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识记:

* 公民的含义。

* 人身权利包括的具体内容。

* 我国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专门法律的名称。

理解:

* 列举实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 列举实例表明,法律严惩拐卖、残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

运用:

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讲述一件诊法维护人身自由权利的事例。

(二)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

* 认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的意识。

* 认识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多做有益于老年人、残疾人的实事。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框题内容。

教学难点

* 公民权利的含义。

* 隐私权。

课时安排

4课时。

第一课时

导入  新课

通过上册课本的学习,同学们着生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从这节课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所以,我们先来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首先,请同学们粗读本课的课题、框题、目题并写出本课的知识框架结构。

(教师将知识结构表投影,并概述本课主要内容,强化学生对本课知识结构的了解。)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 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1)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无论公民或中国公民都涉及到国籍这一问题。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出生和入籍。因出生而取得因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样,有采取血纺主义的即确定一个人的因籍是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因籍为准,不问出生于哪个国家。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而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为主。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都具有中国国籍。

作为中国公民自然要享受中国公民权利,同时发行公民义务。何谓公民权利?公民义务?

2)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板书)

(学生阅读第2页第3、4段思考。)

提问;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实现的两种方式?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其方式有二:其一,以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如选举权的实现。其二,以不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如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的实现。

(投影表示)

简略提问:什么是公民的义务?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公民义务中有两点需要把握:其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二是公民必须履行的。

(设问,学生思考。)

重点提问;为什么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3)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的内容(板书)

4)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及重要性(板书)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政党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

提问;我国有哪些法律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学生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称)

这些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制止侵犯此项权利的违法犯罪都做了具体规定,集中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板书)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板书)

(阅读提问)

生命健康权由哪两部分组成?举例说明哪些行为可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互为一体的,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它在公民诸多权利的实现中是前提条件。没有它的实现,则没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

举例;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人为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他在酒后逆行驾驶的情况下,不但把一个11岁的少年苏磊撞倒轧过腰部导致死亡,而且将苏磊的父亲苏东海撞倒后,与自行车一起卷到汽车底部,在路人一片“停车”的呼喊声中,以每小时60千米的速度拖出1600米,造成苏东海重伤。此案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因恶性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死刑。

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板书)

(阅读回答)我国的哪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规定此项权利的?

(教育概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概括其内容有二: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其二,对伤害程度的两方面规定。

举例:1993年8月27日,年仅九岁的延安小姑娘曹娜在郊外玩耍时不慎碰到一个土堆上方的一万伏高压电线,恰巧有人路过此地,及时切断了电源,将她救下送往医院。但她的双臂已被电流烧残,全身60%以上三度烧伤。

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市内高压电线距地面至少应在10米以上,郊区人口少活动较少的地方至少也应在5米以上,而出事地点挖去堆在地面的浮土,高压线距地面也不过3.3米.按规定,高压线的用电单位要经常对线路进行检查以消除隐患.但该线路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在明知线路有危险的情况下,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经过5年艰苦的司法审理,1998年7月17日,延安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产权人及相关责任者共赔偿曹娜各种费用59.1145万元.

3.公民的身体不受排法搜查和侵害(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第4页第3段思考)

在我国,哪种职业的人,在哪种情况下,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和检查?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搜查(板书)

2)搜查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板书)

3)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板书)

举例: 脱剩三角裤,才能证清白

深圳消费者夏某和妻子到“曼哈顿”国际服装城购物,经过出口处防盗门时,防盗器骤响,工作人员当即把他拦住。夏某虽多次声明未拿任何物品,仍被迫脱下T恤衫,赤膊向工作人员证明其清白,引来数百人围观。最后,夏某被带去搜身,脱得只剩下一条三角裤,经查证确实未拿商场任何东西,才获准离店。

提问:商场怀疑顾客偷拿货品时,有无权利对顾客进行搜查?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商场自身的合法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超市商品被盗一直是困扰经营者的问题,与之伴随的是层出不穷的私自搜查可疑消费者的事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1)完善超市的监管系统,凭确凿证据而非怀疑或想象制止偷盗现象:(2)采用委婉的方式,如:“您是否拿错什么东西了?”或“您在交款时是否遗忘了什么?”给不谨慎的顾客一个改正的机会;(3)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搜查消费者的随身物品,而应当请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出面检查。

举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永济中学曾连续发生对学生搜身、剪发、翻看日记、拆扣信件、打骂奚落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事件。如;在上课时,校方可突然冲进一干人马,将发型不合标准的学生拉上讲台剪发;在全校集会时,可突然进行全校性大搜身,学生书包被强行收走,扑克、象棋、鞭炮、火柴等“违禁品”统统没收……,这种奴役性的教育方式只能使人的权利意识淡漠,成为被奴役的对象,而在没有有效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不断产生更为普遍和严重的侵权行为。

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

(阅读第5页第3段回答)公民有犯罪嫌疑如何决定和执行逮捕?

