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流程0908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 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 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六、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请材料后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 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务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

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79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 债权分类

(3) 债权调整方案

(4) 债权受偿方案

(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它方案

(破产法81条)

十、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破产法82、84条)

十一、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

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 《重整计划》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入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提交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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