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充分发挥价格部门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创新物价工作思路,努力创建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价格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各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哈尔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物价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握新要求,研究新思路, 完善新机制,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价格问题入手,不断加强和改进物价工作,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始终把稳定物价放在首位,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

(三)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调控预期目标,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幅度切实低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努力实现价格调控预

期目标,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形成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的价格环境。

(四) 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认真做好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为科学制定价格调控政策,及时采取价格调控措施,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五)建立健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苗头,要反映灵敏、决策果断、动员及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动用商品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控制出台涨价项目,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强化社会舆论引导,以及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抑制价格过度上涨,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人心,稳定社会。

三、统筹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六)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又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文教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既要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又要充分考虑普通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承受能力,使价格改革的力度与群众可以承受的程度相适应。

(七)正确处理好促进垄断行业发展与控制垄断行业利润的关系。对垄断行业的非垄断业务,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

争促进其发展,降低其价格。对垄断性业务,要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加大成本监审力度。特别是对电力、燃气、供水、供热等垄断行业,要制定价格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用成本的科学性保证定价的科学性,切实防止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暴利和加剧社会分配不公,以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公正。

(八)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运用价格杠杆增强人们的节约意识,促进能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环保收费制度,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收费补偿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九)正确处理好促进城市发展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关系。要注重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促进现代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产业发展,促进三环、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同时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两大中心任务,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村产业发展,整顿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提供农本和价格信息服务,推动新农村建设,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解决好群众“看病贵”“吃药贵”的问题。积极探索实施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价格管理体制和采用公开招标作法,开展100家“诚信平价药店”评选工作。加强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确保招标降价的大部分好处让给患者。落实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医院通过肢解收费项目向患者乱收费。推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收费公示制,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十一)清理整顿教育收费,落实好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下力气解决“上学贵”问题。落实好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禁止“一费制”外乱收费。严格监督执行公办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民办公助学校收费,对没有做到“四独立”的民办公助学校适当下调收费标准。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收费和退费“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教育成本审核制度,科学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十二)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价格补贴制度。加快启动编制城镇低收入家庭消费价格指数的步伐,推进建立价格上涨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积极探索价格调节基金新的使用方向,研究制定在价格异常波动期间把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补给低收入群众

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十三)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畅通价格诉求渠道,化解价格矛盾纠纷。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提高办结效率,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群众利益。积极采取领导负责制、约见制、调解制等多种调处方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价格上访事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五、完善价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四)凡是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自然垄断经营商品和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都必须召开听证会。要完善听证代表产生办法,增强代表的广泛性。充分发挥各类社团组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增强听证会的公正性。进一步严格履行和完善价格听证程序,确保价格听证的质量。

(十五)要充分发挥价格听证会和成本监审的作用,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切实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凡是列入听证目录的调价项目,调价前都必须严格实施成本监审,都必须召开听证会。没有实施成本监审,没有召开听证会的一律不能调整。凡是大多数群众反对的调价方案一律不能通过,凡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大而又没有相应补偿或优惠措施的一律不能出台。

六、加强价格法制与价格诚信建设,健全价格监督体系,为构建和谐有序的价格环境提供保障

(十六)加强价格法制建设,通过加强立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大查处和打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力度,积极探索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十七)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继续普及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完善社会评价机制,深入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运用提醒、告诫、黑红名单等多种手段,弘扬守信精神,严惩失信行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守法守信光荣、乱涨价乱收费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价格环境。 (十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企业价格自律,增强经营者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健全社区物价监督站、农村物价监督站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价格监督组织,推动价格监督进社区、进农村,把价格监督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发生在百姓身边的价格问题都能有人了解、有人过问、有人管,为构建和谐有序的价格环境,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奠定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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