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个司考卷一必背考点

52个司考卷一必背考点

2015-9-15 xuefa 学法网 xuefa.com 小资猫阅读(5763次) 评论(16条)

这是从杨帆(男)老师微博上整理下来的,可能有个别错字,请原谅!考试,大家都不容易!

【必背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 自然法学看内容:不道德的不是法。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才是法。 社会法学看实效:有实效的都是法。

【必背考点2:“国法”】现行有效称国法:国家制定成文法;法院创制判例法:国家认可习惯法:其他职能类似法。“国法”指一个国家正在实施的法。包括两部分:出自国家的国家法和出自社会的民间法。国家法有三:立法机关创制的成文法,立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法院创制的判例法。

【必背考点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有三层:出自国家正式性;统治工具阶级性;物质制约社会性。 【注意】1、强调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分析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共有的观点。 2、法律主要体现并非仅仅体现统治阶级意志。3、法律最终根源于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必背考点4:法的价值】1、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一句决定价值判断。2、秩序基础但非最高。3、自由最高弹药受限制:不害人(伤害原则),不冒犯(冒犯原则),还不能伤自己(家长主义或父爱原则)4、正义核心是平等。一视同仁形式正义,合理妻别实质正义。5、排序就是价值位阶。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实质正义为个案平衡。牺牲较小法益不能超出限度比例原则属之。

【必背考点5:发的作用】1、法的作用对象是交互行为,即社会关系。2、规范作用有五: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指自己,评他人,测后果,育大众,强违法。3、社会作用有二:阶级统治,公共事务。4、局限性:一、理性有限有空白,法律续造补空白。二、语言模糊不确定,自由裁量不可免。三、一般对个别,抽象对具体,法现僵硬性,个案不公正,合法不合理。

【必背考点:6法的特征】1、规范性:针对对象不特定,适用次数可反复。2、出自国家:制定或认可。3、普遍性:效力最高性;适用平等性:内容一致性。4、权义性:法有关注权利义务的双向性,其他规范有主要关注义务的单向性。5、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但必须受程序规则的限制。6、可诉性:对公平可争讼,对法院可裁判(可适用)。

【必背考点:7:法律效力】1、效力来源:强制力,道德,习惯。2、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普遍性。3、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先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4、生效的前提是公布。5、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6、溯及力:溯及从新不从旧,保障人权可以轻。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必背考点:8:法律渊源】1、法律渊源即法律人做出法律决定时大前提即法律依据的来源。2、有明文规定效力的是正式渊源,否则为非正式渊源。3、正式法源具有拘束力,非正式渊源具有说服力(参考价值)。4、民事裁判中法源的选择规则是:先正式法源,后非正式法源。非正式法源对正式法源具有弥补作用。

5、我国的正式法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我国加入的条约等。6、我国的非正式渊源主要但不仅仅有:习惯、判例、政策。

【必背考点:9: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2、法律关系可从四个角度分类:(1)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为调整性,基于违法产生的为保护性。保护性关系是对调整性关系的保护。若A 是B 的调整性关系则B 必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的是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是隶属性法律(纵向)关系。(3)权利人只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是单向法律关系;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是双向法律关系。三个以上关系组成的是复合法律关系。(4)可独立存在的是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基于主法律关系产生的是第二性(从)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3、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必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客体有物、行为、人身和精神成果。活人的身体不能成为物权债券继承权的客体(3)内容是权利和义务。4、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有两要件: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1)规范是前提和基础。(2)以能否以当事入主观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必背考点10: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2、归责原则有四: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3、法律责任的竞合即竞相符合,同时该当。重要特征在于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不能同时共存,民法中侵权与违约,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属之。两责任如能共存则不为竞合。4、免责的事由有:时效、协议、自首或立功、履行不能。5、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

【必背考点11: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逻辑上三部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逻辑上不可少,条文中可省略。3、法律规则的分类:(1)从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禁止性规则(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2)从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明确具体确定性;参照其他准用性;授权制定委任性。(3)从对人的行为限定的范围和程度:允许选择任意性,必须遵守强行性。4、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1)规则相对明确具体、限制削弱自由裁量,仅关注行为共性;原则反之,笼统模糊,赋予较大自由裁量的余地,可照顾行为的共性和个别性(2) -个规则只关注一类行为;原则的覆盖面大。

