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标准 1

港 陆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版本号B JD/ZY-A-04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

编制:霍志鹏

审核:田学敏

批准:王智远

2010年1月1日发布 2010年1月1实施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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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划分、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拥有的、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管理。

1.2.1 蒸汽锅炉;

1.2.2 压力容器(含气瓶);

1.2.3 电梯;

1.2.4 额定起重量0.5吨及以上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及以上且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其它起重机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其中凡引用上级文件的,其涉及的管理部门和单位为本公司设置的组织机构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锅规》)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容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质技监局锅发 [2001]57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

通知”

劳人锅[1985]4号《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 《进出口管理

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

处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使用单位: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下属的各二级单位。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本标准关于管理内容及要求,压力容器特指固定式压力容器。

3.4 电梯:以电力拖动,用于载人或载货,轿厢运行于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15度角的两列导轨之间的设备。主要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载货电梯。

3.5 起重机械:由内燃或电力驱动,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本标准关于管理内容及要求,起重机械特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 4 管理职能及分工

4.1 设备机动处主要职责

4.1.1 设备机动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维护、检修与技术管理的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指导。

4.1.2 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隐患整改工作。

4.1.3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批。

4.1.4 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1.5 参与特种设备的修理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4.1.6 负责特种设备的实物台帐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4.1.7 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1.8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检查与考核工作。

4.2 安全处主要职责

4.2.1 安全处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4.2.2 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办证管理。

4.2.3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4.2.3 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隐患整改的监察工作。

4.2.4 负责特种设备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人身伤亡事故。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2.4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与考核工作。

4.2.5 配合企管人事处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3 企管人事处主要职责

4.3.1 负责组织培训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管理等人员。

4.3.2 负责特种设备人员的资质(格)证管理及办证。

4.4 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

4.4.1 负责公司基建、技改工程中新增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管理。

4.4.2 协调公司基建、技改工程中新增特种设备的制造、订货及交货验收工作。

4.5 使用单位的职责

4.5.1 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设备机动处、安全处、企管人事处、工程管理处的监督、检查、指导。

4.5.2 负责制订、完善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并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

4.5.3 负责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上报危及安全运行的隐患情况。

4.5.4 负责编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及检修计划。

4.5.5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检验及检修计划,并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检验等项目的现场管理,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4.5.6 参与特种设备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锅炉清洗等方案的审查。

4.5.7 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上报设备、安全事故。

4.5.8 负责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销号。

4.5.9 负责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5 管理要求及内容

5.1 管理总要求

5.1.1 必须将本标准的管理内容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岗位。

5.1.2 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必须对特种设备作相应具体规定。

5.1.3 必须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特种设备。

5.1.4 必须制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处理应急方案。

5.1.5 必须严格执行法规性要求,严禁违章使用特种设备。

5.2 资质及资格证

5.2.1 单位资质

5.2.1.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设计许可证。

5.2.1.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单位必须具备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资格。

5.2.1.3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安装许可证。

5.2.1.4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修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修理许可证。球罐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资格或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5.2.1.5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改造许可证。

5.2.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经具备相应级别资质。

5.2.1.7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方能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5.2.1.8 中低压锅炉、压力容器的弹簧直接载荷式、杠杆式、静重式安全阀校验必须由安全阀校验机构负责。

5.2.1.9 对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其国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5.2.2 单位资格证管理

5.2.2.1各单位在申请新取或更换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等资格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取、换证管理规则。

5.2.2.2 取(换)证后,取证单位应将资格证副本或复印件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备案。

5.2.3 人员资格

5.2.3.1 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验)、管理均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5.2.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按照公司有关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行。

5.3 新增设备管理

5.3.1 设计

5.3.1.1 锅炉设计

5.3.1.1.1 锅炉设计必须符合《锅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5.3.1.1.2 设计文件初步完成后,设计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审查。

5.3.1.1.3 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应报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5.3.1.1.4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或未通过鉴定,其锅炉不得制造、安装、改造。

