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

摘 要: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10条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它排除了《物权法》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适用。如何理解交付、对抗以及登记的效力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关键词: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

(一)对于“善意”的理解

“丙若不知甲已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1]可见,高院有观点认为善意是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的内容不甚明确,是指对订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不知还是指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例1,甲乙签订出卖甲之宝马车的买卖合同;后甲又与丙签订出卖该车的买卖合同,丙为善意。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后文将以例1作为分析第24条的基本模型)。“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中所说的不知是指对什么内容的不知?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指丙对甲乙之间已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不知;第二,还是指丙对甲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如果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也不明晰,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买受人的注意义务紧密关联。对于不知的内容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在此暂不做深究,暂且假设例1中丙对于买卖合同的不知与对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均可作为不知的内容。后文的善意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二)对于对抗的理解

对抗需要从概念、法理、要件、效力、类型以及比较法和历史沿革来阐明其意义和内涵,本文仅从概念的层面上对对抗的理解提出管见。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