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三、设立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会计和出纳组成。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本所的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年度确定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六、本所收费凭证统一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综合服务发票,要求收取一笔律师费开具一张发票,不得虚开发票。转帐支票需当天进行,费用到帐后开具正式发票。如需先开票后收费的,须主任签字同意并出示有效的委托合同。

办理程序:签订合同→付款(现金或转帐支票)→开具发票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及私开收据。

七、本所律师提取酬金统一安排在每周三,如有公事不能回所办理提酬事宜的应在周二下午以前告知财务,避免出现漏提或多余库存现金的情况。如遇转帐支票未及时到帐的顺延到下周三,律师有特殊情况的,如遇出差急需提酬的,须征得主任签字同意。

律师提酬标准:差旅费(市内、市外统一标准)占总收费额的10%(差旅费由委托人实报实销的,不得重复提取);代理费占总收费额的90%,律师提取90%当中的50%。因差旅费为律师个人收入,提酬时财务须代扣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代理费部分由财务代

扣个人所得税。另:暂收归档保证金300元,待所有案卷经行政管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立即退还(归档合格标准参照《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所有代扣税由财务统一上缴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出纳填写“领款申请单”→主任签字同意→会计审核提酬金额→律师签字提酬

八、本所购买办公用品(亦包括任何形式的对外支出款项)事先应请示主任,征得同意后由行政秘书统一借款购买,实报实销。如金额较大的支出,应由经办人请示主任签字同意后开具转帐支票。本所分期付款购买的办公楼及汽车等以及每月的物管、水电费、办公电话费由出纳每月核对金额后按时办理付款事宜。

九、本所工作人员工资统一每月22日发放,病、事假及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扣发。

十、本所统一每月28日结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填制一份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十一、财务帐簿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每月10日前由本所会计编制会计报表并核算当月应交税金上报税务机关。

十二、每年4-5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按主管司法机关规定进行年检注册工作,并交纳会费及年检注册费。

十三、会计及出纳对本所实行会计监督。

十四、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十五、本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十六、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有关其他重要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月报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十七、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由财务人员抄具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由财务人员永久保存。

十八、本规定依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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