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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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

作者:李君临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

[摘 要]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争议中,主要争议当事人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又该如何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也直接关系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和功能的发挥。

下面,笔者以一则真实的案例对不当得利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有银行转账单作为凭据。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款,被告不同意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该40万元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被告于2008年12月向其父借了21万元用于购房。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借款时间半年,被告于2009年1月初将20万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2月上旬,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的关系,答应原告,被告随即在其父王某处借了20万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4月,因其父刘清怀急需资金,要求被告拿钱周转,被告于是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原告未同意。经过被告多次催收,原告于2009年5月同被告一起到中国银行,通过转账将借款40万元还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还给了原告。因此,40万元并非是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交易清单1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2.被告之父王某的证言。王某称其于2009年5月,因刚收到一个工程的工程款,于是将40万现金借给了被告王某。

法律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案件所涉款项为还款,系其父提供的借款,但被告的答辩意见与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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