(3)规则以有全无的方式适用,原则相互冲突可共存。5、法律规则与原则的适用

(1)先规则,后原则。(2)法律原则在两个条件下适用:穷尽规则;个案正义。(3)适用法律原则必须有更强理由。

【必背考点12:法律规范的表述】1、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法律语句)表述的。语言之外不存在法。法律规范和法律语句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语句所要表达的意义。2、法律语句有规范句和陈述句之分。规范句是带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有允许句(可以)和命令句(应当、不得)之分。陈述句是没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3、法律语句如果如果条文化就是法律条文。4、规范性法律文件由规范性法律条文和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构成。5、规范性法律条文是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如刑法第232条。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不是 对应关系。6、非规范性法律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是规定适用法律规范的技术性规定的条文,如法律概念和专门术语的界定。如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定义。7、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针对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普遍适用。各类法典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书是典型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必背考点13: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律适用的目标:合理的决定。该决定在形式上要具有可预测性,实质上具有正当性。可预测性又叫合法性,安定性,正当性又叫狭义的合理性,合目的性,可接受性。2、适用法律三步骤,查明事实作为小前提,寻找法律作为大前提,根据前提得出结论。三步骤界限模糊可转化。3、法律论证过程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结合,即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大三段论证明结论是否成立,为内部证成。小三段论证明大三段的前提是否成立,为外部证成。一句话,内部证成证结论。外部证成证前提。

【必备考点14: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见法律适用步骤。2、归纳推理:从一类事物的个别现象中抽象概括出这一类事物的共同特征。具有或然性。英美法系法官的主要推理方法之一。3、类比推理:(1)其模式是:X 规则适用于A 案件,B 案件与A 案件在实质上相似,但B 案件在法律上空白所以,X 规则适用于B 案件(2)在民事案件中,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刑事案件中禁止不利推理。4、设证推理,模式是:如果X ,则Y 。 Y已经存在。X 可能存在。

【必背考点15: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受解释循环制约(整体部分循环说明)。2、法律解释按以下位阶次序进行:(1)文义解释:按字面含义解释。(2)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3)主观目的解释:寻找立法者原意。(4)历史解释:现在和过去比,保持现在和过去一致。(5)比较解释:本国和国外比,借鉴国外经验。(6)客观目的解释:寻找当下最合理的解释。3、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在法律文字需要明确具体含义和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时,全人常基于两央、两高、两委提出的解释要求解释。该解释与法律效力相同。(2)司法解释:两高解释,公布30日内报全人常备案。(3)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4)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本身需要明确含义和适用依据的由制定机关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必背考点16:法律与道德关系】1、法律与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规范性。但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2、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有无必然联系,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看法:自然法学认为有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无

恶法亦法。3、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手段。4、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转化,道德规范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法律确认和体现最低限度的道德,违法行为并不必然违反道德,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并不必然违法。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七个方面:(1)法律具有建构性(有意识有目的的创制),道德是非建构的(自生自发的)。(2)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3)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是内在约束的。(4)法律是程序性的,道德是非程序性的。(5)法律是外在侧重的,道德是内在关注的。(6)法律是确定的,道德是模糊的(7)法律是可诉的,道德是不可诉的。

【必背考点17:宪法的特征与本质】1特征有三:国家的根本法;权利的保障书;民主事实的法律化。2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3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有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4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5民主事实或者说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民主中的非理性因素要由宪法来纠正。6宪法的本质在于,已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居于主导地位。

【必背考点18:宪法的传统分类】1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都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所提出的;2成文宪法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美国1787年宪法是典型的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所构成,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代表性国家。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划分依据是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4钦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在君;民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协定宪法有1215年的《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必背考点19: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注意以下几点:1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源主要寄托于国民2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人权的主体是人。3法治的价值在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治国家理念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4权力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必背考点20:宪法的作用】1.宪法的一般功能: (确、保、限、协)。确认(经济基础;权力归属;法制统一;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保障(人权和民主制度)功能;限制(国家权力)功能;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2.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执、司、守。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确立了立法统一的基础;(3)宪法确立了解决法律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必背考点21:宪法渊源】1.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的宪法渊源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2.宪法典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构成。附则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我国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四章正文构成,共138条。正文依次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3.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可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其中确认性规范以肯定性规范为特征,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4.宪法与条约:美国、俄罗斯宪法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

【必背考点22:宪法效力】1.宪法最高效力的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2)宪法内容的合理性;(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2.宪法效力的特点在于其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3.宪法的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我国宪法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

【必背考点23: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特色】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 993年宪法修正案:长期存在和发展。2.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修正案)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织形式是政协,但政协不属于国家机关。

【必背考点2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德国魏玛宪法首先规定经济制度。2.市场经济:1 993年修正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公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93年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集体经济: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4.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年修正案) 。

