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片制作合同

宣传片制作合同

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影视宣传片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二条:制作期限

本合同成片于 年 月 日前(含本日)完成制作并交付甲方。

第三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价款总金额: 43800 元,人民币(大写): 肆万叁仟捌佰 元整。

以上费用不包括税金且不包含因拍片所产生的差旅费,因拍摄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负担。(如长途 住宿 吃饭 喝水)

第四条:费用支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影片整体费用的20%作为项目的开始运转经费,乙方收到预付款项后进入前期准备, 整体费用20%金额为 8760 元。大写): 捌仟柒佰陸拾 元整。

在乙方拍摄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影片整体费用的30%作为项目的后期经费,金额为: 13140 元 。大写): 壹万叁仟壹佰肆拾 元整。

2.最终成片,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成片,经过甲方认可后,须向乙方支付尾款,即影片整体费用的50%,金额为 21900 元,人民币(大写): 贰万壹仟玖佰 元整。

第五条:拍摄、制作、交付及验收

本项目拍摄地点: 花都

后期制作地点: 广州

交片地点: 花都

第六条:制作效果及修改

1.影片制作效果,按照提供的样片80%的效果制作。提供的样片为:《广州电力通信形象片》、《深圳实验学校宣传片》

2.成片修改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脚本、影片、录音和其他项目或资料的著作权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享有该著作权的署名权。

2.在制作过程中,因甲方的指定或甲方提供的资料而造成的第三方侵权或纠纷,则乙方对事项免责。

3.如果本合同影视片中所涉商品若其本身涉及商标或专利权属或其它知识产权纠纷,乙方不承担该纠纷之任何责任。

4.甲方如修改、拒绝、取消及终止其先前同意的任何计划或执行,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步骤实行甲方的指示。但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实际付出的开支以及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合理费用。

5.上述开支或费用应计算至该项工作之终止、取消或修正之日为止。

6.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

7.甲方对影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后对影片提议修改的,双方得另行协议追加合理费用。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无法履合同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出具证明,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该种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顺延交付或支付日期。

第九条:保密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品、资料、文件、讯息及数据(以下简称“物品和资料”)等为甲方所有之财产,乙方应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除履行本合同目的之所需外,不得对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及在任何场合

泄露前述物品和资料。

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外,乙方不得使用前述物品和资料为他人提供促销或广告服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前述物品和资料完整归还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若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对逾期未付的款项每天收取合同总金额0.3%的滞纳金。逾期超7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若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审验影片,导致乙方因后期设备资源浪费而产生损失,乙方有权对所占用的设备向甲方每天收取设备占用费3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本合同任一方均有权到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第十三条:其他

1.此影片制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场地、物品等一切协商事项,详见附件。

2.此影片严格按照脚本内容制作,详见附件脚本。

3.本合同附件构成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同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贰份,合约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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