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西安供暖时间暖气费价格收费标准及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013年西安供暖时间暖气费价格收费标准及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 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

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 2

处理。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

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

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

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第三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

(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

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

(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3月15日,24小时供热。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卧室、起居室、无洗浴卫生间20摄氏度;有洗浴卫生间25摄氏度;厨房15摄氏度。

室内为低温热水敷设采暖时:卧室、起居室、无洗浴卫生间18摄氏度;有洗浴卫生间25摄氏度;厨房15摄氏度。如果间歇采暖再乘以1.2的系数。户间传热量(包括上下板、户间隔墙)一般取实际计算量(户间温差取5℃。) 分享

[摘要]据西安文明网获悉,2013西安集中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集中供暖暖气费每月每平米最高5.8元。昨天,记者拨打西安多家集中供暖单位热线电话了解到,目前各集中供暖单位已经基本具备了供暖条件,如果持续降温,就会根据天气情况提前供暖。

据西安文明网获悉,2013西安集中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集中供暖暖气费每月每平米最高5.8元。昨天,记者拨打西安多家集中供暖单位热线电话了解到,目前各集中供暖单位已经基本具备了供暖条件,如果持续降温,就会根据天气情况提前供暖。

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是多少?

集中供热价格分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价格。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用热按照居民用热价格执行。集中供热的出厂价格居民用户为每月5.3元/㎡,非居民用户为每月7元/㎡。到居民用户家中的价格也就是销售价格为每月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户每月不高于7.5元/㎡,低保户用热为每月4元/㎡。非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邱仲琴处长说,集中供热的收费标准是一定的,任何单位都不得收取高于规定的费用,因此如果出现类似违规收费情况,可将收费手续进行拍照后提供给物价部门进行投诉,谁收钱就投诉谁,也可拨打物价投诉电话:12358。

空置房要交30%-60%取暖费

问:家住明德门一小区的张先生反映,他们小区是集中供暖,并且可以分户计量,但物业提出,只要用户家里产生水电费,就要交100%的供暖费。

答:对于空置房屋,冬季不需用热的住户,怎么交暖气费是有政策规定的。因为热能是一种特殊商品,一是无法储存。在供热期内,不管用户用不用热,供热企业都必须持续不断地供热;二是热能具有传导性。即使住户不用热,依然能吸收周边邻居(价格 动态 户型图 论坛)(温度高处)的热量。根据实际测量,邻居室温达到18℃时,该住户所吸收的热量可达到周边邻居的50%。所以,即使住户不用热,也须缴纳固定费用。

市政集中供暖:如果房子的暖气能分户控制的(暖气阀门可以关掉或者可以拆掉暖气片),用户可在采暖期开始前向物业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确认后,按照30%收取基本热费;如果住户家里的房子没办法分户控制,也就是说暖气阀门根本关不掉,业主就要全额缴费或与小区物业协商价格。

自备锅炉供暖:业主不用暖气可以与物业协商,确定收取费用的比例,范围在30%到60%之间。 家里的暖气片不能改成地暖

问:家住电子城的孙先生说,去年供暖时,他家房子一直不怎么热,请工程部的人过来一看,是暖气片里气太多,放气后暖气片才热。那么,供热前住户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要逐一查清室内的暖气片、采暖系统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待供热注水时方可打开;二是检查室内采暖系统的连接点是否完好,夏季因散热器设备改动、室内装修或采暖系统维修等造成跑、冒、滴、漏;三是 6

检查室内供热系统周围是否有妨碍供热抢修等隐患,如存在隐患,应提前清除;四是供热注水期间用户家中应留人,观察注水情况,以免出现跑水现象;五是在采暖系统注水时,应对系统进行手动放气,直至见水为止。

问:陈先生在城西买了一套新房,交房时里面的暖气片质量太差,他全部换了,这种情况允许吗?

答:居室内供暖系统是经过严格的设计和施工安装的,住户私自装改采暖设备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改装后的采暖设备会产生供热的水力失调,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稳定和正常运行。但现在,像陈先生所说的这种情况还不少,更换采暖设备的业主,施工之后一定要让物业的工程部现场打压试水,确定新安装的暖气管道不跑气不漏水。

问:家里的暖气片可以改成地暖吗?

答:不可以。首先,暖气片的温度远高于地暖,过高温度会造成盘管损坏。其次,由于地暖阻力远高于散热器,改装地暖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同时也影响其他用户供热温度。

供暖用户自检:放松阀门排出积气

集中供暖第一天,家中的供暖设施如何自检,昨日,市热力总公司的专家给你来支招。

“集中供暖第一天,家中最好是要留人。”热力公司的唐坤告诉记者,在集中供暖之前,小区会进行冷态的试水阶段,有时在试水时不漏水,但是供暖后,随着水温的升高会和冷态的水不太一样,就比较容易出现一些漏水的状况。所以,住户在供暖第一天要留意家中的暖气片是不是漏水,以便及时和物业联系。还要注意检查暖气的排气阀会不会因为长时间不用,有生锈的现象,如果暖气出现不热的情况,或是靠近管道处较热,而靠近阀门时却不热,就要注意轻拧阀门,检查管道是不是有积气现象,通过放松阀门将积气排出,促进供暖热水的良好循环,保证供暖的温度。另外,不要总是拧动排气阀,以免松动后出现漏水现象。 供暖后室温总不达标咋办?

“我家是集中供暖,每年供暖后,温度都总是在16℃,这个温度能不能提高啊?”住在建国路新兴小区(房价 户型 二手房 租房)的闫先生反映道。

“供暖的温度标准是18℃±2,虽然16℃是达标的,但一般来说,达到18℃,人才会觉得较为舒适。”唐坤说,供暖的环节有很多,从热源厂出来的热能通过主管网到小区热交换站,通过小区二次管网才能到达住户家中,所以有时候并不一定是热源厂的问题。

如果只是自家的温度不达标,建议住户首先需要检查一下是不是家中暖气管网的问题,要是整栋楼或者整个小区都不热,如果属于集中供暖的范畴,可以拨打市热力总公司的投诉电话96116,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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