【必背考点25:政权组织形式】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制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注意各自的特点和代表性国家。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3.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背考点26: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制的特点:一部宪法;一套政府体制;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一个国际法主体;地方不具独立性。2.联邦制的特点:多部宪法;多套政府体制;联邦的权力来源于成员国的让与;双重国籍;部分联邦允许成员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部分国家允许成员国脱离联邦。3.我

国单一制的特色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4.行政区划的主管机关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省批乡,院批县,全国人大特省建。

【必背考点2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2.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自治机关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必须是少数民族;人大常委中应该有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所属工作部门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法院、检察院应该有少数民族人员。4.对上级国家机关决定、决议、命令或指示变通或停止的条件:批准;60日。5.自治州、自治县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需报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6.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必背考点28:特别行政区制度】1.特行政区的自治权范围: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处理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外交、防务、人事任免(在香港特区任命的人员只包括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而在澳门还包括检察长)。3.特区立法及对其监督(1)立法会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全人常可“发回”,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特别行政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溯及既往。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1)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立法会法律和全国性法律。(2)全国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和特殊情况下的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可对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4)全人常宣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后,国务院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法律在特区适用。5.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是:40周岁;在特区居住满20年;永中;香港还需无外国居留权。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6.特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区居住15年的永中担任。香港还需在外国无居留权。7.行政会议(澳门称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从政府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澳门要求为7至11人),任期不超过行政长官,必须是永中,香港要求无外国居留权。8.特区立法会(1)立法会由特区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但澳门特区的立法会议员部分由行政长官委任。香港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担任议员的比例不超过20%。(2)立法会设主席,澳门还设副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立法会主席的任职条件和行政长官相同。澳门和政府主要官员相同。立法会任期4年,香港第一届是2年,澳门第一届另有规定。(3)立法会行使立法权、财政权(通过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监督权(特别注意弹劾行政长官:香港1/4,澳门1/3议员联合动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是院长)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2/3议员通过,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9.司法机关(1)香港无检察院,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设检察院。(2)法官由独立委员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中担任。终审法院的法

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长官任命时必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3)澳门设行政法院,主管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建置相当于初级法院。终审法院的院长只能由永中担任;终审法院的院长及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 0.基本法制解释: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法院基于全人常的授权对基本法所有条款有解释权。11.基本法的修改:全人大基于全人常、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2/3+行政长官同意)的提案对基本法进行修改。

【必背考点29: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2.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居委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成员必须有妇女。3.村委会成员由年满1 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选举委员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名小组推选产生。当选必须双过半。选举程序和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相似,只是有选举权的村民名单问题上没有规定起诉程序。居委会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4.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双过半。5.下属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民委员可设下属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不设。村委会还可以分设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组长任期三年,可连任。居委会也可设下属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人曰少的居委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6.村民会议、居民会议(1)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2)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

7.村民代表会议(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3)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4)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8.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村委员和居委会均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

(2)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重大利益的随时公布。(3)村应当建立村委监替委员会或者其它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4)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承担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评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背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村委会成员被判处刑罚或这丧事行为能力的职务自行终止。)(5)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6)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事项也属于应审计的范围。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财政部门或者乡级政府主持。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

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备案。居民会议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排除机关备案。

【必背考点30: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的执行(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2.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范围和主体)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3.宪法的修改:

1) 1954只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宪,并且要2/3以上通过;1975年和1978年只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宪,未规定相关程序。1982年宪法完善了修改程序,增加了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修宪有重要影响。(2)我国宪法进行了3次全面修改(1975、1978、1982) 、6次部分修改(1978年宪法两次)。现行宪法进行了4次(1988、1993、1999、2004) 部分修改,有31条修正案。(3) 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1979年:在县级以上人大建立常委会;地方革命委员会改名为人民政府;县级人大代表直选;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1980年:取消“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4.宪法实施的保障(1)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三种:起源于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法国的白专门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其中法国设宪法委员会,德国设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起源于1 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法院的设立来源于凯尔森的理论。(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3)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我国存在事先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批性”对应)和事后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备案”对应)。

【必背考点31:公民基本权利义务】1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侵犯住宅的方式:非法搜查、非法侵人。3通信权在何种条件下受到法律限制。(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4监督杈包括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对象。5注意劳动权(公民)、休息权(劳动者)、教育权(公民)享有的主体。6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享有条件:年老、疾病或则丧失劳动能力)7文化自由的范围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8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受庇护的权利。9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10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广泛性(主体和内容都广泛)、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1 1所有义务的主体都是公民。公民是权利和义务的般主体,外国人和法人是特殊主体。