5.3.1.2 压力容器设计

5.3.1.2.1 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89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等规程或标准的规定,其中球形压力容器还必须执行《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5.3.1.2.2 在委托工艺设计和厂房结构设计时,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应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工艺设计必须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修理的时间要求;

——厂房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压力容器耐压试验要求。

5.3.1.2.3 在委托压力容器设计时,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至少向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工艺参数要求,包括介质种类、压力、温度等;

——第5.2.1.1条规定的设计资质要求;

——若因工艺、结构等原因难以定期检验或耐压试验,应按照《容规》的设计特殊规定执行;

——《容规》规定的设计资料要求。

5.3.1.3 电梯、起重机械设计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5.3.1.4 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任何单位无权擅自更改特种设备的设计。

5.3.2 制造、订货及到货验收

5.3.2.1 特种设备制造必须符合相应法规、技术规范。

5.3.2.1.1 锅炉制造应符合《锅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5.3.2.1.2 压力容器制造应符合第5.3.1.2.1条规定的法规、规范。

5.3.2.1.3 电梯制造必须符合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

5.3.2.1.4 起重机械制造必须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

5.3.2.2 采购特种设备时,供销处应向制造单位提供必要的有效设计资料,或按照

设计管理的要求一并委托设计,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制造要求:

——第5.2.1.2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制造技术标准;

——重要工序监制要求;

——出厂技术资料要求。

5.3.2.3 出厂技术资料要求

5.3.2.3.1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锅炉总图、安装图、受压元件部件图;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锅炉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金属铭牌;

——制造厂所在地监检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锅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5.3.2.3.2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竣工图(如在原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3.2.3.3 电梯出厂技术资料

——除主要参数外,还应附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的出厂合格证;

——使用维护说明书;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机房井道图;

——电气布置图(示意图)、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主要安全部件安装图;

——安装、调试说明书。

5.3.2.3.4 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

——标明产品主要参数、主要部件型号和编号的出厂合格证;

——使用维护说明书;

——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总图、安装图、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示意图、电气原理图及相应说明; ——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5.3.2.4 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实物验收时,供销处按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箱验收,必要时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参加,供销处出具验收报告。缺项、缺件、缺损情况必须在验收报告中详细记录,并由供销处负责索要、补齐。出厂技术资料必须专人验收保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外观质量、交货数量、附件情况、出厂技术资料等。

5.3.2.5 未经到货验收或验收发现问题,以及出厂资料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含附件)不得交付安装。

5.3.3 安装

5.3.3.1 执行法规、技术规范

5.3.3.1.1 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 MPa时,按G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时,应符合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5.3.3.1.2 压力容器安装必须执行第5.3.1.2.1条规定标准,其中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还必须执行《GB50094-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5.3.3.1.3 电梯安装必须符合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

5.3.3.1.4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

5.3.3.2 安装方案与告知程序

5.3.3.2.1 特种设备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上报使用单位、筹建处、设备机动处逐级审批,安全处备案,并将安装告知书报送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方能进行安装。以下特种设备必须按此程序履行告知手续:

——锅炉;

——第三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

——电梯;

——起重机械。

5.3.3.2.2 特种设备安装必须接受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5.3.3.2.3 阶段性验收由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对于整体验收(试运行或

耐压试验), 安装单位必须组织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处、安全处、设备机动处、技术监督处、设计管理处等共同参加。

5.3.4 注册登记

5.3.4.1 特种设备在投用前或验收投用后30日内必须完成注册登记。

5.3.4.2 特种设备主要参数变化后必须重新注册登记,并在投用30日内完成。

5.3.4.3 注册登记材料

5.3.4.3.1 锅炉注册登记材料

——填写《在用锅炉登记表》一式三份和《锅炉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5.3.2.2.1条规定的资料;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房平面图;

——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如提不出第5.3.2.2.1条资料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必须同时提供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锅炉检验报告。

