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经营者制度

第一条 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 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 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章 巡查人员制度

巡查人员首先做到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熟悉,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发展走向心中有数,并做好以下工作;

第九条 检查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超过营业执照及相关前置审批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是否设立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十条 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

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十条 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第十一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2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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