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_吴翔飞

2010年第19期总第93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No.19,2010Serial No.93

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

吴翔飞

(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西安710068)

千百年来,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 法制建设的完善、法摘要:健全的法制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学的昌隆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成就斐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效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几十年的经验证明,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要立足于中国国情, 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关键词:法制建设;五个阶段;建国以来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0)19-0202-02

新中国成立以来,不仅使中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革,而且也使中国走上了民主法制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效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1]。回顾建国后法制建设的历程,可以说是历经坎坷,曲折前进,逐步成熟,迈向国际。

总体来看,建国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可以分为特色鲜明的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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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法可依”

这个阶段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历史功绩在于:废除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无到有,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二、饱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1957年以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八大”的正确方针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由于对形势的错误判断,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认为,阶级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强调要继续以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彻底改变了八大确立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刘少奇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正是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观点在党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内占据了主导地位,导致了也已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等原则受到了严重批判。当时,立法工作几乎陷入停滞阶段。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大长达十年不开会、十年间只制定了一部法律,那就是1975年宪法。在这部宪法中做了许多倒退性的修改,如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缩小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等。许多法律已成一纸空文。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同志在遭到审讯时,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张权利,但被粗暴拒绝。

这个阶段中国民主法制遭受严重践踏,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实际上荡然无存,社会发展受到毁灭性破坏。

一、破旧立新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57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这个阶段,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法令以及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对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中国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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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

随后,根据宪法,先后制定了五个组织法等一大批重要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法规。特别是1956年党的八大认为,

基本完成,国家的基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在这次会议上,董必武同志指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国家治理“必须有

收稿日期:2010-03-28

作者简介:吴翔飞(1984-),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军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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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确立阶段,1978—1993年

1978年,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大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决定实行工作中心的转移。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和原则,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1978年,中国又制定了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前部宪法的一些“左”的错误思潮。但是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大这部宪法仍然保留了一些错误理论和条文,如继续保留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民主法制观念也逐步强化,逐步深入人心。邓小平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了很多重要的论述,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

按照党中央的主张,中国制定颁布了1982年宪法。并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进行了三次修改。这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从1978—1992年10月,中国经济体制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从1988年宪法的修改到1993年宪法的修改,反映了中国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在此期间,为确保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如地方人大、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各种单项经济法规,以及集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海商法,会计法,义务教育法等300多件。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外交、军队、行政、卫生、交通等各个方面。

这个阶段的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年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开始走向法治社会。

综观这个阶段的立法工作,有以下三个重要特点:一是法律体系趋于完备。通过四大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生行政复议法、国家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

赔偿法以及相应的一系列法规。刑事方面的法律:1997年新《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民事方面的法律: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等。商事与经济方面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的法律:公司法、竞争法、劳动法、保险法等。二是在立法中贯彻了法治原则,使法律的内容更加科学化。比如在民法中贯彻了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在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诉讼法中确定了无罪推定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是中国法制走向成熟、完善的主要标志。三是立法过程更加严谨科学,立法主动听取专家质量明显提高。立法机关充分发扬社会民主,

学者的意见;法律草案一般都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最后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这种积极审慎的态度和做法,保证了法律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提高了立法质量。

五、一国多法阶段,2000年至今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法律在历史演变进程中逐渐地在地域上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法域,即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制;香港的具有浓厚英国普通法色彩的法律制度,澳门的具有浓厚大陆法系特征的法律制度以及台湾实行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迅速走向21世纪的时候,中国法律正在从离析走向一种整合。而构成这一整合的基础,则是邓“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根据这一构想, 在统一的小平提出的

中国,香港、澳门回归后,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可以包容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因而在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内,同时并存着几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而构成一种新型的法律系统。这一新型法律系统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这一法律系统中的四种法域之间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的认同感;必须以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在一定条件下,不同法域之间又是相互贯连的。并且可以相互借鉴、吸收和促进。另一方面,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又是很明显的,无论在法律分类、法律渊源、司法组织、诉讼制度、法律解释,还是在法律技术形式、法律职业的构成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差别;因而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而这种法律冲突通过一定的协调机制又是可以加以解决的。因此, 祖国统一大业完成以后,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法律格局。

四、逐步成熟、完善阶段,1993—2000年

1993年,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在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了健全法制的指导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和法律实施等各个方面都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从而为健全法制做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并把以前的“法制国家”一词改为“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认识上逐步走向成熟,也为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与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1982参考文献:

[1]胡锦涛. 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32.

(八)[3]中共党校党史研究室. 中共党史参考资料[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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