5.3.4.3.2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材料

——填写《在用压力容器登记表》一式三份和《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5.3.2.2.2条规定的资料;

——必要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5.3.4.3.3 电梯、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材料

——填写《电梯、起重机械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5.3.2.2.4条或第5.3.2.2.5条规定的资料;

——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3.4.3.6 注册登记程序

5.4 定期检验

5.4.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类别

5.4.1.1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按照《锅规》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5.4.1.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按照《容规》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5.4.1.3 电梯定期检验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则》进行。

5.4.1.4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分常规检验、特殊检验,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 进行。以下起重机械须进行特殊检验:

——超期服役或降载使用; ——作业率较高且须鉴定其性能;

——因事故造成主要性能严重下降或因结构严重损坏而修复。 ——使用单位对其安全性能怀疑。 5.4.2 定期检验周期 5.4.2.1 锅炉定期检验周期

——外部检验一年一次,在进行内部检验时由锅检所同时进行,下一年由使用单位约请锅检所进行;

——内部检验一般两年一次;

——水压试验一般六年一次;

——发电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结合大修进行。 5.4.2.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除《容规》特殊规定外,首次内部检验周期为三年,以后周期以检验报告为准;

——耐压试验每两个内外部检验期间一次。 5.4.2.3 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4.2.4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冶金起重机械一年、常规起重机械二年。 5.4.3 有效期规定

5.4.3.1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气瓶产权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书面通知用户。

5.4.3.2 凡到期不能安排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检验有效期满前提出确切理由,附原检验单位的延期意见上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备案,必要时报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4.3.3 凡到期不能安排检验的锅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检验有效期满前提出确切理由,经设备机动处、安全处审查后纳入隐患管理,并报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4.3.4 到期不能安排检验的电梯,应立即停用。 5.4.4 计划编制

5.4.4.1 设备机动处每年10月15日前制定公司次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初稿,并分解下发各单位核对。

5.4.4.2 各单位对次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初稿核对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次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报设备机动处。

5.4.4.3 设备机动处对各单位计划汇总后,经公司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次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报公司、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4.5 检验实施

5.4.5.1 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按《设备检修管理标准》管理。

5.4.5.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现场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积极与检验单位协商,根据压力容器技术状况和使用单位情况,共同确定检验周期。

5.4.5.3 检验单位凭检验报告办理竣工手续。若提前办理手续,使用单位负责在办理手续后45日内向检验单位取回检验报告。 5.5 改造维修

5.5.1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必须符合相应法规、技术规范。其中,改造应有必要的设计依据,有关设计文件执行第5.3.1条相关规定。

5.5.1.1 锅炉改造、维修执行第5.3.3.1.1条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其中锅炉清洗必须符合《锅炉化学清洗规程》。

5.5.1.2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执行第5.3.3.1.2条规定标准。 5.5.1.3 电梯改造、维修执行第5.3.3.1.4条规定标准。 5.5.1.4 起重机械改造、维修执行第5.3.3.1.5条规定标准。 5.5.2 改造、维修告知程序

5.5.2.1 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时,其方案由施工单位上报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处、设备机动处逐级审批,安全处备案,并将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报送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方能开工。 5.5.2.2 特种设备重大维修包括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更换、修理;

——电梯、起重机械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更换、修理。

5.5.2.3 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必须接受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5.5.2.4 阶段性验收由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对于整体验收(试运行或耐压试验), 安装单位必须组织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处、设备机动处、技术监督处、设计管理处共同参加,必要时安全处参加。 5.6 安全装置

5.6 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安装正确。 5.6.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应按《锅规》、《容规》等规程检查、校验、更换。

5.6.1.1 安全阀校验要求:

5.6.1.1.1 校验前,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逐台将安全阀校验参数告知校验机构。 5.6.1.1.2 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压力容器安全阀一般每年校验一次,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使用中失效或因介质、环境因

