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07-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高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资金的管理;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条 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属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尊重基建工作规律,保证学校基本建设依法办事,领导、指导重大的基建活动,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负责实施,并结合学校发展加以修改完善;

3、负责或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

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5、负责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立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参与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合同书。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7、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审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结算;协助基建财务部门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8、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

9、协助学校领导做好与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10、负责校内大、中型维修、改(扩)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要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基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高校基建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确保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前期工作阶段,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主要有:依据校园整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申报项目年度基建计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必须上报教育厅及相关都门审核批复,严禁擅自简化程序。

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经教育厅审批项目;需要上报省计委的,由省教育厅审查后,转报省计委审批立项。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开工的项目,要限期改正,并要追究项目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和扩初设计论证,并报请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高校基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等证件,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制订与管理

第十条 省属高校的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园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充分考虑校园的发展,结合学校远期事业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高校校园的开放功能。

2、立足国情、校情,合理用地,注意节能、生态保护和运行的经济性;

3、创建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创造校园特色美。

4、原则确定校园功能的相对分区。

第十一条 校园的改扩建要保留学校历史风貌,尊重原有建筑风格;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多重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校园原有建筑的修缮要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实现旧建筑的外立面与整体环境的协调,修缮施工图必须经过基建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切实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专家论证和按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一经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校园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十分珍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加强校

园周边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流失。

第十五条 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得随意挤占。必要时,可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教学区用地和体育活动区用地。

第十六条 校园基础设施(管线、道路和环保工程)必须经基建部门严格按校园规划核批,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管线网与主体工程配套实施。

第十七条 高校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后勤社会化和校办企业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学校要将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校办企业生产加工型的设施逐步移向校外,交给社会承办。

第十八条 规划安排的新建项目,必须根据各校现有校舍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学校各项校舍用房面积依据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92]245号)进行评估测定。对不达标的用房,应优先安排。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行工程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条 高校基建部门是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各校必须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基建招标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将结论上报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法规允许分包项目的招标、议标以及甲供材料采购的招标、议标活动,必须提前公告,提供详尽的标书,并应在标书中明示评标的办法。坚决杜绝明招暗定的违规做法。 第二十二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的相应资质等级和业绩,审核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揽高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时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招标过程中标底要严格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基建部门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学校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

笫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即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二十八条 高校基建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要及时中止其对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要鼓励高校基建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监理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应当通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也要监督其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严格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高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必须由高校基建部门审核,并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高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高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高校基建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高校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同时要积极协调学校档案馆和地方政府城建档案馆的工作关系,争取其工作的支持。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批准的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基建财务根据核准的工程概预算及用款计划,按基建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及时核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90%。

第三十六条 高校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基建部门的负责人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内按合同规定签字支付合同款,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款额度,需要按程序增加补充合同条款并报经主管基建的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能支付,特殊情况需要在合同规定外支付款项的,必须报经校(院)长审核签字后才能支付。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如本校力量不足,可邀请就近的兄弟院校给予协作。竣工项目经审核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批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材料设备及工程变

更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对为工程降低造价作出贡献和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的人员,应按节约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当事人,给予严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高校基本建设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教育厅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并把招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高校基建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的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和人员仍坚持错误作法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报告人应继续向上级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校应安排专项资金,尽快实现基建管理智能化。

第四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按“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标准,评选出优质工程,用以表彰各校在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方面做出的成绩。

第四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校长(院)、分管校(院)长、基建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土木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项目资金超过20万元的维修项目和装修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项目。

第四十六条 各校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教育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