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救人溺亡认定见义勇为于法有据

2012年09月09日 03:0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琳

收紧见义勇为的范围,把众多“义士”排除在政府奖励和扶助之外,固然能为地方政府节省一些经费开支,但对于世道人心的负面影响恐将远远超过省出的那几个子儿。

24岁的甘肃小伙刘文波近日在洛阳某浴场救助了两位溺水女孩,自己却不幸溺亡。刘文波的事迹感动了不少人,却没能感动河南省的一纸规程。依《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下水救人牺牲的刘文波就这样被挡在了“见义勇为”的荣誉门外。

公众对此的第一反应,自然是指责河南的相关立法,在界定见义勇为时范围太过狭窄。若要揣摩立法原意,这应该不是疏忽或错漏,而是有意为之。且在河南之外,多个省、市都采用了类似规定。比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也将“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列为认定见义勇为的前置条件。

收紧见义勇为的范围,把众多“义士”排除在政府奖励和扶助之外,固然能为地方政府节省一些经费开支。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现实,对于世道人心的负面影响恐将远远超过省出的那几个子儿。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还真不是哪个地方政府想省就能省的。

有消息称,河南官方也认识到了上述问题,放风说将于近期扩大见义勇为认定范围。这当然是好事。在此之上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启动有关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更是终极解决之道。我亦支持这样的提议。明晰界定见义勇为,有助于解决各省之间对待见义勇为人员的差异,弥补因地域不同带来的社会不公。

但针对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至少目前还没有时间表。河南地方性立法的修订,也仅仅停留在“放风”阶段。对于刘文波及关心刘文波的社会公众来说,如何评价刘的行为,是即时的、不容拖延的。其实认定刘文波舍己救人的行为性质,并非只有地方性立法一途。若将目光跳脱狭隘的“地方性事务论”,就不难发现支持认定刘文波下水救人系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

如最高法2004年底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三种情形下的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其情形之一就是“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这等于直接承认了抢救落水者也属见义勇为。

再如,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这份意见也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不难看出,见义勇为的范围并非限于社会治安领域,也包括下水救人等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

不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都是适用于全国的,当然也适用于河南。也就是说,期待全国性统一立法和当下解决某一个案,本可以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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