程序的适用率较低

由图表1可以看到,2010年度y 区检察院受理的直诉案件数量为

222件,占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约27.2%。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7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10年间,我国刑事案件逮捕率豍 超过90% 豎,

也就是说,仅有10%的案件是在不羁押的条件下进行追诉的。与1998

年至2002年间直诉案件比例仅有10%相比,y 院的直诉案件比例在

2010年能够达到27.2%,似乎已经是不小的进步。

然而,27.2%的比例意味着60%以上的案件仍然适用了逮捕措施,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等候审判的

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之要求仍然相去甚远。正如李心鉴博

士所说,“面对我国多数审前被告人被羁押而西方国家多数被告人

审前被释放的现实,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下这样的结论:中国的被

告人比外国人的被告人更可怕。”豏因此,正是从直诉案件与捕后

再诉案件数量作横向比较的角度,本文认为,直诉程序的适用率有

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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