(教师归纳并分析)

1)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总结)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怎样的法律程序?

举例;1995年12月27日上午,正在上班的了宁省石油规划设计院女工程师赵毅突然被警察以调查经济问题为名带走,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审问中,辽阳市一刑警大队副队长对她进行毒打:打脑袋,扇耳光,她几次被打倒在地,嘴、耳都被打出血。后因查不出赵毅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证据,才被释放回家。

经医院验伤,赵毅“左颊颌关节挫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一周后,导致精神失常。几年来,医药费花去近十万元,病情依然不见好转。在赵毅的代理律师几经起诉,被告人均被宣判无罪的情况下,1998年6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9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此案。

2)我国法律对拘禁的规定(板书)

(教师引导学生看书并归纳)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拘留的时间及拘留转为逮捕的规定。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3)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第二课时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2)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其一,肖像权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举例:河北省乐亭县某村刘某死后,其父母、兄长、侄儿在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张某与前夫所生女儿的照片放在刘某的骨灰盒内,并将骨灰盒放在祭奠死者的公共场所。张氏母女发现后,向法庭提起肖像权诉讼。法庭判令被告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承担全部诉讼费。

其二,名誉权。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提问;你能举出几例近几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吗?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点?

(学生回答,教师分析)

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名誉权的诉讼案层出不穷。较有名的有:

——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报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提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惩损害了我的声望和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报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报刊,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被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

——1998年9月,沈阳马氏保健品公司起诉畅销书《马家军调查》作者赵瑜和出版者《中国作家》杂志社,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承担诉讼费4万元。

——历讼九年的敬永祥通过新华社内参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案,于199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和范应莲(原告)名誉的侵害,在公开发行的一种全国性报纸和一种四川省级报纸上,为海灯法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韩国女老板金珠仙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仔下跪;中山市一台资制帽厂厂方助理李明河体罚工人下跪并让工人挂牌游街示众;杭州“顶益”公司悬赏千元通缉员工;东莞一彩瓷厂让员工挂牌示众。

如果没有一项制度保障受到侵害权利能够得到补救,那么,这项权利就不存在。通常,人们用厌讼、少讼和息事宁人来说明中国人权利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残缺,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成本相当高、司法不是很能为一般人提供方便等,也是普通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得不到维护或继续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伤口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三,荣誉权。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举例;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也是对公民荣誉权的一次彻底的、肆无忌惮的破坏。

据特别检查厅起诉书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著名人士多达744554人,迫害致死者34766人,受牵连的人超过一亿。这些人士中,既有国家主席、元帅、将军,党和国家、军队各级领导机构负责人,也有著名的劳动模范、人民艺术家、翻译家、演员、运动员、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

刘少奇:“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先是在党内遭到批判,继而被抄家,遭批斗,推动人身自由,一次,两个小时残暴的批斗结束后,刘少奇被押回到办公室,他不顾伤痛,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造反派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们怎样对待我个人,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

容国团;1959年第2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也是我国第一个世界冠军。“文化大革命”中,容国团被诬蔑为“特务”,不准参加世界比赛。1968年5月,他上书党中央,要求参加世界锦标赛,为国争光,被禁止。6月29日下午,在离开批斗现场后留下遗书:“我不是特务……我爱我的荣誉,胜过我的生命!”当夜在龙潭湖上吊自尽。

老舍;1951年获“人民艺术家”称号。建国后,曾完成《龙须沟》、《茶馆》等23个剧本及数百篇诗文。“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遭毒打。1966年8月23日,受侮辱,毒打至深夜,次日还必须带着“现行反革命”牌子接受批斗。8月24日,他一个来到北京北郊的太平湖,投湖自尽。

时传祥;清洁工人,全国劳动模范。因受过刘少奇接见。“文化大革命”中被诬蔑为“工贼”被批斗、游街达5000多次。1971年,被遣返山东老家。周恩来总理知道后,气愤地说:“难道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一个掏粪工人吗?”后被接接回北京,终因受催残太重,疾病又长期延误医治,于1975年5月19日去世。

其四,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提问:

