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系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因此,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故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本案中,事故原因系被保险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属于被保险人责任,而被保险人赵先生实际支付给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T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负责赔偿。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T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先生保险赔偿金11万元。

锦法 本报记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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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过失致人死亡是否应赔偿三者险?

(2013-06-16 17: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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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近日,媒体报道在商铺撞死人一案,商铺地区是否属于道路,涉及到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主办法官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保险公司只负责按照交强险赔付,三者险无需赔付。(见http://news.hexun.com/2013-06-14/155119667.html)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三者险仍应赔付,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过失犯罪,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等三者险免责情况。

二、从三者险保险责任定义来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条款定义为意外事故,没有限定必须为交通事故。

三、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三者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也应包括道路意外的事故,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在工地过失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2年08月20日 08:14 东方法眼 李绎

核心提示:2011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华某的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2009年10月14日,魏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搭载华某在修路工地上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华某被甩出车外后当场死亡。2011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华某的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4月19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宣告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6月19日做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和被害人华某被某林场雇请为该林场修建一条道路。事发当日被告人魏某驾驶一辆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的变型拖拉机搭载被害人华某在修路工地上行驶。当行驶至施工现场回头线路段处,由于魏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由上线路面翻到下线路面,华某在翻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并遭到包括车辆在内的其他物体撞击而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其操作不当而发生翻车事故,过失致使被害人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华某在翻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再次遭受车辆及其他物体的撞击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保险公司对民事部分不服。以被害人是事故车的车上人员,不是车外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予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华某是在翻车的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后,遭受包括车辆在内的其他物体撞击致死。上诉人认为发生事故的时刻,被害人仍是车辆乘车人没有事实依据。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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