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点 1

一、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即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费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不论是对其制定、修改、还是解释,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宪法创造的圣神。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一样。(不成文宪法一般都是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属于刚性宪法。)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所谓钦定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即君主通过制定宪法主动的将主权给臣民分享。

所谓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

宪法的新分类:

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所谓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所谓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宪法: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划分。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以制宪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观念为标准划分。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划分。 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在联邦制国家里宪法实施大小为标准划分。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方法是从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入手的,区别于上述各种传统的或新的分类,这种分类也叫“本质分类法”。

1.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2. 法定宪法和现实宪法。

二、宪法与宪政的含义: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第一, 宪法是由一组用于指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者自觉的规范构成

的;

第二, 宪政是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

点;

第三, 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

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收到限制的政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三、宪法的创造与修改

宪法的创制,又称宪法的制定,它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宪法的创制是行使制宪权的结果,与制宪权密切相连。

行使制宪权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一类是国家机关之外的特设机构,一类是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

我国制定宪法不采取全民投票,而采取全民讨论的办法,是我国制宪程序的一个特点,我国现阶段的制宪主体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全体国民。

制宪程序:

1. 制宪机关的设立;

2. 宪法草案的提出;

3. 宪法草案通过

4. 公布。

宪法决不能仅仅或主要表达国家机关的意志,必须是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的意志在不受压制的情形的自由表达。制宪主体决不能仅仅是制宪机关,必须是多个主体共同制定的宪法。制宪程序决不仅仅是只具有时间概念的步骤和阶段,还必须具有确保宪法宪法制定主体归根结底是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的保障功能。

四、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一般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所作的解释,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用的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五、宪法的历史

临时约法的地位: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民主共和原则,树立了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均为非法的民主观念;从其制定过程和成文内容看,它是中国第一部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宪法,为人们提供了与纲常礼教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

1954年《宪法》: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该宪法结构以及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框架,为以后几部宪法确立了模式。

54年宪法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是因为:一;其宪法理念深受1936年《苏联宪法》和斯大林宪法观念的影响。二;1954年《宪法》将自己定位为过渡时期宪法,过分注重经济所有制模式的演变。三;宪法实施缺乏系统的制度保障。

六、阶级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领导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负担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二),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工农联盟是使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贯彻和执行的可靠保证。为更好地推动工农联盟向前发展,不断巩固工农联盟,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工农联盟的物质基础更加强大。

七、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决定国家性质的一个因素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2、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 多种所有制经济;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经济制度与宪法,经济制度是宪法的基础,而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制度。

1、 宪法是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制度是宪法赖以产生和生

存的基础。一方面,近代宪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确立,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必须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达是宪法生存的经济基础。

2、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经济制度是一国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经济基

础。

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形式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2,非公有制经济

(1),劳动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存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是指以雇佣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济发展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主要包括,1,提高劳动者积极性和技术水平;2,推进先进的科学技术;3,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4,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分配原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八、国家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确立人大对党的监督

一方面,人大要自觉接受共产党的正确的纲领、主张,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人大也有权监督党。首先,执政党也需要监督,其次,人大监督执政党有宪法上的依据,再次,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

(2),充分有效的行使人大职权,强化人大监督权

1,人大和政府;首先,要充分行使违宪审查权,维护法制的统一;其次,人大要充分行使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再次,权力机关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尤其是对人事和财务的监督

2,人大和司法机关;在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既要实现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又要保证司法独立。

3,人大和中央军委

(3),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影响和制约人大代表选举参政议政能力的因素:

1, 代表候选人资格的认知错位;

2, 代表素质要求的失衡与欠缺;

3, 代表构成的不科学因素;

4, 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

(4),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

一方面要加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另一方面人大自身的组织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为加强人大组织建设,第一,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建设;第二,注重人大常委会整体结构的合理化;第三,要适当怎设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九、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在政治运行中表现出不同的样态,如地方自治单一制、中央集权单一制、民主集中单一制。单一制国家在现代主要有两种模式。

(1),中央集权单一制,代表:法国,中国

(2),地方自治单一制,代表:日本,英国

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的主要特征有:第一,从权力划分关系看,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第二,从形式上看,联邦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第三,从对外关系上看,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联邦制有自身价值:第一,实现大民主理想与少数人权力保障的结合;第二,双重主权更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人民的权力也因之获得双重保障;第三,联邦

制可以集大国的光荣与小国的自由幸福于一身。

十、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能够表现其法律属性。在法的内在结构中法律效力高于法律规范。

平等选举制度,平等选举权是指在选举法中规定的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

二),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从对象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的选举。

十一、政党制度

一),一种政治组织,是现当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政党的特征;1.阶级性(群众性),2.政治性,3.纲领性,4.组织性,

政党的类型;1.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分为左、中、右,或左派、中间派、保守派。2.以是否掌握国家政权为标准,将政党分为执政党,在野党,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参政党。3.以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为标准,分为合法政党、非法政党。

马克思主义对政党的分类,是以政党的本质属性即阶级性的标准,将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以及着两者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的政党等。以阶级性为标准,在个别国家还存在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政党。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服务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目标。

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不

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

4,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

由、组织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构成的政治联盟。

包括了三大联盟:一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大范围内人民的联盟;二是以拥护祖国和平统一为基础,大陆同胞与港澳台同胞的联盟;三是以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的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联盟。

统一战线的领导权由中国共产党行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一段时期内也包括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在内的阶级联盟。

人民政协。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海外侨胞和社会各界代表所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的组织。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

十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基本权利包括综合性,基础性,母体性(派生性),稳定性。

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基本权利与人权:

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力,包括:其一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力)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其二,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即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其三,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其四,从当代人权理论发展和人权实践来看,人权概念有导源于生命主题的人权概念想人格主题的人权概念进一步拓展。

基本权力的保障,基本权利的保障并不是由宪法提供的,而是由宪政提供的,在宪政的基础上设定宪法而不是在宪法的条文中规定宪政。

基本权力的保障,首先表现在人权立法上,人权立法又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当中。

公民因享受以下基本人权:1.平等权;2.知情权;3.隐私权;4.财产权;5.环境权;6.发展权;7经济自由权;8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十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权: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利的基本特征: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5,平等权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三),言论自由:

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对国家建议的权力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第一项权利。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但是也必须对言论自由做最小限度的限制;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对权利的其他分割;2.维护社会的道德水准;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骚扰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4当外敌入侵是为捍卫安全的需要。

公民在形式言论自由式必须受到以下限制: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四),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含义:

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驶。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力,其范围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他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二),公民人身权利限制的条件:

公民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国家机关只有符合以下三条是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1.做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2.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3.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

社会经济权主要特征有:1.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2.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概念。3.社会经济权利体现宪法正义。4.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规范及其保障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而发展。

一, 劳动权:

基本特征有:1.劳动权的平等性。2.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3.劳动具有双重性。

二, 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修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其基本特征有:1休息权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2.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文化生活,提高自我的重要权力。3.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在享受休息权期间,不得已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三, 财产权:

各国宪法一方面保护公民财产自由,一方面规定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财产权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刑事制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示民事诉讼,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确定产权等,三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侵权的要求给予赔偿。 十四、国家机构

我国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内容有: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小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任免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务院对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是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国务院从属于全国认得,由全国人大产生,受他监督,对他负责;第三,国务院在全国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统领所属各部委及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服从他的决定和命令。

二),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和准确地适用法律来实现。

(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公安机关负责国家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

第一,分工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

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二,互相配合。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协调一

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

第三,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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