举出身边发生过的有损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行为或现象。

举出社会上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举出你所知识的历史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共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说来,如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样,不容侵犯和侮辱。生活中屡屡发生的拿别人的名字开玩笑,将过失或损失栽赃在别人身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举例:历史上对公民姓名权的最大侮辱和损害,莫过于“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姓名的侮辱。从《炮打司令部》开始,刘少奇便被冠之各种侮辱性称号:“中国的赫鲁晓夫”、“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叛徒、内奸、工贼、”“走狗”等。他的名字被无数次划、倒贴,甚至将“奇”字不歪写成“狗”,极尽侮辱之能事。1969年11月13日,刘少奇含冤去世,连火化单上的姓名都被篡改为“刘卫黄”,并且假冒他儿子刘源的名字签名。

其五,隐私权。

隐私权刘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1988年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引起轰动的《油画人体艺术大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终于有了判决:法院认为,在没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等单位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公开场所展开,还分别出版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不仅涉及到肖像权,而且涉及到隐私权(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隐私和模特的身体形态、肌肤方面的隐私),违反了与原告的契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各一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三课时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政党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十年浩劫中,对法律最野蛮的践踏莫过于“抄家”。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中,“红卫兵”大举抄家之风,无须任何法律程序,可以闯入任何公民的住宅,寻找所谓“反党”证据。

1966年8月30日夜11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无瓜葛的上海音乐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板书)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板书)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2.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书信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交际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鲁迅说过“一个人的言行,总有一部分愿意别人知道,或不妨给别人知道,但有一部分却不然”。书信、日记之类,就包括后一部分。书信一般发自内心,吐露真情,书写者不掩饰自己,能更真实地反映自己。

举例;只有在社会生活极不政党的情况下,通信自由这种人身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才不受法律保护。如:1955年震惊中外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就是由于胡风的一位旧友交出胡风在40年代与他的私人通信,而直接引发的。在全国清查“胡风集团”的运动中,与胡风通信就是有问题的证据。而胡风作为文学家,和各地文学青年有大量通信,这些通信全部给他们带来厄运。

提问:第一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2)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此项权利的处罚做了哪些规定(板书)

(参阅教材第11~12页)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述了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此项法律规定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

他们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第四课时

四、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

* 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板书)

提问一:为什么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要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人类社会脱离母系社会之后,男性便一直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居于主导地位。“男人”一词,曾代表着巨大的权威和无上的荣耀。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感谢上帝没使他成为女人,并将之列为上帝赐给他的八种恩惠之一;犹太男子在朝祷时亦“赞颂不使我做女子的我主!”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作者通过哈姆雷特之口高声呼唤:“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旧约》上讲述神创世的故事;第一天神造了天地;第二天造了空气;第三天造了植物;第四天造了太阳、月亮和星星;第五天造了鱼类和飞鸟;第六天造了野兽、牲畜、昆是和一个男人……而女人只是神用男人身上的一要肋骨造成的。

近百年,尽管随着世界范围的妇女解放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兴起,两性之间的社会地位差距越来越小,但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和地区,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很严重。即使在男女之间的人类上,据世界银行1995年统计,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男人的人数均超过女人。有些中东国家,如沙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等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分别为100:81、100:77、100:60和100:58。而经济发达国家则女子比例略高于男子。

我国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和关心妇女,宪法明确保障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人数大大增加,但在很多地区,仍较严惩地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解放和真正的男女平等,仍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至于保护未成年人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是人类社会的通行准则。未成年人不但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更由于他们尚缺少独立生活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需要家长、教师及全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提问二:如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参照教材第12~14页)

1)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板书)

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生产结构的调整,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妇女创造许多新的机遇。

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刻变革中,又出现了妇女下岗多、成年女性就业滑坡、女童工数量增多和大量女性向第三产业尤其是娱乐业转移的趋势,社会风气和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也由此增多。

举例;四川省某县县委曾制定过1997年第十九号《关于大力发展我县文化娱乐业的决定》的文件,其中提到:“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舆论导向、政策优惠、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单位和个人兴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电子游戏、录像放映等文化娱乐业,”要“上档次,上规模”。对娱乐场所存在的:“色情”问题,则“由机关部门统一进行检查。”

与娱乐业快速发展相对应的,是色情现象的迅速蔓延。一方面,一些受虚荣、图享受的女青年将“三陪”当作“理想”职业;另一方面,一些纯洁少女被骗入火坑,悲剧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1996年4月到1998年9月,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公开报道的“烈女”跳楼事件就有10起,跳楼15人,亡2人,伤残11人。她们全部是在色情场所,为逃避“接客”和逃脱老板威胁而跳楼的。另据《辽宁日报》报道,自1995年以不,沈阳市已有90多名“三陪”小姐被犯罪分子杀害,且每年呈上升趋势,部分原因是她们收入丰厚,被当作图财害命的首选目标。

色情行业的愈演愈烈与打击力度不够有关。在有些地方,“按摩小姐满街走,歌厅开到校门口”,中小学生已陷落于“红灯区”,身心健康受到严惩危害。在有些地区,这种场所甚至还受到纵容和包庇。如,据新华社报道,青海省西宁市三位实践女生被诱到酒吧,老板威逼她们拉客、接客。三位学生的家长找到派出所,民警竟说:“现在是改革开放,我们不了查,影响了人家政党经营怎么办?”