【必背考点32: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任期】(一)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设置1.从乡级到中央均设有人大;2.从县级到中央均设有人大常委会:乡级不设人大常委会,但设有专职的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的职务);

3.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设秘书长,其余各级均设;4.县乡两级人大不设设专门委员会。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从乡级到中央都设有,但是乡级的是设在乡级人大之下,而县级以上的,则是设置在人在常委会之下。6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主席团(对应人常的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对应人常的五分之一组成人员)、全国人大还有三个以上代表

团可提出设立的议案。(二)人民政府的设置1.从乡级到中央都设有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对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2.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工作部门。注意把握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决定或批准机关。 (总理提出,全人大或者全人常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设立,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政府审理,省级政腐批准;街道办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设立上一级政府批准。4.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监督财务收支和财政收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工作,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5.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只设到地级,县、乡没有。(三)有关国家机关人员的任职条件与任职限制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2、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9+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港澳的行政长官。

【必背考点33:国家机关领导人产生机制】(一)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的产生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2.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3.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产生(1)国务院总理的产生: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产生: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3)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产生: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人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权决定部级干部的人选。(4)国家主席任命。国家主席任免的人选仅限于国务院和驻外全权代表。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1)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主席团的提名,选举产生;(2)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入选。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产生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人国人大根据主席团的提名,选举产生;(2)“两高”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院长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二)地方国家机关人员的产生:1.人民政府(1)政府正职领寻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2)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和职务撤销。(3)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秘书长和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2.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产生(1)正职领导人员的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院长,选出或者罢免地方人民检察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其他组成人员的产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本院院长或者本院检察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分院组成人员的产生:院长由省级人常主任会议提名,省级人常任免;其他组成人员由高院院长提名,省级人常任免。检察院分院的所有组成人员由省级检长提名,省级人常任免。

【必背考点34:国家机关的会议制度】()人大的会议制度1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以上提议可瞄时召集会议。2全人大的会议由全人常召集。每次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人常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由主席团主持人大会议。3全人大的会议公开举行,经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4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全人大类似。地方人大临时会议的提议主体为五分之以上的人大代表。5乡人大举行会议前选举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会议。乡人的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二)人常的会议制度:1全人常的常委会议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地方人常主任会议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无)。(三)政府的会议制度1国务院的常委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2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政府正职、副职、工作部门正职、秘书长组成(县无)。

【必备考点35:国家机关特殊职权、组织活动原则】(一)特殊职权1.与宪法有关的权力:修改宪法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人常独享的职权:代、协、衔、勋、特、动。3.紧急状态:人常全部紧,部分国务院。4.战争状态:全人大或全人常均可决定。5.国家主席的职权: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由其独立决定。其它的事项都是根据全人大或者全人常的决定进行。根据全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人常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紧急状态、批废条约、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派遣或召回驻外全权代表。6.国务院: (1)由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2)由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约和协定(二)组织活动原则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责任制;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精简、效率原则。2.内部负责制:内部谁说了算。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个人负责制。3.对外负责的问题:(1)国家主席既不对人大负责也不报告工作。(2)中央军委是主席负责但不报告工作。(3)国务院和两高是整个机关既要负责也要报告工作。(4)地方人民政府既要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也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报告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5)地方检察院既要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7)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区负责;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特区审计署和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必背考点36:选举、罢免、辞职、质询】(一)人大代表选举1.选举的主持:直:选举委员会;间:人大常委会。2.选区的划分(以居住状况也可以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事业单位划分,每选区选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20,5、3、5;选举日前;)4.候选人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差额;直接选举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名单公布:15;7。)5.委托投票(同意;书面;选民;三人;委托人意愿)7.计算当选:直接当选双过半;直接罢免全

体半;直另当选大等三;间接都是全体半。8.各地驻军应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军队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9.台湾(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举,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1 0.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其名单由常委会公布; (1)选举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 (3)主席团主持选举;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 0人以上联名提出.实行差额选举。 (4)香港(36名) ;澳门(12名)(二)地方国家机人员的选举程序1.需要由地方人大选举的职位有:人常选全体,行政正副职,法检一把手,检长还需上常批。2.候选人提名主体:主席团+一定数额代表(省级30人以上;地级20人以上;县乡级10人以上)3.候选人人数问题:正职可以差可等;副职(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额,补选副职可差可等。(三)对人大的代表的罢免直接选举:县50乡30,向县人常提,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2.间接选举:人大主席团(人常主任会议),人大十分之一代表(人常五分之一组成人员),提出本级人大选出的上级人大罢免案,全体过半数通过。(四)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1.中央:四团十分一,法检罢首席。(1)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2)除法检只能罢免一把手外,其余其它国家机关的所有组成人员均可被罢免。2.地方:一团和人常,代表十分一(乡是五分一),法检罢正职,人常政府罢全体。(1)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2)乡人大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五)人大代表的辞职1.直接选举的代表:乡代表向乡人大辞,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县代表向县人常辞职,经人常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2.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向选举他人大的常委会辞职,经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六)质询:1.人大会议时:全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地方人大代表1 0人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2.人常会议时:全人常10人,省地两级5人、县级3人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的答复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口头答复负责任到会,书面答复负责任签署。人常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重新答复。

