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秩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矿井辅助运输效率,确保矿井车辆能够安全高效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塔然高勒煤矿所有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不得非防爆车辆入井。
第四条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机电科管理职责:
(一)负责车队车辆检查及验收工作。
(二)负责车队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工作。(三)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台帐,车辆调配、大修等项目。(四)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车队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五)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及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六)负责组织辅助运输事故的追查和处罚。
第六条车队的职责:
(一)车队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进行作业。
(二)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驾驶员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塔然高勒煤矿入井车辆完好标准》和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维修。并对车辆运行、维护、检查和故障处理进行记录并建档(一年)。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入井车辆完好标准》要求。
(五)负责对不完好及故障车辆的维修,车辆完好率需达到95%以上,待修率控制在5%以内,运行车辆故障率控制在1%以内。
(六)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健全车辆台账。根据矿生产用车需求,必须按时按量派车,必须按指定线路行驶,并遵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对所需车型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与使用单位积极协商解决。
(七)负责胶轮车检修车间管理。负责内部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损坏的维修;地面车辆停放要整齐、统一有序。维修场地和车辆必须符合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冬季需在井下停放车辆时,负责井下停车场管理。
(八)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司机档案(包括年龄、籍贯、驾驶证类型、取证时间、入矿时间及违章记录等)并永久性存挡。
(九)车队应每班安排一名跟班队干进行跟班,及时协调解决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督车辆使用单位的,对存
在不具备车辆运行条件的情况时,及时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应向调度室反映,以督促整改。
(十)车队应建立《辅助运输车辆点检记录》、《辅助运输车辆润滑记录》、《车辆故障检修记录》、《车辆保护系统定期检查记录》、《辅助运输车辆保养记录》和《辅助运输车辆油脂材料消耗记录》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存档一年)。
第七条司机的职责:
(一)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并经安检科组织进行入井安全培训,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的相关制度。
(二)驾驶员经机电科、安检科进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了《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准驾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驾驶员应经培训,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四)新招聘司机必须经师带徒实践一个月,签订《师徒协议》,考试合格具备独立上岗能力后方可安排独立上岗。
(五)专用送人车司机必须由实际驾龄两年以上,井下驾龄在半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心理素质良好的司机担任。
(六)驾驶员必须按要求配带劳动保护用品。穿好工作服、雨靴,戴好安全帽、自救器、矿灯、人员定位仪等。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七)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按照《塔然高勒煤矿入井车辆完好标准》,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灯光,传动系统、车辆底盘以及车辆所配灭火器等必须完好,否则严禁入井。司机出车前、收车后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提升队管理职责:
(一)车辆出入罐笼必须服从把钩工的指挥;车辆进入罐笼停稳熄火后,把钩工方可进入罐笼进行把钩操作;出车时,把钩工把钩结束走出罐笼,车辆才可以打火启动。
(二)所有车辆装运的材料、设备由运料单位负责捆绑牢固,副井把钩工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及不符合装料规定的车辆入罐。
(四)长材、重物提升需相关单位制定专项措施,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升。装、卸长材或重物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五)进出罐笼的车辆启动时必须鸣笛,速度不得大于5km/h,有泄漏或装料出现撒漏现象的车辆不得入罐。
(六)建立运行记录本,详细记录升入井车辆牌号、升入井时间、货载名称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矿井辅助运输规定
第九条通风队根据各区域实际风量,确定井下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台数,并在入口处悬挂警示牌。如风量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车队要设有值班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车队必须设置点检员,负责对入井车辆完好第十一条
点检,不得有带病车辆入井运行(参照附一《塔然高勒煤矿入井车辆完好标准》)。
(一)车辆入井时必须通过驾驶员自检、点检员检查车辆完好并签发《车辆入井点检票》,相关人员(跟班队长、点检员、司机)签字确认,方可入井。
(二)点检票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在主运输行车路线车速不超过10km/h。
(二)通过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能见度低于50米),应减速鸣笛,车速不超5km/h。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域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并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五)发生灾害、救伤等紧急情况不限速,但应打开应急灯或鸣笛示警,其它所有车辆应让行。
第十二条车辆运行区域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侧巷帮站立,并用矿灯照向巷道底板晃动,给司机示意自己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车辆进入顺槽或综采工作面遇到行人和作业人员必须减速停车,等行人通过或工作人员到安全地点
方可行车。
(二)在人员即将进入联巷或在道路转弯路段10米内,车辆应提前减速、鸣笛、停车让行。
第十三条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第十四条车辆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五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在安装交通信号指示的路段必须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在未安装交通信号指示的地点,必须鸣笛、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十六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十七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5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一)入井车辆必须停车让行出井车辆。
1.有躲避硐室区段,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2.下坡车让上坡车。
3.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
4.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二)车辆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三)会车时,停车让行车辆严禁将灯光全部关闭。第十九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不超过5分钟),必须以驾驶室右侧为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车时,必须熄火、开启制动、设阻车器。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5分钟以上)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车队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第二十一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
(三)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四)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司机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且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后方可开车。
(五)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六)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嬉戏打闹,严禁扒车、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第二十二条运送材料、设备的规定:
(一)严禁人货混载。
(二)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三)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四)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五)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总高度超过车厢应挂警示牌,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过车厢;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由使用设备物件单位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规定:
(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用车单位安排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处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七)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工作面作业,拉运装卸物料、出矸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
时现场必须设置专职的车辆指挥员,负责对车辆现场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行车路线要求:
(一)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巷道底板不得有外露尖锐、凸出金属部件。
(二)在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道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三)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5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六条井下特种车辆运行特别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可以停止的工程及车辆暂停入井。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鉴于塔然高勒煤矿井下现有条件,井下所有运输路线均不超1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五)特种车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六)特种车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七)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要严格控制入井其它车辆,能停止施工的尽可能停止施工。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与检查方式与程序:
(一)由矿领导、机关部门人员及车队跟班人员,在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调度会上予以通报并处罚。
(二)公司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问题,由机电科负责对车辆完好情况进行落实整改,同时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管理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见附一。附则本办法由塔然高勒煤矿机电科负责。第二十九条《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入井车辆完好标准
第三十条《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处罚标准》见附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201年6月下发《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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