2)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板书)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哺育子女的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劳动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采取了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如,禁止或限制女职工从事某些不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作业 ,对妇女在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进行保护等。

但由于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的影响,造成妇女整体素质偏低,在低层次劳动密集型行业滞留现象较为严重,妇女自身利益被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新的“性别分工”倾向,已为很多社会问题埋下隐患。

举例:据《羊城晚报》报道:1988年“五·一”节前夕,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对某市数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90%以上的被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的毒物严重超标,有的甚至超过被允许标准的2000多倍,而在这些企业打工的,几乎是清一色的外地青年女工.在被抽检的打工妹中,50%人出现不正常现象,10%被确诊为中毒.

例如,20岁的章列凤在生产清洁剂的深圳龙岗辉开公司每天至少工作12小时以上,报酬每天7元,1996年6月的一天早上,天刚蒙蒙亮,章列风在工头的吆喝声中爬起床,接了一点冷水洗脸.可是,手刚接触到水,就像触电一样,仿佛有电流击遍全身.半个月后,她发现自己的10个手指如鸡爪般僵硬 、变形,怎么也伸不直。与此同时,同车间的30多名打工妹也相继中毒瘫痪。在政府干预下,现已查明,导致要工妹中毒的元凶是生产清洁剂的原料正已烷。

3)法律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板书)

拐卖妇女的犯罪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时有发生。为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40条有关规定参照教材第14页)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律观念淡薄的人仍将花钱买妇孺视作理所当然。公民人身在我国具有不可买卖性,无论收买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将被拐卖的妇孺据为已有,便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举例:杭州市郊某县农民魏某腿有残疾,年近四十仍未娶妻。一天,他以3000元的“价格”从一个“介绍人”手里“买下”一外地女子,并不顾该女子被骗的哭诉,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和家人日夜看守,不许她单独外出。当警方来解救时,他还纠集家人,对警方进行阻挠、围攻。最终,魏某以收买被拐卖听妇女罪、强奸罪和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板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当前,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三大问题是教育、人口和资源。我国国民的教育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而且在亚洲发展中国家里,也居后进之列。据统计,我国每百人里,大学文化程度者为1.39,远不及菲律宾的15.2,甚至不及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的2.5、2.0、1.9。

举例:1998年5月,四川省泸县得胜中学起诉不让孩子上学、辍学在家或让孩子打工的学生家长。而有的家长却说:“孩子是我的,我想让他读书就读,不想让他读,谁管得着?”“你(指老师)读的书可够多的吧,你又挣了了几个钱?”“老子房子也给他修起了,不读书,跟我开饭店,还差了么?”对这样的家长,的确应该睛他到法庭上受点教育。

举例:几位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来到一个贫困山区做调查,途中遇到一个放羊娃,正在山脚下袖着手抱一根鞭子放羊,其中一位调查人员便走过去和他交谈:“你小小年纪为哈不上学来放羊?”“挣钱呀!”“挣了钱准备干什么?”“盖房呀!”“盖了房子呢?”“娶亲呀!”“娶了亲呢?”“生娃呀!”“生了娃让他做什么呢?”“……放羊呢!”

即便在接受普及教育的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一些以前未被重视的矛盾在逐渐暴露出来。如:孩子们独立、开放的群体牲与成年人刻板管教方式的矛盾;孩子们面向未来的成长需要与陈旧教育观念的矛盾;孩子们面对学业的学生压力与成人期望值过高的矛盾等等。要想解决这些矛盾,道德要让法律意识走进学校和家庭,成人和儿童都应了解法律是如何规范社会和人的,法律的作用不是伦理道德,包括家长的意志、教师的尊严所能取代的。

