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中植物领域保护客体的探讨

  【摘 要】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生物或自然生长的形状,例如植物盆景,是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那么是否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只要涉及了自然生长的植物就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呢?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审查实践结合相关专利法规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申请人、代理人及审查员在撰写申请文件与审批专利申请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植物;自然生长

  0 引言

  自1985年我国专利法制度建立,我国实用新型制度运行已经近3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及授权量一直以迅猛的速度在增长,表明其在中国专利保护制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实用新型专利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已经成为带动经济发展和产生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

  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保护具有一定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有关的设计或改进,其必须是一种产品;而在IPC分类中农业领域有一部分的专利申请涉及以自然生长的植物形成一实体产品,在审查实践中其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经常出现审查结论不一致的情形,这会导致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标准与审查结论的困惑与质疑,本文将通过几件案例对上述审查标准进行分析与探讨。

  1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实用新型名称:生态植物窗帘。

  权利要求书内容:1.一种生态植物窗帘,包括窗帘体和窗户,其特征在于:由窗户顶部的雾喷窗帘盒(1)和移动系统组成;定植在窗帘盒中的绿色藤蔓植物(13)作为窗帘体,雾喷窗帘盒设有定植孔(2),顶部设有封盖(19),底边向上20mm为封闭式储液槽(3),储液槽(3)以上部分为镂空式,镂空部分设有纱网(4);窗帘盒通过雾喷孔(7)雾喷根部;窗帘体用引蔓绳(9)和植物夹(14)引蔓。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生态植物窗帘释放氧气改善阅览室的生态环境,防止阅览室和信息共享空间污染引起的各种不适和疾病。其技术方案中虽然也包括了一些形状构造特征,例如雾喷窗帘盒、移动系统等,但是其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是窗帘体,本实用新型中生态植物窗帘体选用绿色植物,有垂钓式和移动式,绿色植物有气生藤蔓植物、中华常春藤、爬山虎、大叶吊兰等藤蔓植物,移动式植物窗帘选用竹子、散尾葵、虎属兰、万年青等。气生藤蔓植物直接固定垂下即可。该技术方案将自然生长的绿色藤蔓植物的形状作为该产品窗帘体的形状特征,其最终所形成的窗帘体是一种不确定的形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案例二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植物花瓶。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种植物花瓶,包括多株紫薇树(1)、骨架和绳子(3),其特征在于,所述紫薇树(1)环形设置,相邻的紫薇树(1)相互交叉,形成网状结构,所述绳子(3)与网状结构的每一个结点相固定,所述骨架由上部环形骨架(21)、中部环形骨架(22)和下部环形骨架(23)组成,上部环形骨架(21)与每一株紫薇树(1)的上部依次相连,中部环形骨架(22)与每一株紫薇树(1)的中部依次相连,下部环形骨架(23)与紫薇树(1)的下部依次相连。

  本实用新型解决现有技术中一般植物景观没有有效解决成本高和生存能力弱的问题,提供一种植物花瓶,通过紫薇树、骨架和绳子的结合创新,实现该植物花瓶具有成本低,强度好,成活率高,生存能力强,观赏价值高,能够净化空气的特点。其技术方案中虽然包括了自然生长的紫薇树,但是通过骨架和绳子将环形布置种植的紫薇树按照一定规律引导紫薇的生长,直至形成花瓶的结构;最后在该花瓶景观的制作过程中和成型后,不断修剪紫薇的多余分枝。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把自然生长的植物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使其最终形成了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有确定空间形状的一种产品,解决了技术问题,可以达到一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本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客体。

  案例三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植物屏风和植物墙。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一种植物屏风,包括种植槽、种植槽内的泥土以及植物,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沿种植槽上沿的围栏;所述植物为具有高密度枝叶的植物。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植物屏风和植物墙,用于填补街道上树冠之下的空白,以最大程度减少街道上机动车的噪声污染,而且可根据需要设置或移动,使用灵活。技术方案中包括种植槽、种植槽内的泥土以及植物,还包括沿种植槽上沿的围栏,如沿种植槽上面设置的长方形金属网架,用于防止植物倾斜或伏倒,防止植物随风大幅摇摆或长到道路上,或是让藤类植物攀爬。其中,植物为具有高密度枝叶的植物,如藤类植物、芦苇类植物、灌木类植物、竹类或低矮松柏类植物等,虽然本实用新型中也包括自然生长的植物,但是其是作为具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植物屏风的一部分,它的自然生长的状态并不影响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整体形状的确定性,因此其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案例四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植物篱系统。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①一种植物篱系统,包括灌溉设备和配置植物(2),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篱系统位于干旱河谷地带,所述配置植物(2)包括番麻(21)。

  ②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旱河谷地带是高山峡谷地区海拔约1300m~2000m的干旱河谷地带。

  ③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位于坡度25°~45°的斜坡上。

  ④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灌溉设备包括蓄水设备(11)和滴灌设备(12),所述蓄水设备(11)位于斜坡上部。   ⑤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番麻(21)配置在约4m×3m的网格结点上。

  ⑥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植物(2)还包括适地宜生的经济树种(22)。

  ⑦配置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经济树种(22)配置在约4m×3m的网格结点上,并与番麻(21)间行错位配置,即每四株相邻番麻(21)围成的空间内配置一株经济树种(22)。

  ⑧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经济树种(22)为多种经济树种中的一种或几种。

  ⑨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经济树种(22)为花椒或核桃或沙棘。

  ⑩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植物篱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植物(2)位于原生灌丛中。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植被恢复措施和技术生态效果有限的不足,提供一种建造方便、特别适应当地生态环境条件,又能够产生持续的旱坡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植物篱系统。其技术方案中选用已知的番麻作为主要材料,配合合理的空间结构参数特征,充分利用了番麻在生长发育和形态学方面的植物学特性,建成后具有明显的生态和经济效益,能够适用于干旱河谷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议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虽然包括自然生长的番麻和经济树种,但是其所要求保护的重点在于植物篱系统本身结构形状、配置植物之间的位置关系,作为自然物的番麻,其本身的形状特征并不影响本技术方案的实施,因此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2 小结与建议

  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呈现出“短、平、快”的审查特点,为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专利稳定性更高,这就要求不论是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在构思撰写过程中,还是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专利法中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理解要更加准确、全面。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本文案例一的技术方案中解决技术问题的窗帘体是由自然生长的绿色藤蔓植物形成,其最终要求保护的生态植物窗帘由于其植物生长的任意性而不具有确定的形状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案例二中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使得紫薇树最终形成了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有确定空间形状的植物花瓶,因此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客体;案例三中自然生长的植物是作为植物屏风的一部分,它的自然生长的状态并不影响产品整体形状的确定性,因此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客体;最后案例四中技术方案重点在于植物篱系统本身的构造、配置植物之间的位置关系,作为自然物的番麻,其本身的形状特征并不影响整体技术方案的实施,植物篱系统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客体。

  通过上文所述,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技术特征涉及自然生长的植物时,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其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1)首先,整体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所要求保护的是否由自然生长的植物最终确定的形状;

  2)其次,判断自然生长的植物最终形成的形状是否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形状;

  3)最后,判断自然生长的植物形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形状确定性整体上是否有影响。

  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和审查员的角度考虑,准确理解判断实用新型中以自然生长的植物为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这对于专利权有效性、稳定性以及专利审批效率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加强对于公众的专利法知识的普及,特别是与专利从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专利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理解,最终以提升实用新型专利整体质量。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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