【必背考点37: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一)监督对象:一府两院(二)监督方式

1.听取专项工作报告:(1)听取和审议前,可组织人常组成人员或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项调查。(2) -府两院的负责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2.对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监督(1)国务院每年六月,地方政府每年六月到九月之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报本级人常审批。(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常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各级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常审查和批准。(3)在审批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1)由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2)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常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3)全人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常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常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4.规

范性文件备案:见立法法。5.询问和质询:见前文。6.特定问题调奎:(1)需要做出决议或决定,重大事实不清时可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或者人常五分之一组成人员可提议设立。(3)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常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4)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7.撤职(1)地方人常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法检职务。(2) -府两院、主任会议、人常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出撤职案。(3)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背考点38:立法法】1.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有: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其他事项全人大及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为五年,不可转授权。2.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两团、两委、两央、两高;可以向全人常提出法律案的有: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专委会、两央、两高。3.人大对法律案的审议程序依次是:提案人对大会作说明、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修改稿、讨论后形成表决稿交付大会表决。在表决前提案人可撤回,但是要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向大会报告。4.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该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但是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两次审议;调整事项比较单一、部分修改各方面比较一致的也可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5.除了宪法修正案要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其他法律案都是全体的过半数。6.公布问题一并总结如下:宪法修正案由人大主席团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谁制定谁公布,但是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文件,如果制定机关是人大的,一律由制定机关对应的常委会公市。7.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市、州的法规需要报省级人常批准,省级人常审查其合法性,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市、州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作出规定。8.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区的需要全人常批;州、县的需要省级人常批。自治法规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9.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相信大家很熟悉,不赘述。10.备案: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全人常不接受规章备案;被批准的文件和批准机关制定的文件备案程序相同;授权法规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宪法、法律、自治区的文件无需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备。

11.改变与撤销:(1)处理机关和制定机关之间是领导关系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件;是监督关系只能撤销。处理机关和制定机关中如果有中央机关(全人大、全人常、国务院)出现,则撤销不合法的文件;如果是两个地方机关,撤销的是不适当的文件。(2)领导关系有三种情形:人大对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芙对其工作部门。(3)监督关系有两种情形: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常委会;人大及常委会对同级的人民政府。

(4)人大只处理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全人常不处理规章;上级人常不处理下级规章;国务院不处理地方性法规。(5)省级人大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

或批准的不适当的市、州法规。1 2.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1)两央,两高,一委,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提出审查要。其他主提提出审查建议。(2)审查由法律委员会、其它专委会、人常工作机构进行。(3)既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也可直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答复。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答复。(4)审查认为违法,制定机关不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5)对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如果审查认为司法解释违法,两高不废止或修改的,可提出要求废止或修改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人常解释的议案。

【必背考点39:西周的法制】(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具体化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的内容为“礼治”。西周的宏观法制特色是“礼”、“刑”结合。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二)西周法制1.礼的抽象原则为“亲亲”(适用于亲族范围),“尊尊”(适用于社会范围)。2.西周“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3.“礼”与“刑”的关系。注意把握“出礼入刑”,“礼下不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真正含义。4.把握“质剂”、“傅别”适用的契约种类。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宋代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租赁称为“庸、雇”。)5.西周的婚姻继承(附宋代婚姻继承)(1)注意识记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婚姻成立的“六礼”程序以及婚姻解除的“七出”、“三不去”(2)西周的宗法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究竟是嫡长子继承还是诸子均分不可考证。3) 宋代婚姻仍是“七出”、“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4)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户绝的继承有立继【夫亡妻在)与命继之分(夫妻俱亡)。有在室女( 3/4+1/4):出嫁女 (1/3+1/3+1/3).6.西周的司法制度西周设大司寇作为最高司法长官,并确立了“狱”与“讼”划分,“五听”和“三刺”制度。“三刺”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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