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61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列》和《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引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等),具有市内领先以上的技术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推广、应用境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科学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达到本学科先进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并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第七条 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或市外单位和个人与本市单位协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市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均可申报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凡已获得与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同级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后、实际应用半年以上、并经初审部门组织二名同行专家现场考核、确认。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县(市)、区所属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申报;

(二)市属单位完成的成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三)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与本市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市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四)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承担省、市科委的计划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

(五)部队及省驻郑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

(六)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申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凡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申报:

(一)提出和制定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

(二)在研制或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科技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在该成果研制或研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等条件的,可作为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确定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的限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跨三个以上地、市或厅(局),有十一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十五人;

(二)跨三个以上县(市)、区,有六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十人;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达不到以上规模的,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七人。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和评审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处理异议及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评审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时,得票超过与会半数

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授奖科学技术成果,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核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在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失密泄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委本单位或本人的科技成果,在讨论和表决时,该评委应当回避。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本市最高等级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金分别为: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二千元;特等奖的奖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四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但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奖金应如数发给主要完成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获奖科学技术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又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因此而获得的所有派生待遇;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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