举例:1998年4月3日,《北京晚报》发表了一封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的高中生的来信。信中说:“作为一名学生,我可以直言不讳地说:‘我讨厌 学!’因为永无止境的大小考,填鸭式的灌输知识,庞大的作业 量使我吃不消;因为来自老师、家长及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压力使我难以承受。……我不喜欢天天穿梭在老师的脸色和家长的责备中。如果您以为我是个不受学习的学生,那就错了。我喜欢学习,喜欢思考,因为它们对我来说一种享受。尤其是当一道道难题被我解开之后,那种通过奋斗而取得成功的喜悦更使我精神抖擞。但是,现行的教育制度,老师和家长对我们的‘爱’,使原来热爱学习、喜欢上学的那个我一去不复返了。”……

举例:1998年5月7日早上,新疆乌鲁木齐一名12岁的小学生,因为没有按时完成家庭作业 ,受到抄写语文课本从第一课到第十八课的处罚。踵,这名小学生在家自缢身亡,这一事件引起乌鲁木齐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这一方面反映出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亟待加强。

*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法律特别保护(板书)

*

* 法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晚年幸福。(板书)

——中国是世界上总人口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在世界59亿总人口中,超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5.78亿,接近10%,据预测,2000年后将达到62忆,超过10%,其中,发达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达14%~15%,而且30年以后,将超过总人口的三分之一.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25%,而且,60岁以上的人在以每年3.2%的速度增长,目前已达1.2亿,2000年后,将达到1.3亿,2003年后,达到1.4亿,下个世纪中叶,我国将有4亿多老龄人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从成年型进入老年型,发展速度之快,基数之大,老龄人数之多,前所未有.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更新换代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我国已建成以老年人为主要受益者的城市社区服务设施13.6万个,为有困难的老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洗衣、理发、修补、护理、打扫卫生等。有的社区还为老年人开办了小型养老院、老年活动室、老年婚姻介绍所、老年心理咨询中心等。

——根据我国国情,老年人养老还主要依靠家庭。中国传统美德突出“孝道”

,是中国养老观念的基础。在由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中,晚辈要义不容辞地承担对老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不履行这项责任,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冯大娘中年守寡,一个人含辛茹苦地将四个子女养大成人。子女相继成家,老人跟着小女儿生活。小女儿收入不高,冯大娘由于年岁渐大,经常要到医院,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找其他几个子女要钱。除了二女儿外,两个儿子均以不与老人同住,将来不断承老人财产为由,拒绝老人的要求。老人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秕11条和第15条的规定,判令两个儿子负担老人赡养费,并负担部分医药费。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时,为充分体现中华民族养老受幼的优良传统,还特别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

举例:宋某夫妇共生二女宋兰和宋梅。宋兰婚后与父母有矛盾迁出单住,再未回过家,宋某夫妇一直与次女宋梅共同生活。后宋某夫妇生病,一切费用均由宋梅负担。宋某夫妇相继去世后,宋兰以宋某夫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平均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兰、宋梅同为第一继承人,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本应均等,但宋兰一直未对父母尽子女的赡养义务,而宋梅则与老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适当多分被继承人遗产。法院最后判令宋某夫妇的8间房产遗产由宋梅继承其中的6间,其余2间由宋兰继承。

* 法律规定了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措施(板书)

——1987年,全国抽样调查显示,我国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占总人口的5%,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总户数的18%,平均每20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第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生活着残疾人。国家对残疾人特别关怀,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3月,经政府批准和法律确认,建立了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特别规定,第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这在世界各国颁布的残疾人法规中是没有的。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在残疾人就业、受教育、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了特殊照顾。1987年至1997年十年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通过各种渠道分散按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50万人,残疾人就业率由不足50%上升到72%;残疾儿童入学率由6%提高到64.3%,建立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1553个;87万精神病患者和210万白内障患者通过治疗得到康复;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保障等措施,解决了600万特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仅1993年至1997年,就为残疾人专项扶贫累计投入5亿多元,使800万残疾人解决了温饱,并使140万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证。

举例:我国优秀体操员桑兰,1998年7月在美国举行的世界友好运动会上意外受伤,造成高位截瘫,牵动着中美两国人民的心。9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召开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障工作会议,决定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拿出100万元,为奥运会29个项目的所有国家集训队队员共1400人投保,个人最高保险为30万元。这标志着一直为社会各罚所关注的我国体育保险事业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也填补了我国伤残保险的空白。

——我国目前有6000万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而且脆弱的社会群体。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残疾人事业起点低、条件差、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相当数量的残疾人缺乏康复医疗,近40%的残疾人为文盲,30%的残疾人未就业,农村残疾人的人均收入只有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半,还有1300万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总之,残疾人事业还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全社会还需要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社会风尚。

课堂小结

本课着重讲了四种人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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