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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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是实行村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10次户产生一名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市、区、乡党代表、人大代表为当然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提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的主持,村民会议或椟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主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临督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和使用及集体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的安排。

(八)有权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 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灭蝇灭鼠、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同时配建卫生厕所。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村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参加本村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村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村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享有对有关村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村民在村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村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村利益插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文明村、创“三户”刹“歪风”活动。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 委会研究同意,报乡政府审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鼓励承包土地相对集中,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亦可自我转让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当国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鼓励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经营,制止短期行为,不得掠夺性经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使用、经营,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一季作物期每亩征收1000元。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凡建房用地须经申请、现场踏勘、填表批准、交费、钉桩后方能建造,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并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必须要的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缴纳承包款是每个承包户的应尽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觉缴纳各业承包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款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库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缴纳承包款或和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耕地每年每亩10元。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交纳承包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除交足各项承包款外,还须依濡交纳税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费等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未原则上每年公历十二月底前缴清,具体缴纳时间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村收取农业等各项承包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村委会每年向村代表会议汇报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 义务积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凡户口本村年满18岁虚岁至60虚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虚岁至55虚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含幼儿教师)、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三等一级以上)、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军属的父母和配偶,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招聘干部免予负担,其余都应依法负担义务劳动积累工,每年为20工。此项积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体统一规划的成片的开发性生产,兴办社会公益集体事业,及上交县、镇水利建设围海等。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指导农户记账,搞好农户抽样调查,督促集体企业和农户完成税收、利润、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村级南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节生产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以集体经营为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发挥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作用,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服务范围:管好用好现有排灌设施,逐步实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条件,为农户及时供应所需的农药、良种,提供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待服务,推广科学种田,建立推广科技示范户。搞好用电修管理,保证农业用电线路畅通,做到安全节约用电。做到机埠、沟渠、机耕路等统一安排机耕排灌。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六节集体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使行所有权和支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新生村办企业的经营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承包企业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负责制,实行聘任制或招标制,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上交村利润、管理费及有关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 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外,给予40-80元的处罚。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村民应当维护村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村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村内公共场所、村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村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十天内向村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村风村貌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三户”、“刹三风”、“评三户”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自评、互评、审评,分别授予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称号。

第四十三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村民自觉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间在生产、经营、借贷和其它生活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椟在农业用水、用电和用机构方面,应当自觉服从村的统一安排,不争水,不争电,不争农机具,顾路,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严格服从村镇规划,不得损害整体利益和邻居利益,违者按违章建房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村委会反映,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晚婚年龄并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五十四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违者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经济或其它处罚。

第五十六条 适龄青年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政审及各项活动,合格入伍的应按时报到,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五十七条 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增强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 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动员、组织五保老人进镇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给养老款物,并同镇签订好五保供给合同。关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村民小组和村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六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如经教育仍坚持出生的,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三条 已到法婚龄未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坚持同居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再出生的,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四条 已到晚婚年龄未领结婚证非法同居的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并促其补好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凡因避孕措施失败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引产者,除享受流产待遇外,其它有关费用一律自负。如拒做引流手术的,外出躲藏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必须承担寻找人的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者,由乡政府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村不予安排宅基地,不办理营业执照等证明和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待遇党员、团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厂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 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要求生育的,必须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同时签订好绝育合同,交纳绝育保证金200元,经县计生委批准并领取《生育征》后方可怀孕。不到间隔年龄擅自怀孕者,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六十八条 已生有一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生育第二胎的(包括再婚)夫妇一方应在产后月内做好绝育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绝育的,必须持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报乡二级计生部门批准,并交纳押金2000元。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七十条 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村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外来本村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七十二条 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扎,如个别婴儿发育不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适当推迟结扎,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节其它

第七十三条 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非法领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知情不报、帮助躲藏、计划外怀孕的村民,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向村委作出检讨。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自学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者,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厂每年给予不少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第六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第七十六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农用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

(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六)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七十七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全村村民凡违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确的教育处罚规定按条款处理外,其它视情轻重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按本章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有不服者,可以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诉,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建立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表现情况,一人一档,专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生效,原本村的村规民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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