素易失效的安全阀应及时校验。

5.6.1.1.3 安全阀校验参数应符合《锅规》或《容规》要求。 5.6.1.1.4 锅炉安全阀宜在线校验。

5.6.1.2 其它安全装置(爆破片、压力表等)检查、校验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技术规范。

5.6.2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应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检查、校验、更换。 5.7 销号

5.7.1 特种设备过户、出售、报废后必须办理销号手续,并在实物转移、处置前或之后30日内完成。

5.7.2 使用单位须准备的销号材料: ——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

——特种设备不再使用的证明(如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单或专项报告等); 5.7.3 销号程序

5.8 隐患

5.8.1 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设备机动处、安全处书面报告。 5.8.2 特种设备隐患的监护、整改及档案管理按照《设备运行管理标准》和《设备基础管理标准》执行。 5.9 事故

5.9.1 特种设备发生以下事故时,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经济损失估计)电话报告安全处、设备机动处,需外报的信息经公司有关领导核准后,由公司职能部门统一报出:

——人身伤亡;

——爆炸、爆管、锅炉炉膛爆燃和干锅; ——电梯坠底、冲顶;

——起重机械倾覆、吊具及钢丝绳突然断裂或主梁、卷筒严重损坏; ——必须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其它事故。

5.9.2 特种设备发生爆炸、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事故时,应迅速向安全处、设备机动处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5.9.3 发生事故后,除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处理。

5.9.4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5.10 技术资料

5.10.1 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特种设备建立设备档案, 其中应包括:

——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

——设备统计明细表(附录A.1、A.2、A.3、A.4); ——原始技术资料 (设计、制造、安装资料); ——检验计划及报告; ——修理改造记录;

——检查记录,包括设备运行记录、专项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安全装置校验记录等;

——隐患监控及整改记录; ——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5.10.2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技术文件(含图纸)和施工质量证明材料,在总体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30日内,由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并按《文件管理标准》管理。 5.11 统计 5.11.1 指标

5.11.1.1 定期检验率:按期和提前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与到期和提前检验的特种设备总数的百分比,以月份、季度、年度计算。

按期检验特种设备数+ 提前检验的特种设备数

定期检验率×100% 检验到期特种设备数+ 提前检验的特种设备数

5.11.1.2 失检率:到期未检验特种设备数和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特种设备数的差值,与检验到期特种设备总数的百分比,以月份、季度、年度计算。

到期未检验特种设备数— 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特种设备数

失检率×100%

检验到期特种设备数 5.11.2 报表

5.11.2.1 注册登记、销号所需的报表按相关程序随时申报。

5.11.2.2 资产报废、处置等所需报表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5.11.2.3 每年12月15日前,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管理年度统计表》(附录A.5)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 检查与考核

6.1 设备机动处、安全处负责对公司直属单位及托管单位执行本标准规定内容的检查。

6.2 本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在用锅炉登记表

使用单位(章): JD/JL-6.3-24

使用单位负责人: 报表人: 报表日期: 说明:1、使用工况压力、温度分别指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温度,单位分别为MPa、℃。

2、锅炉用途填生产、生活或发电。 3、使用状态填使用、封存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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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在用压力容器登记表

使用单位负责人: 报表人: 年 月 日

3

注: 外径、壁厚、容积、温度、最高工作压力的单位分别是mm、mm、m、℃、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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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规范性附录)

电梯、起重机械登记表

使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 1.对于电梯,不填“跨度”栏;对于起重机械,不填“层站”和“运行速度”栏,若是流动式起重机,“跨度”栏中则填工作半径。

2. 起升高度、额定载荷、跨度、运行速度单位分别是m、t、m、m/s。 3.对于起重机械,“检验方式”栏填常规检验或特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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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管理年度统计表

使用单位(章): JD/JL-6.3-28

使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1、如一台锅炉为生活、生产兼用,或生产、发电兼用,在按用途分类统计时,按该设备的主要

用途计入相应栏目。

2、修理台数指有重大维修的台(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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